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不接电话,贻误巡视组谈话,河南南召县多名领导干部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问题来了,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作出处分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河南省委部署,河南省委第九巡视组于7月17日至8月28日对南召县开展扶贫领域专项巡视。
8月12日,南召县纪委微信公号发布消息称,7月19日至22日,省委巡视组根据巡视工作安排,对全县部分单位领导干部进行座谈,县委已提前要求参加座谈人员保持联系畅通,姜昱等8名同志违反工作纪律,未能按时参加省委巡视组座谈。为了进一步严明纪律,南召县纪委依据相关规定,对8名同志进行了调查处理。 其中有4人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3人由县纪委对其进行警示约谈,责令写出深刻检查,有1人被责令写出深刻检查。
可以看到,受到处分相对比较严厉的是被党内警告的4人,这4人的基本情况是:
7月22日,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南召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姜昱参加省委巡视组座谈,一直未接通电话,7月24日上午至当晚8时15分,检察院多次联系和派人寻找,姜昱仍处于失联状态。
22日下午,工作人员通知县石油公司经理张军参加省委巡视组座谈,张军既不接电话也未回复电话,更未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
同在22日下午,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县安监局局长涂富强参加省委巡视组座谈,电话无法接通,涂富强也没对来电提醒进行回复,未参加省巡视组座谈。
22日,工作人员曾三次电话通知县行政服务中心主任朱林松参加省委巡视组座谈,均无人接听电话,朱林松也未回复短信通知,未参加省巡视组座谈。
通报中,4人均“贻误了省委巡视组谈话,造成不良影响,构成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3人被县纪委警示约谈,并被责令写出深刻检查。
7月22日,县物价办主任闫勇因下乡扶贫手机无信号,未接到电话通知,但收到有未接电话的信息后未及时回复,直到当天下午6点左右赶到宾馆向省委巡视组说明情况参加座谈。
同日,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县环保局局长王国奇参加省委巡视组座谈,王国奇虽向县委请假,但未及时向省委巡视组报备,未参加省委巡视组座谈。
22日,县委巡察组组长张世行也收到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参加省委巡视组座谈,张世行既未接电话也未及时回电,发现短信通知后向巡察办主任请假,未参加省巡视组座谈。
还有一位被责令写出深刻检查的是县巡察办工作人员刘康,他因为工作失误,将四棵树乡党委书记王豪的手机号码誊写错误,造成王豪未接到电话通知,直到当天下午6点左右赶到宾馆向省委巡视组说明情况,未按时参加座谈。
他们冤吗?
实际上他们违反了这些规定
4人被党内警告,通报中说他们“贻误了省委巡视组谈话,造成不良影响,构成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被称为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
修订后的《条例》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我们要说的就是“工作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处分作出明确规定,其中,这一部分的最后一条,也就是全文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是《条例》修订后新增条款,是关于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违纪行为及其援引适用的违纪状况和法定处分的规定,是兜底条款。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当时的解读,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二是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均不构成该项违纪。
而河南南召县纪委的通报中也明确说明了,他们“造成不良影响”。
除此之外,这里还可以关注一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去年7月,中共中央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和新修改的条例全文。
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因此,配合巡视监督工作,也是每个党员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义务。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告诉表示,通报中的行为也涉及到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履职工作不得力的问题。
至于其他人被纪委约谈、被责令写出深刻检查,庄德水表示,这也是问责方式之一。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因此,谈话并要求写检查是常规问责方式之一。
中纪委机关报:
干部手机关机被通报一点都不冤
此前,中国纪检监察报也关注到干部手机关机被通报这一现象。
来看全文——
因手机关机,长时间无法联系,陕西省礼泉县住建局局长赵爱国被予以全县通报批评。据悉,某工作日上午县委县政府领导在一项目建设现场检查工作,县委办电话联系赵爱国发现其手机处于关机状态,长时间无法联系上。依据县委《加强科级干部作风建设的六条纪律规定》中的“严禁科级干部关闭通讯工具,工作日及节假日期间,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赵爱国被予以全县通报批评。
该新闻甫一见诸报端,就有很多人替这名局长鸣不平,认为要求过严、矫枉过正。有人说,“官员也是人,为啥要求那么高”,也有人说“制度设计有问题”,认为不能“把领导当英雄来要求”。这些说法乍看似乎很有道理,但是思索一下就能发现,这些说法无不立论在所谓的人情味、宽松度上,难道规矩就不该执行,规矩就不该严格吗?依笔者之见,因为手机关机联系不上被通报,一点都不冤。
一则,规矩就是规矩,既然制定了就必须遵循。中央多次强调,立规矩就是为了让党员干部明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该这样做、哪些事该那样做,自觉按原则、按规矩办事”。党员干部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就是要守纪律、讲规矩。有规定就按规定严格执行,也是干部执行力的重要体现。对规定本身而言,其严肃性体现在适用的一视同仁上,其效力体现在执行的不打折扣上。如果规矩可以讨价还价、任意执行,还有什么存在价值?
