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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特别严重!南靖吴陆军(村干部),判刑!

闽南日报 2023-08-31


近日

福建法院公布
8起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八:吴陆军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村干部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陆军,男,汉族,1978年3月5日出生,村干部。

2019年3月,被告人吴陆军指使其父亲吴亚象以每年15万元的价格向吴跃东租赁南靖县靖城镇尚寨村山腰社“虎塘底”的养猪场,并于次月将养猪场提供给“林小武”生产制造麻黄碱,收取“林小武”25万元租金及5万元押金,并让吴亚象在现场养家禽为生产制毒物品作掩护,同时安排吴艺坤负责制毒窝点后勤保障工作。

2019年6月至7月间,“林小武”雇请廖全文等人在该养猪场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前后生产十余天,共生产出麻黄碱至少200千克。2019年12月10日左右,“林小武”等人再次到该养猪场生产麻黄碱,直至同月25日凌晨被查获。现场查获成品麻黄碱6袋,净重171.8千克,另查获制毒原材料等物品,经鉴定,其中含有麻黄碱成分的物质净重10095千克,含有苯丙酮成分的物质净重18.2千克,含有甲卡西酮成分的物质净重966.37千克,同时含有甲卡西酮和苯丙酮成分的物质净重2.4千克,同时含有麻黄碱和甲卡西酮成分的物质净重18.5千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南靖县人民法院一审,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陆军伙同他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吴陆军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吴陆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裁定准许吴陆军撤回上诉。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严惩制毒物品犯罪可以从源头上堵截毒品制造,减少毒品供应,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本案被告人吴陆军身为村干部,也是一名党员,本应积极投身禁毒工作的社会治理,但却背道而驰,在明知“林小武”等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法利益,指使其父亲吴亚象出面承租养猪场后转租给“林小武”用于生产制毒物品,让其父亲吴亚象在制毒窝点养殖家禽打掩护、望风,同时安排人员帮助采购现场生产、生活所需用品,并运送现场制麻工人外出。法院对吴陆军从严惩处,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遏制毒品来源、从严惩治制毒物品犯罪的一贯立场。



 其他案例 

案例一:郑金哩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数量特别巨大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金哩,男,汉族,1975年5月20日出生,无业。

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郑金哩通过王咸星指使刘炎鹏与刘灵福(均另案处理)驾驶面包车,将郑金哩所有的30袋甲基苯丙胺(冰毒)从福建省长汀县河田镇运往龙岩市方向,当日6时许,因车辆出现故障无法继续行驶,王咸星指使刘炎鹏、刘灵福将30袋甲基苯丙胺丢弃到高速路边的绿化带。后公安人员在高速公路出口附近查获上述被遗弃的甲基苯丙胺645.14千克。

2015年7月15日,郑志华与潘梅仙(另案处理)通过戴晓华介绍,向郑金哩购买甲基苯丙胺,并先行支付毒资8.5万元。7月18日晚,郑金哩将甲基苯丙胺2550.62克送到戴晓华住处交给郑志华。

2015年7月中旬,郑金哩伙同王咸星及丘良茂、郑富贵、王天林(另案处理)等人到长汀县河田镇一废弃养鸡棚内制造毒品。其间,郑金哩向他人购买了14桶共计350千克麻黄碱并运输至制毒场所。7月31日凌晨,公安人员在制毒场所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固体11.75千克、液体623.75千克、固态混合物134.7千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金哩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结伙贩卖甲基苯丙胺2550.62克,运输甲基苯丙胺645.14千克,制造甲基苯丙胺770.2千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严重,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郑金哩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制造毒品、大宗贩运毒品是毒品犯罪源头,应从重打击。犯罪分子贩卖毒品后又伙同他人制造毒品,社会危害性大。本案被告人郑金哩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达1417.89千克,数量特别巨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具体情节,对作用突出的主犯郑金哩判处死刑,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体现了从严惩处源头性毒品犯罪的决心。



案例二:戴威、吕丽辉贩卖毒品案——向未成年人贩卖合成大麻素



基本案情


被告人戴威,男,汉族,1998年5月2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吕丽辉,男,汉族,2001年1月7日出生,无业。

2021年7月1日至8日间,被告人戴威在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列为毒品进行管制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朋友圈多次发布售卖“上头电子烟”信息,聘请被告人吕丽辉帮助其送货,或通过联系达达送货方式多次将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出售给他人,其中部分人员系未成年人。7月9日,公安人员在戴威住处缴获电子烟油瓶,共计净重85.07克。经鉴定,上述烟油中检出合成大麻素(ADB-BUTINACA)成分。


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威、吕丽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戴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吕丽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吕丽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戴威、吕丽辉向未成年人出卖毒品,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戴威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吕丽辉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5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自2021年7月1日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整类列管,以实现对此类新型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相较天然大麻能产生更为强烈的兴奋、致幻等效果。此类物质常被不法分子添加入电子烟油中,冠以“上头电子烟”之名进行贩卖,由于其外表与普通电子烟相似,故迷惑性、隐蔽性较强。本案被告人多次向他人出售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其中部分系未成年,法院根据其贩卖毒品的数量、情节和危害程度,对其依法从严适用刑罚,体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宗旨,同时警示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要自觉抵制新型毒品诱惑,切莫以身试毒。



