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报销、高速通行收费标准...2020年起,这些新规将影响浙江人的生活!
浙江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戳蓝字了解详情),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浙江省家庭教育有法可依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全票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放任未成年人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相关单位或者组织应予以劝诫、批评教育。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浙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新政策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戳蓝字了解详情),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意见》提出,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计发系数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浙江省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施行
《浙江省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戳蓝字了解详情)将于2020年1月10日起施行。
《意见》提出,对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直接纳入浙江“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符合“浙江制造精品”条件的,直接纳入“精品”目录。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施行
今年11月29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注重把握三个原则:处理好改革和立法的关系、聚焦国际贸易改革和充分放权赋能。
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明确
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定的刚性支出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营商环境将更优化
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
加强市场主体保护
优化市场环境;
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
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
加强法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施行
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
强化投资保护。
规定主管部门在审核有关行业、领域准入许可时,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
规定了不依法平等对待外资企业、违法限制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明确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执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执行。
部分商品进口关税要调整
高速通行将执行新收费标准
对货车和专项作业车,从2020年1月1日起,启用电子不停车收费功能,ETC单卡用户(未安装车载装置的ETC用户)不再享受原则上不小于5%的车辆通行费基本优惠政策。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降低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自2020年1月1日起,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80元调整为60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由每本500元调整为200元。
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取消 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
2020年1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开始实施。
基准价按当地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对电力交易中心依照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开展的现货交易,可不受此限制。燃煤发电电量中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
打车费、客运票价将有这些变化
《意见》提出,春运和节假日期间,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规定范围或者政府定价水平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此外,《意见》规定,除9座及以下客车外,每一成人旅客可携带1名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者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且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免费乘车。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启用
港澳台居民可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保
《办法》将在内地(大陆)就业和在内地(大陆)居住未就业的两类港澳台人员纳入适用范围,并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
纳税信用可以修复
《公告》提出,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条件包括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等。
新一年,分别鼓励、限制、淘汰这些行业
《目录》共涉及行业48个,条目1477条,其中鼓励类821条、限制类215条、淘汰类441条。鼓励类新增:“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服务业”“人工智能”“养老与托育服务”“家政”4个行业;将上一版“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服务业”拆分并分别独立设置,限制类删除“消防”行业;淘汰类新增“采矿”行业的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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