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金如何分配?看看法院怎么说
死亡后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
能否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处分?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成功调解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
据悉,原告陈某系陈某甲继子,被告曾某系陈某甲再婚配偶。2022年陈某甲去世,原告陈某主持安葬了陈某甲花费30000元。陈某甲死后政府发放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共计229423元,款项由被告曾某领取。2022年2月,原告陈某与被告曾某、陈某甲之女协商分配抚恤金事宜,达成扣除返还礼金和丧葬费开支后剩余款项由原告陈某分得25%、被告曾某分得50%、案外人陈某甲之女分得25%的协议。抚恤金到账后,被告曾某拒绝按协议分配,原告陈某将被告曾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曾某按照协议分配102255.7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死亡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通过遗嘱进行处分。
首先,关于死亡抚恤金的性质问题。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死者死后给予死者家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不属于死者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可按近亲属共有处理。
其次,分割死亡抚恤金的参考因素。本案应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分配时需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年龄,收入身体状况与逝者生前的亲密程度及生活状况等因素。曾某生前与陈某甲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夫妻感情很好,曾某对陈某甲尽心照顾,付出最多,曾某现已八十多岁高龄,为了其生活有所保障,在处理时应当予以照顾。陈某虽为继子,但在陈某甲生前尽了赡养义务,也应分得部分死亡抚恤金。
通过法官辨法析理、耐心解释和劝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陈某分得陈某甲死亡抚恤金30000元,被告曾某现住房屋归原告陈某所有。案件最终调解结案,维护了家庭和谐稳定。
· 法官后语·
一、抚恤金的性质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其具有一定的精神抚慰的内容。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遗产范畴,故不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分配。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
二、关于抚恤金的分配比例问题
分配的原则为既维护近亲属之间的亲情,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又保护弱者的权益,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死亡抚恤金的性质之一,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应当兼顾全部或多数近亲属。本案中,陈某甲的配偶和子女均享有分得抚恤金的权利。死亡抚恤金的性质之二,是给予家属及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国家发放死亡抚恤金的初衷是为了救济死者亲属,为其提供物质帮助,特别是依靠死者生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鼓励生活条件优越的人少分或不分,更多地扶持无劳动能力或经济贫困的人,充分实现其经济救助的功能。另外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需要考虑到当事人与死者生前的关系。在死者生前对死者尽更多赡养、抚养义务的,应当适当多分,而在死者生前对死者不尽或少尽赡养、扶养义务,可以少分甚至不分,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文:丁莉、陈群
编辑:黄运红
审核:丁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