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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不是铁饭碗,这个中央国家机关刚出新规!

浙江新闻 2020-10-16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这个规定中,有这么一条: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不合格或者经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退出检察官员额。


这个规定具有指标意义,而且影响不仅限于检察系统。 


这个规定有哪些内容


先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这个规定聊起。


这个词相当值得注意:考评。


它的近义词是“考核”


但“考核”和“考评”不是一回事:“考评”是“考核评价”的意思。也就是说,在考核之后,还要对考核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价。


根据相关新闻,这个规定设置了分层分类的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大致来说,包括9类业务、160项质量指标、106项效率指标、46项效果指标,有这三类指标的计分规则和方式。


要是详细说来,会比较复杂,也过于专业。不过这一点非常明确:今后检察官的考评,将会采取按照主要通用业务类型和各条线业务类型来“对号入座”,然后逐条比对,先一项项打分,再按照相应规则计分。


从定性改定量了。


当然,这个规定有一定的灵活性,各个地方还可以制订自己的实施方案。


但总的来说,这个规定实施后,会在这三方面起作用:


第一,它为检察官怎么退出员额提供了依据;


第二,它规定:年度业绩考评优秀、良好等次的检察官,才有资格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等次。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不合格或经考评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其公务员年度考核应当评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把检察官业绩考评结果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连接起来了。


第三,它还会成为绩效考核奖金分配的依据。


无论哪一项,对于一名检察官来说,都相当重要。 


注意!入额不是保险箱


2015年司法改革启动,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进入人们视野后,很多人就一直有这么一种忧虑:员额制会不会成为入额人员的保险箱和铁饭碗?会不会“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


最高检的这个规定,针对的就是这个问题。


从相关条款可以看出:如果有人以为入额就是进了保险箱,那可能是大错特错。


一旦年度业绩考评不合格或经考评不能胜任职务,后果将相当严重,这可能会带来两方面的影响:


第一个影响,就是这个规定明确: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不合格或者经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退出检察官员额。


第二个影响,就要结合《公务员考核规定》来聊。



前面聊过,一旦某个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不合格或经考评不能胜任职务,他的公务员年度考核还会被评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所谓“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包括两个等次:基本称职等次;不称职等次。


如果是基本称职等次,会被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这个考核年度也会不被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另外,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也没有年度考核奖金。


如果是不称职等次,这一年也没有年度考核奖金,这个考核年度也会不被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还会被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要是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话,会被辞退。


后果会相当严重,值得注意! 


从这个规定,可看出什么信息?


向来有这么一句话: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


员额退出机制,其实是员额制法官、检察官的重要组成部分。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一直有人呼吁应该建立完善的“有进有出”、“能上能下”的员额退出机制,实现评价机制与员额退出机制、激励机制的有效衔接。


怎么退出,也有不少地方出了规定。


像在2017年时,江苏省就出台规定,如果员额检察官出现办案绩效考核达不到考核标准,办案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等行为,要退出员额。


当年,江苏省有68名检察官退出员额。



甘肃省则规定了三种情况:个人申请退额、自然退额和应当退额。


在法官方面,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说,这些年来,一直在强调:入额的法院领导必须办案,办案必须与自己的职级匹配,办案必须达到相应的数量,要对入额法官的办案绩效进行考核,办案质效不达标的应退出员额。


这次由最高检出台关于业务考评工作的具体规定,细到指标、计分规则,还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要退出员额,并和公务员考核规定相连接,都说明了这么一个事实:进入员额并不意味着入额人员进了“保险箱”,也不意味着今后就拿到了铁饭碗。


就算入了额,进了之后,也还是可能会出;上了之后,也还是可能会下。


从最高检这个规定,想必不难看出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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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编辑:薛妍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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