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卖“减肥胶囊”面临刑罚及十万赔偿金 “95后”微商当庭落泪
“我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愿意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只怪自己法律意识太淡薄!”
10月16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小法庭。被告席上,“95后”胡某穿着运动衫,戴着黑框眼镜,静静落泪。背影瘦小而落寞。
一年前的微商经历,让他陷入深渊。
2018年3月,胡某明知从陈某处购买的绿色散装“减肥胶囊”,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无产品”,仍购买并自行包装后以“T/MI”命名,在朋友圈进行销售。
后经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鉴定,胡某销售的绿色胶囊内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害物质西布曲明。
胡某所销售产品的购买者,遍及浙江、广东、北京、湖北等全国各地,历时长,范围广,且上下家之间已形成固定的分销模式,存在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与负面影响。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对胡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滨江区人民法院组成“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的七人合议庭,滨江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唐志科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参加本案的公开审理,区人大法工委组织部分人大代表旁听了此次庭审。
庭审中,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唐志科向被告严肃发问——
在购买散装“减肥胶囊”时,有没有要求上家提供许可证?有没有对他们的资质产生过质疑?有没有考虑过卖的“减肥产品”含有毒有害物质会危害人体健康?
在这些提问中,被告羞愧地低下了头。
胡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依法对胡某提起公诉要求定罪处罚的同时,也就胡某侵权行为提请法院判令胡某支付所销售“减肥胶囊”价款十倍,近10万元的民事惩罚赔偿金,并在全国公开性媒体上刊登声明,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提示存在的危害性,召回已销售的胶囊并销毁。
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电子商务法》在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都受到该法的约束,但更多年轻人和被告人胡某一样,虽然意识到通过网络销售“三无”食品不对,但对于后果属于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无清楚认识,像胡某这样站在被告席上才深刻反思自己的违法行为,这样的代价是惨痛的。
作为新时代的年轻人,更加不能为了个人经济利益而致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同时消费者也应该保持清醒,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能一味求美而罔顾身体健康,发现商家有违法行为或者身体不适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据悉,该案将择期宣判。
也许很多人不理解,已被提起刑事诉讼,为何还会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呢?
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既可以追究不法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又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和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让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来源:小时新闻(记者 方力 通讯员 滨检),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编辑:周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