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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企业因污染环境被罚20多万元却连连道谢,这是为何?

浙江新闻 2020-01-25

近日,在浙江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与平湖某印染有限公司、山东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赔偿协议。根据协议,该印染公司及环境科技公司须以货币赔偿的方式,向财政账户缴纳248592元赔偿款。

被罚赔偿20多万,

可印染公司负责人却连连道谢,

称“感谢平湖市检察院,

让我们有机会能重新投产,没让企业垮掉。”

这究竟闹的哪一出?



原来,今年10月,浙江平湖市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因污水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超标,平湖某印染有限公司与其污水处理委托方山东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谋,通过私设暗管,用水泵从河道取水至污水站气浮池,用以稀释排放污水,降低污水中化学需氧量监测指标数据。通过人为篡改自动监控数据,达到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的目的。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据平湖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茆仲义介绍,根据有关法律,两公司的行为已经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涉嫌犯罪并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依照以往惯例,对于生态环境破坏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将重点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但在提请批准逮捕时,检察院了解到企业懊悔不已。虽然因污染环境行为,企业被停业整改、经营困难,但企业有关负责人多次表示愿意尽其所能,对其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赔偿。



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茆仲义说,为了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和及时修复环境,检察院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根据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职责,向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展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等相关工作。


所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近年来中央、省市各级针对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推出的一项赔偿机制。按照规定,在处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时,作为赔偿权利人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立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检察机关则负责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与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磋商。


有别于通过司法程序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由作为赔偿权利人的行政机关启动磋商程序、开展调查、鉴定评估、确定损害程度等,无需经过诉讼、判决、执行等程序,便能围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议题,与赔偿义务人面对面进行磋商。


“周期更短、更高效,也更有利于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到位。” 茆仲义说,此案是平湖首次采用。仅几个月时间,就促成了企业整改到位,并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达成协议。接下来,检察院将督促罚款落地,确保用于平湖当地的生态环境统筹修复。


案子办了,企业也活了。印染公司负责人陈某某说,案件发生后,公司投入170多万元,对污水处理系统做了全面的提升,COD(化学需氧量)排放由原来的344mg/L,降到了150mg/L以下,远优于达标要求。“通过赔偿磋商,被查封的公司又重新投入生产,职工不用面临下岗,企业也不必面临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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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记者 肖未 通讯员 章佳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编辑:付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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