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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5

导语


      电信诈骗类犯罪同一般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观方面亦需要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在讯问过程中,极少有嫌疑人会直接承认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公安和检察院为了搜集嫌疑人主观方面的证据,往往需要运用一系列讯问技巧,从客观事实反映嫌疑人具备了该罪所需的主观方面。但是这些所谓的"技巧",本身可能不足以达到非法证据排除的严重程度,但却处处是陷阱,一不留神就可能会"无中生有",把本不具备的犯罪动机凭空体现在笔录中。

    笔者在这类电信诈骗案件的辩护过程中,有意搜集了几处"陷阱",供同仁在第一时间介入案件时提醒嫌疑人注意,切勿无中生有,歪曲本对自己有利的情节。

生活来源之陷阱

示例:

问:你的生活来源是什么?

答:就是做这个。(公司雇其打电话推销贷款,实则无贷款)

      陷阱解读:

     讯问人提问嫌疑人靠什么生活,若其回答无其他生活来源,则推定嫌疑人起初便明知自己的行为性质属犯罪行为,为养家糊口而坚持实施该行为。若嫌疑人有正经工作,则讯问人会推定其知晓正经工作和犯罪行为的区别,而认定其具有故意。此问题无论如何回答都会造成主观明知的表象。

      应对策略:

     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嫌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因此,嫌疑人可以选择拒绝回答该问题。若审讯人员坚称与案件有关,或当事人担心留下态度不好的印象,可如实供述自己虽以该行为作为生活来源,但在起初并不清楚行为性质,因此主观上并不明知,至于之后是否明知,需要结合客观证据判断。

款项来源之陷阱

示例:

问:这个公司为什么会给你打钱?(嫌疑人账户流水中存在不明款项)

答:我实在想不起来了。

问:你再好好想想……

答:可能是我的营业额吧……

      陷阱解读:

     讯问人有时会将嫌疑人无法解释的款项理解为犯罪所得,坚信嫌疑人主观上必然具有犯罪动机,因此故意隐瞒钱款来源。

     应对策略:

     此类将无罪的证明责任推到嫌疑人身上的作法首先是不合适的,系有罪推定思维的表现。辩护律师在审查嫌疑人账户流水中的不明款项时,同样要尊重客观事实,结合嫌疑人笔录及常情常理推断最可能的款项来源。有时从他人处收到报酬并非明知系犯罪行为,而是嫌疑人自身从事的合法业务笔数较多,且未留意打款人姓名,因此在核对款项信息时无法回忆起相关信息。例如嫌疑人平时在上网时会帮人代练、陪练,以及倒卖游戏装备等,笔数多而杂,金额参差不一,无法回忆起每笔细节,若不仔细审查很可能一并被计入犯罪数额,导致与事实不符。此时虽可提出存疑有利于嫌疑人,但在实践中若遇到金额相仿或时间段一致,一般都会被认定为涉案金额。

话术单之陷阱

示例:

问:你看到话术单的时候什么感觉?

答:那个话术单上都是骗人的,公司根本不能给人贷款……

      陷阱解读:

     设置该问题为了显示嫌疑人在明知话术单内容系虚假的情况下依然按话术单实施行为。然而在具体案件中,往往作为话务员的嫌疑人在一开始拿到话术单时并不清楚其内容为虚假。例如在话术单中宣传可以提供贷款,而作为普通话务员可能并不清楚,也没有能力更没有必要查明公司到底能否提供贷款。因此极有可能的是嫌疑人一开始并不清楚公司的业务性质,认为公司从事的是合法业务,在几单业务之后才逐渐发现可能与话术单上不符。接下去仍可能存在主观明知的阻却事由,即企业的管理层出面解释,试图消除员工的疑问。如果此时员工有足够理由相信企业仍在从事合法经营,则其主观上不宜认定为具有诈骗意图。

     应对策略:

     律师在会见当事人过程中,要反复提醒当事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既要劝导当事人讲清对自己不利的客观事实,更要提醒当事人不要漏掉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并在签字前反复核对与自己所述是否有出入,若存在涉及案件事实的增、改、漏的情况可以向审讯人员提出并做相应调整。

公司资质之陷阱

示例:

版本一:

问:你觉得你们公司能不能发贷款?

