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转载|南京南站猥亵女童男子已被刑事拘留!(附重要视频)

2017-08-16 法律职路

南京南站猥亵女童男子已被刑事拘留!(附重要视频)

2017-08-15  警察说警事 


来源:江苏警方




@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所

发布官方消息:






很重要!

请家长带着家里的

小朋友

花1分钟时间

看一下这部教育短片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y0356ll4x40&width=500&height=375&auto=0




事件回顾

@作家陈岚

发布微博

↓↓↓


......

出于对孩子的保护

我们拒绝再次把事件的照片发出来






呼吁

对于案件中更多的细节,因为事件的特殊性质,既要严惩违法行为,更要全力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宜公开讨论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和事件情况,防止对受害人造成不必要的再伤害。

嫌疑人已被抓获

网络上的热议会平息

案件也会结束

但受害者小女孩的生活还要继续

......

小编在此呼吁,大家不要再继续追查小女孩的详细个人信息,无形中让小女孩的隐私权被公布于众;也不要反复转发当时的受害细节,让小女孩的受伤时刻不停重播;更不要“痴痴追寻”小女孩的情况,这有可能让她受到“二次”伤害和更大的精神刺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这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肉”同样违法

在该事件发生后短短几小时( 8月13日00:02)网友@古风同志发微博并配图称“【曝光台】宿州老少爷们都来辨认一下!这个猥亵小女孩的畜生,是不是宿州的?”该贴迅速在网络中热传,有网友称照片中猥亵女孩的叫李炳鑫,有说是来自河南师范大学的,也有说是哈尔滨理工大学。

▲图左为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图右为李炳鑫


当日,“差评”微信公众号推送了名为《如果没在媒体工作,我这辈子都洗不清猥亵女童的罪名了。。。》的文章,文章作者称自己叫李炳鑫,今年大学刚毕业,学校是哈理工。

8月13日23:35分,@差评君在微博中再次声明,李炳鑫系自己公司员工,与南京南站小女孩被猥亵事件无关。

8月14日02:50,@古风同志在微博发表声明,承认之前几条关于李X鑫是涉事男子的微博描述失实,并向其致歉。


8月14日11:29分,@微博辟谣表示,@古风同志发布不实信息且造成一定的恶劣影响,现根据《微博举报投诉操作细则》第21条之规定,对其处理如下:禁言30天,禁被关注30天。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在“人肉搜索”案件中,经研究认为,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予以发布,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提供”,基于“举轻明重”的法理,前者更应当认定为“提供”。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