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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昆山砍人案”警方通报:宝马车是二手的、刀是双面刃……争议点都清楚了

浙江新闻 2018-09-08

昨天下午,随着昆山警方一篇非常详细的警方通报,备受关注的昆山电动车主“反杀”宝马男事件终于尘埃落定:


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此前报道》》》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而昆山警方的这篇通报也非常详细的说明了撤销案件的原因,还原了案件经过,也解释了一些大家关注的疑点。不过,这篇通报里其实还说明了很多大家不一定注意到的问题,带大家一起解读。


通报共有四段。


第一段内容为——



在第一段内容中的最后一段,说明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除了死者刘海龙外,在监控视频上能够看到的另一个殴打于海明的人,而这个与刘海龙同车的刘某某,也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其他人员,包括与刘海龙同车的刘某、唐某某,以及与于海明同行的袁某某都并未参与案件。


第二段内容如下——



第二段内容是还原整个事件过程。首先警方再次明确了死者刘海龙系醉酒驾车。


其次是重点:


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


此前,有网络传言称刘海龙所持的刀为单侧开刃刀,用刀背“警告”对方然后再故意掉刀云云。




这个传言随着刀具的鉴定结论就不攻自破了。


而法医的的鉴定报告也明确指出,死者的死亡原因是失血性休克。从伤情还原的情况来看,之所以造成这个死因的主要原因是于海明在回击的时候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从而失血过多休克而死,这是一个连续行为所导致的。


第二段通报还重点解释了很多法律界人士关心的“于海明的二次追砍”问题:追砍的两刀均未砍中刘海龙。


还有一个此前大家不知道的细节是,于海明还拿走了刘海龙的手机(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报复)并在警方到场后主动将手机和砍刀交给警方。


第三段内容如下——



这一段着重从法律角度对事件定性就行了说明。方首先引用法条对“正当防卫”再次定性,其次就是明确刘海龙的行为是“行凶”无疑,然后重点来了,警方认为“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这两段堪称是本案定性为正当防卫的核心。最后,警方认为于海明的(所谓反杀)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无论是直接刺中砍中刘海龙的5刀,还是后续追砍没砍到的2刀,都是一个连续行为。


昆山警方在这一段里从引用法条,到行为还原,再到行为分析,有理有据通俗易懂,可以说是非常完整的对该事件认定正当防卫的原因进行了充分解释。


下一段是通报的第四段——



第四段着重介绍了四个网上关注度较高的争议点。第一个就是所谓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消息并不属实。顺便说一下,天安社在2017年已经被北京警方打掉了哦。


第二个则解释了一下刘海龙是否涉黑的情况。从通报来看,刘海龙生前确实有不少违法犯罪行为,但并没有涉黑犯罪行为。和女朋友租住的公寓看起来也不大,不太符合大家对黑社会大哥的认知。


第三则解释了其宝马车的来源。警察蜀黍只能说,并不是每个开宝马的都一定是有钱人,刘海龙这辆宝马不但是二手的而且只付了首付,其他的还是贷款。


不过第三段这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也解释了重要的疑点。此前有网络传言称车上还有其他诸如刀甚至是枪之类的武器,现在看来又是谣传没错了。


第四段则是解释刘海龙生前获得见义勇为证书的情况,这个大家都知道了就不多做解释了。


总之,昆山警方的这篇通报内容扎实,还原清晰,有理有据,法条准确,争议点解释完备,字号字色令人舒适。


浙江新闻评论

昆山砍人案撤案,防止被害不只逃跑一条路



终于不被“犯罪嫌疑”了。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8月27日发生在昆山市震川路上的砍人案,作出撤销案件处理。而在此前8月28日昆山检方发布的公告中,于海明还是犯罪嫌疑人,并被控制,而纹身宝马男还是被害人。


全国网友都松了一口气:为这位在面对凶手,性命不保之际,幸运地夺刀反砍,将剧情做了一个漂亮反转的白衣男子于海明,也为每个公民自己,更为中国法治的正义。


很多的细节,其实已经在第一时间扩散网络的现场视频中完整呈现了。谁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谁是受害者,群众的眼睛完全雪亮。网友此前搜出当事双方的更多背景,不是以貌取人,不是干预司法,而是希望对谁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谁是受害者,进行基本的判断。


如今公安机关对此案作出撤案处理,反证了群众爆棚的正义感与基本的法治水平很统一。同时也反映了真相的呈现越多,阳光透明的办案越多,就越能接近法治的程序正义,接近法律尺度的精准。因此,这个对的结果,对办案机关与围观群众来说,都是法治水平的一次集体提高,是对法治正义的一次完美诠释。


法律的设计本身就应该是通人性的。公道自在法律,公道同时自在人心。这是不矛盾的。昆山砍人案,司法部门在办案,人民群众在围观。这不是左右司法,而是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包括监督权利。


同时对于这起看似明了,但却也可以在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认定中构成争议的案件中,人们希望通过司法的定性与判断,掂量法治公正公平到位程度的同时,也掂量自己的人身一旦遇到类似侵害的时候,自身权利界限空间在哪里。


相信昆山警方的撤案,并非源于网友爆棚的情绪,而是基于法律与事实的依据。但不论如何,这个对的结果,对于围观群众的情绪来说,是有着及时并极大的安抚效应的。这个具有反转意味的剧情,不止安抚了焦虑的民心、给了公民正义感,同时也给公民在遇到危险时行使正当防卫权利,送上了踏实之心,送上了信心。


事实与法治的处理结果证明,保护自己不受伤害,并不是脚底抹油地逃跑这一条路。生命受到暴力威胁的紧要关头,既然法律赋予了公民有效中止对方犯罪从而保护自己的权利,那么用好权利,用足权利,既是自我保护的有效之举,也是匡扶正义的挺身之举。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纹身砍人的龙哥,死是应得,死有余辜。而反砍求生的于海明,更有些为民除害的意义了。很简单的一个道理,于海明如果当时跑了,纹身宝马男下一次拔刀相见别人的底气和勇气就更足了。谁能料到下一个被砍的,又会是谁?


昆山砍人案视频出现之后,作为检方第一时间通报中被控制的犯罪嫌疑人,于海明被网友普遍寄予同情,正是怕今天的于海明,成为第二个于欢。而背后的公众情绪,则是对自己会不会哪天万一成为于海明这样的“犯罪嫌疑人”的严重焦虑与不安。


人心是肉长的。用心去体会于海明那一刻夺刀砍人的极端无助与无奈,便不难体会围观群众针对这个案件所表达的所有焦虑与不安。这是司法机关办案时应当具备的法治素养与人性素养。


法律与人性是统一的关系。群众的眼睛之所以雪亮,就是因为在法律与人性中,最容易找到结合点与共鸣点。所以相信法律,与相信群众,同样是不矛盾,不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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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江宁公安在线,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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