答:我觉得不能……

版本二:

问:你认为贷款是不是随便哪个公司都能发放的?

答:那肯定不能的……

      陷阱解读:

     嫌疑人在被羁押的环境中,很可能会主动配合侦查人员的意图作答。例如在版本一的问答中,嫌疑人在事后知晓案件性质后做出的回答,可被用来证明其主观方面具有诈骗故意。在版本二的问答中,高压的审讯环境会让嫌疑人主动配合侦查人员的意图,而作出不实的回答。事实上该嫌疑人因为文化程度低,当庭表示并不清楚发放贷款的公司需要什么资质。

     应对策略:

     同上点,律师在会见过程中,需跟当事人强调如实供述的重要性,不是客观事实的千万不要添油加醋,胡乱猜测,以免影响办案人员的客观判断。

公司商标宣传之陷阱

示例:

问:你上班的时候有无看到公司的商标或者是广告说可以贷款的?

答:没有……

      陷阱解读:

     该问题经过精心设计,因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公司大都不会在办公场所贴上其虚假宣传的内容,因此这恰恰成了侦讯人员的关注重点。例如嫌疑人整天向被害人宣称的可得到贷款的业务却在公司的办公环境和商标中没有任何体现,仅仅在话术单上有,这还不是主观明知公司业务系诈骗?!然而对于文化程度只有初中、甚至小学都未毕业的普通话务员,能够有机会到"写字楼"里做白领,享受五险一金,每月还有固定工资加提成,是做梦一般的待遇;当给话术单的时候更是言听计从,更不会多想办公环境为何没有相关宣传。

      应对策略:

     同上点,律师在会见时一定要打消当事人的顾虑,告知其尊重客观事实,如实供述。若确实并未留意到公司是否有相关宣传或是留意到也并未在意的,也需要向侦讯人员讲明事实并计入笔录。

 低学历之陷阱

示例:

问:你学历这么低为何他们会招聘你?

答:因为就是看话术单照着说,没什么文化也可以做……

      陷阱解读:

     该问题通过嫌疑人自知文化不高,却仍能够被"招聘"的事实,显示出嫌疑人对自己从事的行为有所了解,主观方面存在故意。然而此处又陷入循环论证,话务员在事后知道公司的业务性质,自然以公司角度反推自己当时被招聘的原因,但恰恰被侦讯人员捕获,作为事前明知的口供。

     应对策略:

     律师需告知当事人在供述时需要尊重事实,尤其是在每个时间节点的客观事实。例如在招聘时嫌疑人很可能并不知道工作的具体性质,只是大概知道要去做销售等,故认为被录用是因为运气好或者公司缺人,此时需要还原当时具体情况并如实供述。

介入时间之陷阱

示例:

版本一:

介入时间进行偷梁换柱,什么时候加入的认为是参与诈骗的时间

问:你什么时候进公司的?

答:去年三月……

版本二:

问:你是什么时候跟二毛一起做的?(二毛为同案犯的化名)

答:去年五月份左右……

      陷阱解读:

     如前所述,侦讯人员常常会把加入组织的时间或者接触同案犯的时间定为从事诈骗的时间点,但在电信诈骗中,除非是组织者或领导人物,否则嫌疑人的主观上往往存在一个转化过程,从不知系犯罪行为到逐渐意识到系诈骗,并非一加入或一结识就有从事诈骗行为的故意。侦查人员往往会简化处理该问题,认为从一开始就存在犯罪故意。

      应对策略:

     如前所述,律师需在一开始就告知当事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并将本人意识到从事的系犯罪行为的具体时间如实告知侦讯人员,要讲明"接触时间"和"意识到系诈骗行为的时间",并让侦讯人员予以记录,尽可能地还原客观事实。

文字总结字眼之陷阱

示例:

问:你是怎么诈骗的?

