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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代朋友签单收货,被判还款责任?检察建议促改判!

2017-12-13 安徽检察



“当事人明明一直居住在自己的房子里,法院送达回证上却记载查不到该地址而直接公告送达,代人收货却被判决承担6.4万余元的还款责任”,2017年11月28日,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镜湖区法院依法对一起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改判,撤销了原审判决,判决货物代收人张维龙不承担还款责任。



2016年9月23日,申请人张维龙因与芜湖市繁荣盛世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镜湖区检察院申请监督。申请人张维龙称自己一直居住在现在的房子里,联系方式一直没有变,法院却采取公告送达导致自己没有出庭应诉;自己只是代朋友李某签收了酒水,却被判决承担还款责任;同时提交了相关证人证言、视频等资料。





镜湖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调阅了原审卷宗,询问案件当事人和相关证人,对申请人张维龙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查后,办案检察官认为,原审送达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同时通过相关证据分析证实,张维龙只是代朋友李某签收了6.4万余元的酒水,事后李某也承认张维龙是代其收货,原审仅以张维龙在酒水销售单上的签字来认定其就是货物的买受人证据不足,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2017年1月9日,镜湖区检察院依法向镜湖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镜湖区法院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依法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2017年11月3日,依法重新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再审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该批货物系张维龙购买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原审送达程序违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不当,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基于上述原因,法院依法撤销了原审判决,张维龙不再承担酒水的还款责任。



 办案检察官同时提醒,在代他人收货签字时一定要慎重,如确需要自己在收货单上签字一定要注明自己是代收人的身份,做好详细说明,以防发生纠纷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代收人,而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

文字丨汤恒明

编辑丨张道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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