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不戴安全头盔属违法!《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通过,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浙江新闻 2020-10-16


资料图


5月15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省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都有法可依。


《条例》都规定了哪些内容,会对广大“骑士”带来哪些变化?记者采访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


为何聚焦电动自行车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去年9月,当《条例》草案第一次“上”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时,名称还叫《浙江省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


为什么要改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那次会议后,省人大常委会将草案书面印发给省有关部门、地方立法专家,又通过多种网络平台征求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今年3月下旬就立法涉及的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有近万名群众参与。今年4月,根据各方反馈意见,《条例》草案从相对宽泛的非机动车进一步聚焦电动自行车。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省已登记或者备案的电动自行车达2880.47万辆。


“修改法规名称,一方面是考虑我省电动自行车数量多、问题较为突出,群众对电动自行车违章行驶、无序停放、事故多发等反映十分强烈。另一方面,对电动自行车外的其他非机动车,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较为全面的管理规定,目前问题也不突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解释,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不戴安全头盔属违法

对于骑电动自行车戴头盔的问题,公众关注度很高。《条例》作出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如果违反将分别面临20元以上50元以下、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强制要求佩戴安全头盔,其实是对驾驶人的保护性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提供了一组在立法调研中了解到的数据:2019年,宁波市、嘉兴市通过现场查处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分别同比下降43.69%和61.54%。


近年来,因电动自行车充电导致的火灾事故多发,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有效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条例》明确,住宅小区、单位应当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区域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限时充电设施。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设置“非标车”过渡期

据统计,我省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中非标车数量达2323.88万辆,占比接近81%。全省有7个设区市的非标电动自行车占比超过95%,最高的达到98.7%。


非标电动自行车,主要是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也就是通俗讲的超标电动自行车。


《条例》明确,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7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7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早于该期限不得上道路行驶。


“有关过渡期问题的处理具有鲜明浙江特色。”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设定过渡期既要尽量减少公民财产损失,又要有利于促进非标电动自行车尽快退出,还要考虑到规定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积极推动、平稳过渡。起初,《条例》草案将过渡期的截止日期设定为2021年12月31日,但听取意见时群众普遍反映过渡期太短,《条例》最终将过渡期延长一年。


针对非标车速度快、增加道路交通风险等事实,《条例》还规定,驾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情形可以适当加重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驾驶不允许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和他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可以根据事故情形和当事人的要求,对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的属性先行鉴定,再依据车辆属性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


《条例》颁布,外卖平台怎么办

     

众所周知,快递、外卖配送具有高职业伤害风险,每日骑电动自行车工作的骑手们工伤保障诉求突出。但在现行法中,工伤保险缴纳的前提依然是“职工”,快递、外卖骑手作为“灵活就业人员”难以加入城镇职工保险获得制度性工伤保障。不少公司只为骑手缴纳了意外险。国内知名外卖平台公关部工作人员黄嘉说:“我们骑手的保险会由物流供应商或众包业务外包公司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每月缴纳保费。保险涵盖本人伤亡及医疗、第三方伤亡及医疗等。”

     

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归责方式、赔付方式等等都可能低于工伤保险,骑手未必能够获得有力的保障。因此,新通过的《条例》鼓励快递、外卖等服务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可以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企业偿付能力。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鸣华说:“电动自行车事故率高,发生事故后因赔偿问题引发的纠纷较多,但是,根据立法法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地方立法无权规定强制保险的内容,为提高电动自行车的参保率,可以从政府发挥引导作用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方面作相应修改完善。”

 

此外,《条例》还针对老人和幼儿,新增了两项规定。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同时根据年迈人员在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中伤亡比例偏高的特点,增加引导性规定: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更多新闻


来源:浙江日报记者 翁浩浩 何双伶、浙江之声,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值班编辑:付玲莉

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