答:先丢单……再拉单……最后秒单……这样一单就诈骗成功了。

      陷阱解读:

     该陷阱在笔录中颇为常见。嫌疑人在核对时往往会留意主要案情与其所说是否相符,而忽略了最后的文字总结里使用的字眼。例如上述描述中的最后一句,这样一单就"诈骗"成功了。乍看没有任何问题,确实是行为过程。但是如果最后用"诈骗"等字眼来总结,最后又签字认可,等同于承认了自己对于诈骗行为是主观明知的。笔者在几起电信诈骗案的办理中,有嫌疑人反映其并未使用过"诈骗"相关的字眼,但当时又没有认真核对,导致带有"诈骗"字眼的笔录作为其主观明知的证据,对其不利。

      应对策略:

     辩护律师在介入时需告知当事人留意笔录中的每一个表述,凡是和自己所述内容不相符合且意思偏差较大时,都应当向侦讯人员提出修改后再签字。

主观反问之陷阱

示例:

问:你认为你的行为合不合法?

答:肯定不合法的……

      陷阱解读:

     该陷阱系一个文字游戏。当被问及是否合法时,嫌疑人在巨大的审讯压力或政策教育下,通常会迎合侦讯意图,不假思索说出不合法。然而事实情况是,绝大多数的嫌疑人都不了解法律,更不知道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诈骗",更分不清诈骗和民事欺诈的区别。在此情况下,违背事实贸然迎合侦讯意图证明,只会造成假象,干扰侦查。

      应对策略:

     如前所述,辩护律师不仅要让当事人尊重客观事实,更要劝说当事人在针对确实不清楚的问题要敢于说不知道,而不是不懂装懂一味迎合,以免干扰案件的公正办理。

粗略估计之陷阱

示例:

问:你觉得你的行为是不是违法犯罪?

答:不太清楚。

问:你估计一下?

答:可能是吧……

      陷阱解读:

    当嫌疑人使用类似"可能是吧","大概是吧"之类表达的时候,侦讯人员就会立即记录,作为其主观明知的言词证据。如前所述,嫌疑人在羁押环境下会主动迎合侦讯人员,尤其是普通的参与人员,一般没有前科劣迹,通常其参与的目的仅仅是养家糊口,更容气候易作出违心供述。

     应对策略:

     同上文第9点,律师在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时,要端正当事人态度,劝导其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回答案情相关的问题,法律问题如果不了解切勿胡乱猜测,尽可能做到"知道就知道,不知道就不知道",以免无中生有,歪曲事实。

事后懊悔之陷阱

示例:

问:你现在什么态度?

答:我知道自己犯罪了,现在很后悔,希望早点有个结果,在里面好好改造,能够早点出去。

      陷阱解读:

      侦讯人员需要了解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但往往嫌疑人良好的认罪态度会被理解为全盘接受公安认定的犯罪事实,尤其是一开始的主观故意。

      应对策略:

      律师需要告知嫌疑人,事实归事实,法律归法律。在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嫌疑人只需如实陈述相关事实,法律上如何定性可以交给办案机关把握,无需过多揣测。


作者:陈奕奕

涉外刑事法律服务部副主任   

专职律师

       联系电话:15168248641 

       教育背景 

       浙江大学刑法学硕士

       留英高级翻译硕士

       英语文学学士(高级翻译方向)

       参与多起知名涉外案件的接待与办理,熟悉涉外刑事案件办理流程。

       曾参与办理的重大案件:

       陈某某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妨害作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案;

       李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案;

       金某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七罪名案;

       G某(美国公民)涉嫌强奸案;

       L某(美国公民)涉嫌盗窃案;

       J某(美国公民)涉嫌盗窃案;

       C某(美国公民)涉嫌盗窃案;

       K某(缅甸公民)涉嫌走私废物罪案; 

       J某(印度公民)涉嫌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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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及校对:陈奕奕  马若熙    排版设计:马若熙

 靖霖律师事务所,于2009年10月19日获批成立,系浙江省首家、全国第三家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总所设在杭州,已在南京、上海、北京、宁波、义乌、温州设立分所,济南、贵阳等分所正在筹建。目前设有“新型犯罪研究与辩护部”、“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毒品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刑民交叉研究与辩护部”等10余个专业部门,有共百余名律师组成刑辩专业团队专门从事刑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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