二则,保持通讯联系畅通,并不算高要求。信息化时代,改革发展攻坚时期,保证通讯联系畅通是开展好工作的客观要求。日常岗位工作、群众工作,都要求公务员能随时联系上。许多地方都明文规定,公务员手机必须24小时保持开机状态。普通公务员应“随时待命”,作为一局之长的领导干部更不能有例外,何况是上班时间。这种要求其实并不苛刻。有网友说,在私企工作,手机一个月连续几次关机或无法接通,就有被辞退的风险。对公职人员要求严格一些,又有何不可?
“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管党治党从来不容许任何人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没有规矩的时候盼着立规矩,规矩立起来了,有些人却不拿规矩当回事。因为违规受到处分,又抱怨规矩严苛。抱怨规矩,何如检视一下内心到底有没有“规矩”二字?接受不了因手机关机被通报批评,其实还是纪律规矩意识不够强。只有把规矩建构在意识深处,才能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严从细中来,实在严中求。手机难免有没电的时候,但这并非不可克服,比如可以随身携带备用手机或充电宝。如果再有心一点,还可以预留同事或家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去向,等等。说到底,干部不能失联,更不能责任“失位”。
网友评论
闪电:关键要看手机是自己买的还是单位配的,自己买的算私人物品,不一定要公用,就像私家车一样,不一定要私车公用。还有7月22日是周日,非上班时间,要看谈话有没有事先通知,没通知到的话,工作人员节假日不带或关闭自己买的手机是基本权利,不能干涉。事先通知安排好了,那就另当别论了。
寒江雪:一整天都不接电话,那肯定不冤
梦里水乡:没有立规,盼立规 立规成文,嫌太严。 必须的按规矩办事。
小唐:心虚不敢参加,这个必须深挖
郭真人:纪律必须要严明。紧是爱,松是害!
1
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及时上报参加会议人员名单;会议通知有明确报到时间的,参会人员要按时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并及时履行相关手续;未履行相关手续又不及时说明原因的,按缺会处理。
原则上不得请假,遇工作安排上有冲突的,原则上应尽量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或调整参会人员的,必须按程序报批,经批准同意后才能请假或调整人员。报名后,不允许擅自更换参会人员,更不允许无故缺会。
2
与会人员应提前进入会场,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不得以临时有事或交通拥堵作为迟到理由。
3
自觉维护会场秩序,按要求签到,关闭手机或保持手机静音,不得在会场内接打电话、玩手机、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打瞌睡。
4
会议期间,除添加茶水等必要的服务外,其余时间严禁服务人员随意进出。
5
6
与会人员(含列席人员)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未经允许,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要求留在会场的讨论材料带出会场。对擅自泄露会议保密事项的责任人将进行责任追究。
7
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禁借开会之机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
8
来源:福建日报(ID:fjrbwx)综合政知道(ID:upolitics)、中国纪检监察报、新华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澎湃新闻、反腐前沿等,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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