案例三:郭世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毒品犯罪团伙幕后人员“零口供”情况下,如何根据在案间接证据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世义,男,汉族,1979年4月8日出生,无业。

2017年8月,被告人郭世义与林海、严生玉(均已判刑)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商议利用溴代苯丙酮等化学原料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2017年9月初,郭世义以每天人民币500元雇佣被告人李俊参与非法生产麻黄碱。自9月16日起,上述被告人在该窝点开始通过化学合成的方法非法生产麻黄碱。9月21日凌晨,该窝点被漳平市公安局查获,现场扣押含有麻黄碱的物品2239.4千克,含甲卡西酮的物品3739.8千克。

案发后,郭世义按照事前约定,出资为李俊、严生玉等人委托辩护人,支付生活费,以此安抚他们。


裁判结果


本案由漳平市人民法院一审,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世义违反国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利用制毒物品原材料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2239.4千克,并产生含甲卡西酮的物品3739.8千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郭世义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难点是在被告人郭世义“零口供”的情况下,如何根据在案间接证据定罪处罚。虽然郭世义拒不供认其参与非法生产麻黄碱,但是同案犯的证言与在案证据能相互印证,且郭世义事前许诺其他被告人若案发,则负责“摆平”有关事务,在案发后,郭世义出资为同案犯聘请律师、支付生活费、打探案情等,足以证实郭世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犯罪事实。本案体现了此类毒品犯罪的证据采信与法律适用标准。



案例四:卢炎辉非法买卖、走私制毒物品、洗钱一案——跨境走私制毒物品麻黄碱并实施“自洗钱”,依法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卢炎辉,男,汉族,1986年10月19日出生,经商。

2020年5、6月间,被告人卢炎辉与李明洋、钟仰光(均另案处理)经商议,决定购买麻黄碱用于走私获利。随后,由钟仰光出面联系货源,被告人卢炎辉和李明洋出资人民币20多万元,向曹彬源(另案处理)购得麻黄碱12千克。2020年10月间,被告人卢炎辉雇请并指使曾伟平(另案处理)向他人租赁套房,并雇请李炤元(另案处理)等人在租用的套房里用李明洋购买的材料对麻黄碱进行伪包装后,由李滨元、李炤元等人送到快递点,使用由被告人卢炎辉或钟仰光提供的他人身份证件寄递到新西兰非法买卖,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8万元。之后,被告人卢炎辉利用走私非法所得的78万元及其本人和钟仰光再次投入的资金共计150余万元,向江西籍“老头”购得麻黄碱73千克,以相同的方式寄递到上海、深圳或香港再中转到新西兰等境外的收件人进行非法交易。

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资金来源、性质,被告人卢炎辉及其同案人通过第三人账户转移、借款、购车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等方式转移、使用走私制毒物品犯罪所得共计590.45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长汀县人民法院一审,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炎辉伙同他人,非法买卖、走私制毒物品麻黄碱85千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走私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卢炎辉多次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毒品犯罪所得,其行为构成洗钱罪,犯罪数额高达590.45万元,且500余万毒资去向不明,严重影响追赃,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卢炎辉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卢炎辉以非法买卖、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麻黄碱,又名麻黄素,是从植物麻黄草中提取的生物碱,被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可用于制造甲基苯丙胺。虽然我国对毒品犯罪从严打击,但巨额的利润仍然让不法分子甘愿铤而走险。为了逃避缉毒,犯罪分子通常会先对麻黄碱进行伪包装,之后通过国际邮包、中转邮寄等方式少量、多次寄递出境。本案被告人卢炎辉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买卖、走私制毒物品麻黄碱达85千克,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走私制毒物品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

洗钱犯罪,是毒品犯罪的下游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畴,意味着洗钱犯罪的主体不再仅限于第三人,还包括实施特定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本案被告人卢炎辉指使同案人曾伟平设立伟平贸易公司用于接收毒资,再通过第三人银行账户进行转移、以第三人名义购车及以借款方式流转毒资,共计590.45万元,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应与上游毒品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五:胡金莲、张奕荣犯贩卖毒品案——如何准确理解“多次”实施毒品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金莲,女,汉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张奕荣,男,汉族,1989年10月29日出生,无业。

2019年4月15日凌晨,张礼辉经电话联系被告人张奕荣向被告人胡金莲购买毒品,后张礼辉通过张奕荣提供的胡金莲支付宝二维码将毒资人民币800元转账给胡金莲,张奕荣带着张礼辉、张景华与胡金莲会面,胡金莲在延平区府后路24号附近的一车库门前将0.5克甲基苯丙胺交付给张礼辉。

2019年4月16日上午,张礼辉电话联系张奕荣要购买冰毒,并通过张奕荣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将毒资人民币400元转账给胡金莲。胡金莲收取毒资后,在延平区府后路24号附近的一车库门前将0.2克甲基苯丙胺交付给张礼辉。

