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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74期>倒卖汉画像石,检方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 | 办案故事第三季⑧

安徽检察 2023-10-13


编者按

为深入学习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季“新时代检察故事汇——检察官讲述办案故事”活动,由检察官讲述2022年以来通过检察履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案例故事,努力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安徽检察新媒体“办案故事第三季”专栏今日播出第八期,讲述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文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讲述人: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解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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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故事


案情简介:2009年至2014年期间,朱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将汉画像石倒卖给曹某,涉案款项200多万元。2021年10月,公安机关在淮北市某小区仓库内查获涉案汉画像石共计100多件,其中二级文物4件、三级文物26件、一般文物26件,严重危害文物安全。


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收到线索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并依法在国家级媒体发布公告。2022年2月17日,安徽省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专门赴淮北指导办理该案,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对该案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进行磋商。2022年3月7日,该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3月25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在法院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签订调解协议。2022年5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支付赔偿损失18256元,并于5月17日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该院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得以全部实现。




大家好,我是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的检察官解露露 。今天我讲述的办案故事主题是以公益诉讼助力文物保护,案例来源于相山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汉画像石文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汉画像石是汉代地下墓室、墓地祠堂、墓阙和庙阙等建筑上雕刻画像的建筑构石,作为“汉代三绝”之一,汉画像石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珍贵的历史价值,是中华文明的杰出代表和文化艺术瑰宝。安徽省三级检察机关密切联动,成功办理全省首例文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09年至2014年期间,朱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将从他人处收购的汉画像石倒卖给曹某,并从江苏省徐州市运送至曹某指定的安徽省淮北市某小区仓库内。期间曹某通过他人分多次将购买汉画像石款项200多万元转账至朱某某等人银行账户,严重危害文物安全。


2021年10月,公安机关在安徽省淮北市某小区仓库内查获涉案汉画像石共计100多件,后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在该批涉案汉画像石中二级文物4件、三级文物26件、一般文物26件。



为确定该案被告人倒卖文物行为对文物保护及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我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办案组收到线索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通过联合公安机关前往文物存放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判等方式,确定违法行为人倒卖文物的行为,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在国家级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


2022年2月17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专家来淮指导办理该案。省、市、县(区)三级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对该案刑事犯罪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进行磋商,会上就该案刑事犯罪事实、民事侵权责任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研讨,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确定被告人倒卖文物的行为,妨害文物保护,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会议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部分制定详细方案。



2022年3月7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承担赔偿损失18256元,并通过国家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2年3月25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愿意赔偿损失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在法院的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签订调解协议。2022年5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支付赔偿损失18256元,并于5月17日在国家级媒体《环球时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得以全部实现。



该案系安徽省首例文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公益诉讼职能,贯彻落实一体化工作机制,通过充分的释法说理,被告人民事上自愿调解,主动承担赔偿责任,既使涉案文物得到专业的保护,又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是新形势下对“枫桥经验”的坚持和发展,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担当,为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应用提供了可推广可借鉴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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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检察媒体出品

审核丨吴贻伙供稿丨淮北市检察院、相山区检察院编辑丨李昂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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