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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6期>砥砺奋进的五年||安徽:检察院领导直接办理疑难案步入常态

2017-09-18 安徽检察


法制日报2017年9月18日三版报道



“本案存在两个受害人,法律适用既要保护债权人利益,也要平衡其他当事人利益。”近日,安徽省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出庭支持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成为全国首位支持民事抗诉案的省级检察院检察长,也是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安徽检察机关入额院领导办理案件常态化的重要标志。


记者9月17日从安徽省检察院获悉,自去年10月全面推开员额制改革以来,安徽检察机关通过建立完善制度保障,强化办案规范,创新监督机制,以亲历性办案标准,推动各级检察机关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案规范化、常态化。截至今年上半年,安徽检察机关763名已入额院领导人均办案10.3件,占员额内检察官人均办案量的54.8%。




领导与普通干警同台竞争


“我要为政治部主任张野点个赞。”安徽省蚌埠市检察院检察长盛大友清晰地记得,开展员额内检察官遴选动员工作的第三天,这位当过反贪局长、担任过县区检察长的政治部主任敲开他办公室的门,主动表示放弃入额机会,给年轻优秀检察官“让路”。


是否能够进入员额,直接关系到检察干警的切身利益。作为安徽首批检察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之一,面对员额制改革这块“硬骨头”,蚌埠市检察院六易其稿,最终形成一套改革试点方案,实现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据了解,安徽将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员额比例确定为38%、39%和43%,难度可想而知。蚌埠、安庆、合肥等地的试点改革经验,为安徽检察机关员额内检察官遴选工作全面推开提供了有益经验。安徽省检察院科学合理分配员额的同时,坚持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遴选,实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领导干部和普通干警一视同仁、检察员与助理检察员同台竞争。


薛江武说,进入员额的院领导、专职检委会委员和部门负责人,必须亲自带头办理大要案。亲自办案不是审核案件或参加检委会讨论案件,而是要独立承办或担任主任检察官承办案件。不办案的领导,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员额。安徽省检察结合办案责任制和员额检察官动态考核,确定不同人员的办案任务,提出量化质效考评标准。


安徽省检察院制定出台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指导意见,科学分配权力,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和权力监督制约。按照司法规律配置人力资源,保障检察官有足够精力研究事实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保障检察官有足够的辅助人员帮助处理辅助工作和具体司法事务,确保进入员额后,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检察官,职责就是多办案、办好案。





入额领导办案体现亲历性


安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吴为坤告诉记者:“按照系统轮派,潜山一起杀人案件由我主办。以往我可能不会办理这类案件。实行员额制后,入额领导干部与普通检察官一样纳入案管系统统一分案,严格执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人确定机制,挑肥拣瘦根本不存在。”


据了解,《安徽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指导意见》纵向科学划分了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责任和权限。针对在不同环节检察权力的不同属性,在附件中的检察机关办案职权清单中,进一步明确划分了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法律政策研究、案件管理等不同岗位的权力。


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全面清单”可能不周延,该意见附件为避免挂一漏万,采用了“负面清单”形式,即只列举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职权,其他没有列举的职权都赋予检察官,从而使“权力清单”更具可操作性。


安徽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通过适度合理的下放权力,改变“三级层报审批”办案模式,确保办案检察官有定案权力,从制度上落实“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司法亲历性要求,解决“办案者不定案,定案者不办案”问题,切实突出了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使得入额院领导与其他检察官办理案件职权相同、责任相同。


安庆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军已经办理土地承包权纠纷、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等多起案件。办案时,李军都是自己提审犯罪嫌疑人或会见当事人、代理人,审查证据,直接听取他们的意见。办理怀宁县一起土地承包权纠纷案件后,李军还向怀宁县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进一步提高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


记者了解到,安徽检察机关把亲历性作为入额院领导办理案件的核定标准,审核案件、参加检委会讨论案件等不认定为办案,想办挂名案、凑数案更是不可能,只有独立承办或担任主任检察官承办案件,才认定为亲自办理案件并作为考核依据。同时,积极倡导入员额院领导办理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职务犯罪大要案以及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上级检察机关督办交办的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安庆市检察院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办案数量,即市、县院检察长每年直接办理案件数量应分别不低于本院员额检察官人均办案数的10%、15%;其他班子成员应分别不低于25%、30%,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应分别不低于30%、35%。


据统计,截至今年上半年,安徽检察机关763名已入额院领导人均办案10.3件,占员额内检察官人均办案量的54.8%。



明确办案责任强化内部监督


蚌埠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公诉处处长徐滔说:“我很享受目前的办案状况。以前我的主要精力是审批案件,年均审批300余件。看似没有责任,又要对每一起案件负责。现在工作量减少很多,而且只对自己主办的案件负责。”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核心。检察机关实行办案责任制后,大部分案件由员额检察官自主决定,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再审批案件。虽然减少了审批层级,但客观上也减少了一个案件质量的把关环节。放权给检察官,办案质量如何保障?检察官权力大了如何监督?都是不能回避的问题。


在安徽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指导意见中,分有“办案责任”和“内部监督制约”两个专门篇章,围绕授权、用权、制权等环节,强化权力流程控制,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寻租,通过建立完善检察官业绩考评机制、评查体系、执法档案和员额内检察官动态管理办法等,加强对员额制检察官的监督。


据了解,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在不得变相减缩检察官权力的情况下,安徽一些检察院通过建立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不同类型案件办案组等形式,为员额检察官提供支持,弥补一些员额检察官能力上的不足。蚌埠市检察院探索建立“三三制”员额内检察官执法办案考核办法,由市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和检委会专职委员、内设机构负责人、机关其他干警分为同分值的三类考核票,采取无记名打分,对员额内检察官人选的业务能力和办案业绩等情况进行考核打分,产生了很好的监督效果。


“只有把放权与控权结合好,才能保证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盛大友说,落实司法责任制,既要不折不扣地保证员额检察官有定案的权力,也要让各部门能够各司其职,让员额检察官在有效监督下行使权力。


蚌埠市检察院的一项统计数据或许可以反映改革成果:自去年5月试点至今年3月底,蚌埠检察机关员额检察官办理各类案件768件,同比上升76%。其中,公诉处检察官办案数量上升最快,办案292件,同比上升97%,办案质效明显提升。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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