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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称呼李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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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行政长官选举5月8日顺利举行。
香港第六任行政长官选举结束,李家超以1,416票高票当选。对于李家超当选后的称呼,社会各界、不同媒体以及政府部门都各有不同,有的称呼李家超为“候任行政长官”、“行政长官当选人”;有的干脆称呼他为“第六任行政长官”;《新华社》等中央媒体则称他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任行政长官人选”,四个称呼各有使用,然则,该如何称呼李家超?
从表面来,李家超已经成功当选,这些称呼都明确表示其当选身份,意思基本一样,没有必要分得那么细。
但实际上,“候任行政长官”、“第六任行政长官”、“行政长官当选人”、“行政长官人选”,在词义上都有不同,不应混为一谈。
“候任”顾名思义是指“等候上任”,当中有两个意思:
第一种是指选举获胜之后,候选人将不用再得到任何人任命而于指定日期自动上任,西方一些国家的元首或国会选举,候选人在选举得胜后将可于指定日期“自动”上任,期间的“候任”就属于这种情况,即“elected to an important position, but not yet given that positon”。
第二种是指当选人在获得任命但未正式上任的这段时间,例如在君主立宪国家,行政机构的首脑在当选后一般需要得到君主任命,在任命完成又未到上任日期这段时间,亦可称为“候任”,即“chosen for a particular job but not yet officially doing the job”。
香港行政长官的“候任”同样有明确规定。基本法第45条:“香港特首须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即是行政长官选举的当选人同样需要经过任命程序,并不是“自动”就成为行政长官。
根据过去行政长官选举的经验,中央一般会在选举结束后三日至一周内,以国务院全体会议的形式通过有关任命,获任命者将亲自上京从国务院总理手中接过委任状。
所以,在李家超获得国务院正式任命之后,到7月1日上任前的这段时间,才可以正式称为“候任行政长官”。
至于一些媒体称呼他为“第六任行政长官”,更加是不合适,因为第六任行政长官在7月1日才正式上任,现在香港的行政长官仍然是第五任,现在称呼李家超是“第六任行政长官”是未来式不是现在式,未必有很大问题,但却是不严谨。
当然,最准确称呼李家超的,还是要参考中央权威媒体,“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任行政长官人选”,长是有一点长,但却是最规范和准备。
至于“行政长官当选人”,在词义上亦是相同,同样是描述其当选的身份,无疑是较严谨和正规的表述。
“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如何称呼李家超不是为了咬文嚼字,而是要体现香港的宪制秩序。
基本法明确提到,选委会选举以及中央政府任命,是行政长官产生过程的两大组成部分,缺一不可。
选委会选出的行政长官人选,要经中央政府任命才能就任行政长官,中央政府可以任命,也可以不任命,这是中央对行政长官“实质任命权”的体现,也是“守尾门”的制度安排。
如果一当选就“自动”“候任”,“自动”成为“第六任行政长官”,这是漠视了有关权力,虽然行文者未必有这个意思。
按照行政长官的任命程序,当国务院正式任命之后,李家超才算完成任命程序等候上任,这时他才算真正成为“候任行政长官”。
所以,对李家超的称呼应该是在当选后,称他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任行政长官人选”,国务院任命后称为“候任行政长官”,7月1日正式就职后可称为“第六任行政长官”。
当然,有人或者会说,同一个李家超何必搞出这么多称谓,况且李家超未获任命前,他的办公室不是同样叫“候任特首办”吗?
当然,基本的交流沟通,清楚明了已经足够,但一些政治上的表述确实反映了政治的秩序和规范,特别是中央任命权的彰显,尽可能的标准规范不是坏事。
至于李家超的办公室叫“候任特首办”,当然不会构成什么大问题,但如果改名为“政府交接办”,不是更清楚明了吗?
始终,其工作是政府整体的交接,不只是特首办而是整个政府,清楚点有什么不好?
作者:韩成科,为香港文化协进智库高级副总裁、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本文图片来自橙新闻及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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