2019年4月18日中午,张奕荣因张礼辉联系其购买毒品遂告知胡金莲,要求胡金莲收到毒资后交付毒品。张奕荣于同日13时55分许收到张礼辉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人民币350元后,遂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毒资人民币300元交付给胡金莲,胡金莲在知道该款为毒资的情况下收取了该笔款项。后张礼辉因吸食毒品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胡金莲、张奕荣未能将毒品交付给张礼辉。


裁判结果


本案由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金莲、张奕荣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0.7克,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金莲曾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其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胡金莲如实供述其于2019年4月15日、4月16日二次贩卖毒品给张礼辉的罪行,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胡金莲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被告人张奕荣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胡金莲2019年4月15日凌晨和2019年4月16日上午的行为是否属于两个独立的实行行为,进而判断胡金莲是否系“多次”贩毒。法院经审理认为,胡金莲、张奕荣与张某辉之间三次联系、沟通贩卖毒品事宜,每次均商定了毒资的金额并且单独支付,贩毒地点虽然相同,但时间不具有连续性,行为亦不具有连续性,胡金莲前两次贩卖毒品时,分两次交付了0.5克、0.2克甲基苯丙胺,两次收取毒资,足以认定为两个实行行为。综合全案情况分析,应认定胡金莲多次贩毒,情节严重。



案例六:麻干贩卖毒品案——通过快递跨省寄送新型毒品



基本案情


被告人麻干,男,景颇族,2002年8月17日出生,无业。

2021年,被告人麻干加入一网络聊天软件,网名“莫亚博”添加麻干为好友,并告知其只要帮寄快递就可以赚取报酬,邮寄的包裹内装有违禁品“邮票”(LSD)。麻干为牟利,同意帮“莫亚博”邮寄快递。麻干收到了“莫亚博”的包裹后,找段必超(另案处理)帮忙邮寄包裹。2022年1月8日,麻干收到包裹后指使段必超进行邮寄,段必超在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平原镇,通过快递将麻干提供的内有“邮票”(LSD)新型毒品包裹邮寄至江西省石城县幸福里小菜鸟驿站,后该包裹被宁化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扣押,从包裹内查获邮票形状小纸片30张。经鉴定,纸片上含有麦角酸二乙胺成份(LSD),系新型毒品。


裁判结果


本案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麻干与他人共同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麻干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麻干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麻干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涉案毒品为LSD “邮票”,主要成分为麦角酸二乙胺,是新型毒品。该毒品是一种较强的致幻剂,一般以微克计量,属于口含式毒品,其附着的纸质媒介形似邮票,每张约指甲盖大小,吸食时只要将其含在口中,就可通过唾液将其中的毒品分解吸收,危害性极大。犯罪分子通过快递跨省寄送“邮票”毒品,隐蔽性高,打击难度大。本案被告人麻干虽贩卖毒品数量极少,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麻干依法适用刑罚,体现了对新型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



案例七:郑声童走私毒品、强制猥亵案——为实施猥亵犯罪多次跨境购买“昏睡水”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声童,男,汉族,1990 年10 月20 日出生,银行职员。

2020年至2022年,被告人郑声童明知“昏睡水”中含有国家管制药品成分,仍通过微信、QQ聊天软件先后五次向微信昵称为“QM路人”的人员从境外购买“昏睡水”,先后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转账方式向对方支付3480元。为逃避海关检查,“QM路人”每次都将“昏睡水”伪装成“HomeSkin头发精华液”,通过国际快递从马来西亚发往中国境内,收件人使用化名,上述快递均由郑声童实际领取。经鉴定,其购买的“昏睡水”样品中检出γ-羟基丁酸成分。

2022年6月10日晚,郑声童到被害人林某某家中喝酒。酒后,郑声童留宿在林某某家中。次日凌晨1时许,郑声童潜入林某某的卧室内,乘林某某熟睡时将先前购买的“昏睡水”倒入林某某嘴中并离开房间。之后,郑声童返回林某某卧室,确认林某某无任何反应后,对林某某实施猥亵行为。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平潭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声童多次从境外购买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情节严重;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又构成强制猥亵罪。其到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强制猥亵犯罪行为,是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郑声童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γ-羟基丁酸具有无色无味、溶于酒水、短时间内昏睡、暂时性记忆丧失、成瘾性强等特点,易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性侵等犯罪。近年来,国家加大对制贩γ-羟基丁酸打击力度,境内毒源得到进一步遏制。犯罪分子依托互联网向境外购买毒品,通过快递物流渠道交付毒品的现象日益突出。本案即是犯罪分子利用上述手段完成走私毒品交易的典型案例,隐蔽性强,监管和打击难度大。郑声童多次走私毒品,情节严重,且在获取γ-羟基丁酸后实施猥亵犯罪,社会危害性大,人民法院对郑声童依法数罪并罚,体现了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毒品犯罪及其关联、衍生犯罪的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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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高院

本期编辑:叶祺敏 林颖

值班主任:张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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