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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移民案件中的委屈事儿,附上诉中的法律小常识

2017-01-12 西雅图华人资讯

移民案件做得多了,自然会遇到一些奇葩的事儿,难免也有不爽的时候。收到移民局套词连篇,指代不明,张冠李戴的补充证据通知(request for evidence, RFE)并不是稀罕的事。


某些时候,有补件通知,至少还有一个解析和回应的机会。 怕就怕在连个补件的机会都没有。 


我们最近就遇到一个案件没有等来RFE却直接收到了拒信。让律师与客户感到委屈的是,在拒信正文中明确提到因为没有及时回复RFE故使得申请被拒,而实际情况却是律师和客人在收到拒信之前根本就没有收到补充证据通知(RFE)。


更为委屈的是,在拒信正文明确提到的RFE寄出时间前后,律师与客户曾在移民局官网上查询案件进度 (case status),案件查询结果中只提到案件材料正在审理之中却丝毫没有任何有关RFE的信息。


看到这里,不知各位看官是否也同办案律师一样,莫名躺枪,拍案惊奇?


好在我们有着坚持严谨的工作精神与出色的资料搜查能力,在一番努力过后,我们找到了一个有着相似事实的案件,并且当事人在经过上诉之后收到了有利于自己的决定。


这是一个关于劳工证申请的案件,涉及雇主Jerhel Plastics, Inc. 与外国员工Vashchenko, Ivan(Jerhel Plastics, Inc., 发布于 2016年7月26日,案件号BALCA Case No.: 2016-PER-00019,引用号:2016-PER-019)。


在该案中,雇主提交了一份劳工短缺证明(PERM)申请,审查官(Certifying Officer, CO)以发出审计信(audit notification letter)而在截止日之前未收到答复为由拒绝了雇主的PERM申请,雇主在申请复议未果后向外国员工认证上诉委员会(Board of Alien Labor Certification Appeals, BALCA)提出上诉,并表明:


(1)之所以没有答复是因为没有收到审计信;

(2)每周都会在PERM网上系统中查询进度;

(3)已经准备好材料以应对审计信要求。


在上诉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审查官在缺少内部邮寄程序证据的情况下,不能直接作出由国家处理中心(the National Processing Center)寄出的信件寄送到达的推定。


Gentis, Inc. v. Oates, 2011 U.S.Dist. LEXIS 7020, *13-14, 2011 WL 93851(E.D.Pa.2011) 中提到,需要提供内部邮件程序的证据才可提出“寄送到达”的假设(the presumption of delivery)。


若仅仅表明使用了常规信件,则关于该信件寄送到达的假设是十分微弱的。

此外,法官还认为雇主没有原因撒谎自己未收到审计信,故综合所有考虑,作出了有利于雇主的上诉处理决定,雇主获得了答复审计信的机会。


不过,是否这样的一个最近的上诉处理决定就可以适用所有类似的案件以及上诉材料的准备中呢?


更为细致地说,是否这样一个处理决定可以作为开头提到案件的有力论据并在申请复议或上诉中约束官员或法官作出一个有利于我们的决定呢?


这里就需要提到一个法律概念,“binding”,即:是否具有约束力。


一般而言,针对劳工部作出决定的上诉往往向外国员工认证上诉委员会(BALCA)提出,而针对大多数移民局决定的上诉则向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the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AAO)提出。


根据法条8 C.F.R. § 103.3 (c) 与8 C.F.R. § 103.9(a)的有关规定,所有移民局的先例决定(precedent decisions)均对移民局的后续案件审理中具有约束力,而BALCA的先例决定则通常不具有相似的约束力。(Matter of IT&E-C-S, INC.,date: June 10, 2016)。


此外,我们还需要谈谈其他相关的法律小常识,并不是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作出的所有决定都被称为先例(precedent decisions), AAO的决定可分为:

precedent decisions

adopted decisions

non-precedent decisions


其中前两种决定具有约束力,而后一种不具有约束力且其中对于法律或现有政策的解释均不具有普遍性。


三种决定中属non-precedent decisions最为常见。


因此,即使Jerhel Plastics, Inc案件与我们所遭遇的委屈事儿相似,也不能被作为有约束力的依据而直接引用,但却为律师们处理类似案件带来了信心,毕竟BALCA对Jerhel Plastics, Inc.作出了有利于当事人的决定。


可见,在移民案件中,想给客户提供一个中肯的法律意见或写出一份有理有据的申请信或上诉书,离不开对法律的深刻理解与熟练应用。


尽管在移民案件中难免委屈,但不管遇到什么情形我们都应该乐观积极应对,并选择有经验的律师为我们保驾护航。


在此提醒各位,及时跟进自己的案件情况(case status),并且时刻保持保存相关记录的意识,以便在问题来临时,可以沉着应对,手握证据,从而使自己在收到拒信后申请重申、复议或上诉时处于一个更有利的位置。


以上内容由洛杉矶张大钦律师事务所提供,本平台编辑整理。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处理过大量L1案件、H1b以及文中涉及相关身份法律案件,对于案件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有丰富的经验,并且善于和客户作深入沟通,为个案定制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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