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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4期>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强检察建议工作决议

安徽检察 2024-05-02


本公众号合肥9月22日讯 (吴贻伙)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专题听取该省检察院检察长陈武所作的关于全省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的报告后,今天下午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强调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增强接受法律监督的意识,自觉支持和配合检察建议工作


《决议》指出,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聚焦高质量发展要求,切实发挥再审、纠正违法、公益诉讼、社会治理等检察建议的功能作用,为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检察机关如何提高检察建议质量、提升监督质效?《决议》对此提出明确要求,强调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对必要性、合法性、规范性、说理性的审核把关。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民利等重大问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检察建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官助理等作用,将其意见作为提出检察建议的重要参考。


《决议》还强调,制发检察建议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制发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联系沟通,可以征求被建议单位的意见。检察建议制发后,应当积极督促和支持被建议单位抓好落实。现场宣告送达检察建议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人员参加。同时,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通报反馈等工作机制,提升监督质效。


为进一步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决议》从被监督单位协助配合、办理回复、抄送通报报告、纳入考核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协助配合,《决议》强调,检察机关依法调阅被监督单位的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询问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单位及个人,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监察机关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关于检察建议的办理回复,《决议》要求,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并于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办理情况。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书面说明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由检察机关复核。因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检察建议的,被建议单位应当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回复、经督促后无正当理由不整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依规将有关情况通报、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关于抄送报告,《决议》要求,检察机关对于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书,可以抄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对于检察建议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对于符合本决议规定的相关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检察机关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新闻媒体等开展监督。


为促进公益诉讼、社会治理这两类检察建议的落实,《决议》特别强调,检察机关应当将被建议单位落实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情况提供给同级党委综合考核工作机构,作为综合考核重要依据


《决议》还要求建立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检察建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该《决议》共16条,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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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丨吴贻伙文字丨吴贻伙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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