其他
重磅解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关键条款解读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及认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在2016年发布的《国家网络安全检查操作指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都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了定义,此次发布的《条例》更进一步明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判断标准,即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等的重要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其中包括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行业和领域中,除了传统信息安全需要进行满足等保2.0的合规性需求外,涉及到工业控制系统的生产和业务场景的,同样需要进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使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包括通信安全、电力安全、能源安全、交通安全、市政安全、金融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电子政务安全、国防科工安全、制造安全等。
明确运营者责任义务,突出“三同步”原则
该条款明确在进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工作时,网络安全保护措施必须同步考虑,即严格执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三同步”原则,不允许在认定工作结束后,再进行网络安全建设动作。这标志着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必须将网络安全建设与业务体系建设放到同等重要程度,不能再出现“重生产,轻安全”的情况。
在条例第三章的第十三至二十一条,都在强调运营者的责任义务。其中条例第十三条要求“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制,保障人力、财力、物力投入。运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负总责,领导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组织研究解决重大网络安全问题。”也进一步强化、突出了运营者的主体职责。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若存在问题,需要进行及时整改并上报保护工作部门。一旦发生严重的网络安全威胁时,保护工作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上报,上报对象为国家网信和公安部门。
风险评估分析是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内各资产进行安全管理的先决条件,其目的在于识别和评估不同用户所面临的生产安全风险和网络安全风险。工业控制系统由于其使用场景和业务需求特色化差异,存在天然的弱安全性,在风险评估时,需要采取和传统网络完全不同的思路和方法。
运营者在进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保护时,采购的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需要安全可信,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和具备相应销售许可证,不能影响国家安全。这与也国家近年来一直推动的战略保持一致。
“管理+技术”并行,保障和促进关基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针对不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所属的行业和领域的差异化特征,建立符合本行业和领域特色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制度,掌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态势感知和预警通报工作至关重要。
传统态势感知平台及探针无法获取到工业企业的工业资产、网络流量、安全漏洞、安全配置、安全日志、设备运行状态、业务故障日志等信息,从而无法通过智能关联分析获取企业的安全风险和态势,指导安全告警的事件处置工作。所以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内的工业控制系统,需要单独部署专业的安全监测与态势感知平台进行统一的安全威胁处置和管理工作。
法律处罚做闭环,夯实有关主体责任
第五章整个章节都在明确针对相关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事项,进一步夯实了所有有关责任体的责任。既强调运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强调相关的服务机构、有关部门以及工作人员违反后应该承担的责任。这与《网络安全法》中的相关惩罚力度保持一致。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建设
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目标
以国内“两个要求”体系合规、国际“技术体系”接轨为两个视角
形成可防御、可检测、可响应、可预测的全生命周期的四大体系
孵化动态防御、主动防御、纵深防御、精准防护、整体防控、联防联控的安全能力
威努特关基板块安全能力全景图
威努特始终以“专注工控,捍卫安全”为使命,致力于为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空间安全保驾护航!
渠道合作咨询 张先生 18201311186
稿件合作 微信:shushu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