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察如果“无作为”,会遭到怎样的处理?
“辱母杀人案”闹得沸沸扬扬,有种看法是,警察在案件中的“无作为”是压垮犯于欢的最后稻草。在检察机关给出结论之前,橙子君也不想妄加评论。但觉得“警察失职”这个话题有点意思。今天和大家聊聊在香港,警队若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不作为等情况,会如何被监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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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进入香港警务处官网时,能看见八个字印在首页的图片上:
服务为本,精益求精
(We Serve with Pride and Care)
小编认为,英文版本更能体现这句口号的精髓。作为香港的纪律部队之一,香港警务处的抱负是让香港继续成为世界上其中一个最安全及稳定的社会。
按照香港警务处的官方说法,除了维护治安法纪,他们始终以公正、无私和体谅的态度去处事和对人,并维持香港市民对警队的信心。更重要的是,他们也将“承担责任及接受问责”这一项,融进了警队的价值观之中。
而今天我们要介绍的,就是香港警队若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不作为等情况,会如何被监督和处理。
图:FT中文网
今天分享两个小故事,让我们在故事中看懂香港是如何监督警察行为的!
故事一:
警察执法不当回事儿,被的士司机投诉
一天,一名香港的士司机正空载着在路上行使,此时一名外籍男子突然出现,并尝试上车。但是因车辆正处于不允许载客的限制路段,所以司机坚持遵守交通规则而没有开门,并进行解释。但外籍男子情绪激动,并将车窗击碎,最后司机报警求助。
当香港警方到达现场后,从外籍男子口中得知他是为了送一位出现严重过敏反应的朋友去医院,语言不通之下,情急而做出击碎车窗的行为,并非故意。
香港警察(资料图片)
当时司机和外籍男士希望私了,但没能就赔偿金额达成共识,因此司机告知负责调查此事的警长,希望追究外籍男士的责任,并要求把此事列为刑事案件进行调查。但警长认为这件事并不涉及刑事成分,最后将这件冲突列为“发现汽车损毁”,而非刑事案件。
重点来了。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犯的士司机并未就此罢休,而是以疏忽职守(Neglect of Duty)的名义投诉了这位警长!但是经调查后,香港警务处投诉警察课认为,这位警长的处理合情合理,认为警长“并无过错”。
但是,事情到这里并没有结束!
一个独立于警察之外的机构介入调查!
在香港,有一个独立于警察系统之外的机构——香港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监警会),英文是:The Independent Police Complaints Council (缩写:IPCC),有没有一点廉政公署(ICAC)的感觉?
香港监警会的前身,是香港回归前行政立法两局非官守议员警方投诉事宜常务小组。2009年6月1日,《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生效,原有的监察单位被转为法定机构,并改称为“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简称“监警会”。
《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
虽然不如廉政公署有执法权,但香港监警会的独立架构,使得香港警察系统能够得到最大程度上的监督。监警会的职责就是:观察、监察和覆检警务处处长就须汇报投诉的处理和调查工作。简单来说,香港警察系统内处理的投诉结果,还得经过这个独立的监警会进行覆检。
再回到上面提到的的士司机投诉警察的事情,虽然警察内部认为这个投诉是不成立的,但是当这宗投诉摆上监警会的桌上时,事情发生了180度反转!
香港监警会认为:
根据香港相关法例,外籍男子不断敲打窗户,是鲁莽的行为,虽然他朋友的身体状况急需接受治疗,但这并不能作为他鲁莽行为的合法辩解。
由于所有犯罪因素在现场查问时经已存在,这位警长应该将事件分类为 “刑事毁坏”。监警会因此认为警长于现场仓促终止调查有关事件属于“疏忽职守”。
最后,香港警务处接受了监警会的覆检结果,并对涉事警长作出了训谕。
至于案件最后如何处理,并不是本文想分享的重点,我们要强调的是,在香港对警察的监督是有着清晰明了的架构:第一层:警队内部处理对警察的投诉事宜;第二层:独立机构覆检警察内部的处理结果,详情请看下图:
故事二:
没有彻底调查案件,香港警察被投诉
这件事情的导火索依旧是的士司机和香港警察之间的矛盾。
一位的士司机,某一天载客到达目的地时,显示的车费是136.5港币,但司机收取了137元。这位乘客下车后立马拿着136.5元的收据向香港警务处交通投诉组投诉,而一名女高级督察负责跟进此事。
经调查后,这位女高级督察控告的士司机“多收车费”,但司机在法庭上否认控罪。香港警方向律政司索取意见后,最终决定撤销起诉这名的士司机。
香港警察总部(资料图片)
但是撤销起诉并不意味着司机认为自己的权利完整得到了保障,他随即对这名女督察进行了投诉,认为她之前并没有彻底调查案件(指控一:疏忽职守 )以及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的一名高级督察在交给司机的其中一封信件中写错了乘客的名字(指控二:疏忽职守)。
那么这个投诉案例是如何被处理的呢?
第一步:投诉先是到了警察系统。
对于司机的两项指控,指控一被司机自己撤回;就指控二而言,由于这名高级督察承认自己写错了乘客的名字,投诉警察课将指控二分类为“获证明属实”,并建议对涉事的高级督察作出训谕。
第二步:监警会覆检
然而,即便警察内部已经承认了自己的过错,但是第二个阶段依旧绕不开——还是得让监警会进行覆检。
而且,即便司机对指控一进行了撤回,但是监警会并不认为这样警察就万事大吉了,监警会认为:
就指控一而言,监警会认为并没有证据显示投诉人不诚实或故意欺骗,而且女高级督察并没有在提出票控前咨询法律意见。且案涉及的金额太少(五毛钱),所以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并不需要对投诉人作出检控。
因此监警会认为这名女高级督察在决定起诉投诉人时存在疏忽及作出了错的判断,因此指控一仍应该分类为“获证明属实”,而并非“投诉撤回”。
经监警会的质询后,投诉警察课同意监警会的观点,并将指控一的分类由“投诉撤回”改为“获证明属实”。投诉警察课建议对涉事的女高级督察作出训谕。
香港警察(资料图片)
类似的案例还有不少。
曾有媒体报道称,一位香港交警在处理完对一位司机的处罚程序后,不耐烦地对司机说:“GO!GO!GO!”(意思要催赶司机离开),而被司机投诉。
警察内部期初认为投诉不成立,但被监警会在细致地调查取证、采访当事人及目击证人之后,认为这名不耐烦地警察行为不当,建议警署对该名警员作出训谕,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而正是有了这样的监督警察的架构,才使得香港社会上发生的每一起案件,无论是鸡毛蒜皮的小事,还是人命关天的大事,都有充分的途径获得最公正的处理。正如廉政公署对香港政府的监督保障了香港的廉洁核心价值,香港监警会的存在,则监督着香港警察系统的运作,也保障了老百姓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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