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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霖要闻】上海分所内训如期举行

2018-03-02 靖霖律师事务所

      2018年2月28日晚上,靖霖上海分所每周内训如期举行,本次内训分为口才训练和业务学习两部分。

口才训练


        本周口才训练以“春节”为主题作三分钟演讲,大家有的讲述了中国过春节的变化,让人不禁感叹时光的飞逝;有的介绍了家乡特色美食,让人不禁馋涎欲滴;有的讲述了春运的艰辛,让人不禁心疼归途的人们……大家妙语连珠,现场气氛十分活跃,充满了欢声笑语。演讲之后,由靖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凯方律师进行点评。她指出本次的演讲内容有现场感和层次感,而且能够打动人心,比较以往几次大家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并对每位律师的演讲内容一一作出了点评。同时,她提出演讲内容可以老题出新意,立意要新颖,要注意时间的把握等要求,并评选出本次最佳演讲人为卜宇晖。

业务学习

       本周的业务学习由靖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凯方律师讲述《“洗售”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解析》。首先,她简单介绍了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历史及现状、刑法规定,并指出本罪的本质实则为欺诈。

     其次,她介绍了“洗售操纵”的基本概念,所谓“洗售操纵”,又称虚买虚卖、对倒交易、冲洗买卖,指以影响证券市场行情为目的,人为地创造证券交易虚假繁荣,从事所有权非真实转移的交易行为。具体行为模式为:选择股票——买入建仓——对倒拉抬股价——出仓获利。

     再次,郑律师以曾经承办的史某案为例,总结了本罪的五个争议焦点,分别为:1.“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证据是否到位?2.怎么判断“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3.“连续20个交易日”如何理解?4.违法所得计算区间如何认定?5.盈亏能否相抵?

     最后,郑律师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并提出辩护策略。其中对于第一个问题,她认为应该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以及MAC码等客观性证据。关于第二个问题,她认为可以从因果关系、影响股价的其他因素、比较偏离值三个方面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有操纵行为和操纵行为是否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对于后面三个问题,郑律师则详细分析和阐释了辩方和控方两种论证体系,为大家提供了全面的论证思路。其中,对于第三个问题,郑律师提出控辩双方对“连续”一词可能作不同的理解和解释,辩方认为“连续”要求20日内每日都要有交易,可以从证券价量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和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进行考量。而控方认为“连续20个交易日”是比例基准要求,而非操纵时间要求,可以从文义上、立法本意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法实践上来论证。对于第四个问题,她认为辩方可能提出应将对倒阶段的起止时间认定为操纵行为的发生和终止时间,相应区间内的账面收益认定为违法犯罪所得。控方可能提出操纵时间应以在操纵目的支配下的建仓阶段为起点,以减持获利、行政调查终结或其他适当时间点为重点,只要在操纵期间内,其盈利都计算在内。对于第五个问题,郑律师从行政处罚案例、汪建中案、专家咨询意见、当前法律法规等方面论证了“盈亏应相抵”的理由。反之,又从连续犯可单独评价、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关法律依据论证了“盈亏不应相抵”的理由。

       授课之后,大家均表示本次课程内容丰富、重点突出,且逻辑性强,并针对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法律解释方法、程序性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本次课程由上海分所主任蓝清律师进行了点评。他认为本次课程选题新颖,授课技巧优秀,运用思辨技术寻找辩点得当。另外,他还以本次课程为基础总结了三点律师工作的思考:第一,律师应当尽可能的介入前置的行政认定与处理阶段,力争在行政阶段就使案件获得妥善解决;第二,律师应当分析案件的背景与特点,找寻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方案和策略;第三,律师在提出辩护意见时要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做到有理有据有节。

郑凯方

总所合伙人

       英国布里斯托大学法学硕士,曾就职于某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任经济犯罪办案组组长、毒品犯罪办案组组长,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获多项省市级业务竞赛荣誉。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审查起诉、证据判断、案件沟通经验,善于从复杂案情中准确把握辩护要点,制定综合辩护方案,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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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及校对:钱莹莹 马若熙    排版设计:马若熙

 靖霖律师事务所,于2009年10月19日获批成立,系浙江省首家、全国第三家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总所设在杭州,已在南京、上海、北京、宁波、义乌、温州设立分所。目前设有“新型犯罪研究与辩护部”、“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毒品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刑民交叉研究与辩护部”等10余个专业部门,有近百名律师组成刑辩专业团队专门从事刑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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