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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2

关于发票的热点问题

一直都是小伙伴们最最关心的

今天为大家带来

三个发票热门话题

赶紧来看看吧~

Q1

二手车发票类

问:2018年4月1日起使用新政,二手车发票旧的怎么处理?还可以继续开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新版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为12位)。届时旧版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再使用,请与税务局联系确定旧版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缴销时间。


Q2

专票认证类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哪些情况不需要认证?

答:

情况一

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根据政策可以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因此也不需要进行认证。


政策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注意: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进行认证;

(2)初次购买税控设备取得普通发票,不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


情况二

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也就是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认证。


政策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收到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应直接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Q3

发票盖章类

问:盖的发票专用章名称和销售方名称不一致,该发票是否一定有问题?


答:不一定。如果是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其为代征税款的商户代开的普通发票,应加盖受托代征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此时发票专用章名称与实际销售方(商户)名称不一致,是正常的。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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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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