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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被“铲翻”,负全责!

广东交警 2024-04-21


热文推荐:同学,踏青去啊~

红灯停 勿闯行

“小孩子都会 我只是忘了 下次注意吧”



危险就在一瞬间

短短6字 字字需重视!


请看⬇️⬇️⬇️



 侥幸闯灯 车仰人翻

近日,茂名驾驶人李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一名乘客),在桂圆路由康泰华都往永青大道方向行驶,于02时13分行驶至桂圆路交通灯路段冲红灯。


(道路监控显示,事故发生时,红灯等待时间还有28秒)


李某某驾驶车辆冲红灯时首先遇到一名骑自行车人员,李某某侥幸躲过碰撞

(第一次会车 侥幸躲过碰撞)


随后,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立即与由刘某驾驶的粤K号牌小型轿车相遇,避让不及,瞬间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李某某、小型轿车驾驶人关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第二次会车 避让不及 瞬间发生碰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李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都说马路如虎口

一时侥幸,满盘皆输

“红灯停 绿灯行”

请务必按交通信号灯通行!



别人等灯我不等,“聪明”反被“聪明”误

去年,在深圳龙岗区富正路与嘉湖路交叉口,驾驶人李某见前方是绿灯,便驾驶着电动自行车准备通过斑马线,不料却被陈某驾驶的直行的二轮摩托车“铲翻”。



回顾现场,我们逐样看细节:

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陈某



1

  闯红灯

2

  未佩戴安全头盔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李某

1

  未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在摔倒的瞬间

头盔成了“飞盔”


事故造成陈某、李某受轻微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编辑:小居‍

部分素材来源:茂名交警、深圳交警‍‍‍‍

初审:小刘

校核:辅堂、鲁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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