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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大风暴降临,中国人的海外财富即将裸泳!

2017-02-22 密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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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来源 金融经济学家吴裕彬(deeywoo)


1.富人的海外资产做好裸泳的准备


从今年开始去银行开户,会要求在表格上声明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之所以要这么做,是因为中国在2014年9月决定将加入“共同(税务)申报准则”,也就是CRS。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我国将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所谓高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


2018年12月31日前,将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中国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


究竟什么是CRS呢?


CRS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简称,中文名称为共同申报准则。是自动资讯交换中的资讯标准,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设立的。其资讯交换的基础是税收事务行政互助公约,而概念是来自美国的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若二国均已签署共同申报准则,需主动提供二国税务居民的账务资料以供对方的税务机关交换,因此可以避免借由离岸银行账户避税的问题。


总结一下,这是一个避免海外逃税的系统。


说得通俗一点,就是中国有很多富人拿的都是海外身份,在中国敛财,财富却大量转移到境外


比如很多人移民加拿大,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但是加拿大税务部门并不知道他们在中国的金融账户信息,于是中国根据CRS就可以把这个人在中国的财务状况交给加拿大的税务部门,而这也不是白给,因为作为交换,加拿大将把许多中国人在加拿大的金融账户信息交给中国税务部门。


中国税务部门把加拿大的这些数据和国内的数据一对比,问题就出来了。


比如刘某是Y公司的法人代表,他利用加拿大的多个银行账户,收取境外服务款项近2200万元,隐匿巨额收入不申报纳税。具体细节如下:刘某以Y公司的名义,与3家日本公司签订过软件开发和技术维护服务协议。Y公司的服务收入既通过公司的基本账户收取,也通过刘某的加拿大银行账户收取。据税务部门调查,在这2200万元中,Y公司通过基本账户收取的款项900万元正常纳税,而通过刘某加拿大银行账户收取的款项1300万元却隐匿逃避税。税务部门要求刘某解释其个人账户收款的性质及来源,刘某称有关收款是自己取得的劳务报酬,但拿不出任何证据。最终,刘某承认其个人账户收款是Y公司的服务收入,税务部门对其追缴税款上百万元。

 

2.即将裸泳的资产规模有多大?--每年1万亿美元左右


通过CRS,很多中国富人的海外资产都要暴露在中国税务部门的眼皮底下。这些资产的规模可能有多大呢?


根据国际反洗黑钱智库全球金融诚信组织的研究报告,(如下图所示)在2000至2011年间共有约3.75万亿美元的非法现金流流出中国,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贪腐收入。


中国现在外流的非法现金流对GDP的占比已经超过了10%,每年在中国,香港,英属维京群岛之间通过转手套利和贸易作假渠道流动的非法现金流高达1万亿美元之巨。


腐败和寻租收入逃离中国后变成海外热钱又再进入利率黑市套利(外资者,很多实非外资也),如此循环往复。


(在2000至2011年间共有约3.75万亿美元的非法现金流流出中国)


(非法现金流主要通过虚假贸易进出中国)


(中国最大的投资来源地居然是香港和英属维京群岛这两个弹丸之地,中国的外资相当部分是出境漂白的内资)

 

3.哪些人的资产要裸泳

  

CRS一旦全面展开,每年在中国,香港,英属维京群岛之间通过虚假贸易等手段流动的1万亿美元将无处遁形。试想一下以下八种类型,或许有一款适合你:


第一类:已经移民的中国人


你是中国人,如果您已经获取了他国绿卡或者获得了他国护照,那么恭喜您中了CRS大奖。中国高净值人士比较喜欢移民美国、澳洲、加拿大、英国、新西兰等国家,这些国家本身都要求税务居民每年都要将全球资产披露,并且每年还要进行税务申报。但中国移民大多低调,不习惯全面申报资产,更没有如实向移民国家交所得税。


那么,根据CRS协议内容:您在中国境内的隐藏金融资产也很有可能被披露给这些移民国!你将有可能在移民国面临税务补缴及各种罚金,甚至刑事责任。


第二类:在海外配置金融资产的人


你是中国人,不管您是否移民,您在境外(包括香港)有金融资产(包括:存款帐户、托管帐户、现金价值保单、年金合同、证券帐户、期货帐户、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等等)。您这些金融资产存放的国家或地区也会将您所持有金融资产情况披露给中国税务局。


举个例来说,如果您是有大陆身份证的人,您在香港花旗银行存款500万,那么香港花旗银行就会把您的存款报给香港税务局,香港税务局再将您的存款信息报给大陆税务局。


大陆有关部门可能会要你回答下面几个问题:如果钱是从中国大陆出去的,请问资金是合法收入还是灰色收入呢?是合法出境吗?还是非法地下钱庄逃避外汇监管出境?这些资金在中国合法纳税了吗?纳税凭证能提供吗?这前面的问题无论是哪一关,都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第三类:在海外持有壳公司投资理财的人


你是中国人,但在境外税收非常优惠的地域设立过公司,通过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户持有资产,并通过公司帐户来进行理财或消费,那么,这类企业可能将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壳公司),那么恭喜您中了CRS大奖。


最为典型的就是许多中国富人喜欢在维尔京群岛或是开曼群岛开设离岸控股公司,然后再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机构开户,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等,这次的CRS标准的实施,要求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您及公司两层拥有的金融资产均要披露,过去利用壳公司的名义来避税只怕是很困难了。


第四类:在海外藏钱的境内公务员


如果你是公务员或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您没有移民,但是您境外藏了不少钱,那么后果就有些严重了,因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我国刑法有个罪名是专门为国家工作人员准备的,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如果您在境外放了大量钱财并且没有按国家规定申报,对不起,基本都够罪。(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类:在海外买了大额人寿保单


近几年来很多富人为了应对人民币贬值,想通过各种途径多配置美元资产。在此种情况下,很多人都选择了购买境外保单,比如香港保单、美国保单。我们知道香港也是CRS签约地区,香港立法机构已经在今年6月30号出台了《2016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根据该条例,香港的保险公司也要将境内中国富人的大额保单资产信息披露给中国税务局,这个披露不是说2017年新买的保单才披露,而是说历史上已经购买的保单都要披露。这个可能是中国富人不希望看到的局面。


第六类:在海外设立家族信托


中国首批富豪几乎都在海外设立了家族信托,他们最喜欢设立家族信托的法域有维尔京群岛、库克群岛、耿西岛、新加坡、香港、新西兰、开曼群岛等等,可惜的是大部分家族信托法域都成为这次CRS签约国,而且,CRS协议内容规定:已设立的家族信托有关信息也要被披露,包括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即财产授予人)、保护人、受托人(通过是信托机构)、受益人,基本上各方当事人都在披露范围之列。所以,江湖上传言说家族信托持有的金融财产能够绕过CRS的实施,显然是不现实的。


第七类:在境外设立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老板


许多富豪的海外收入是源于他们做国际贸易赚的钱,运营模式是老板们在境内设立实体公司搞生产经营出口,同时大多会在离岸税收优惠地设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贸易的境外收款职能,这样大量的外汇收入就直接进入到境外的公司帐户中,同时享受了免税的优惠。


但是,这次境内外同时一起实施CRS,会导致老板们在境外开立的个人金融帐户资产被披露(这不可是小数目),那么在中国税务局稽查的时候,就会查到其实这些钱不是从境内换汇出境的,而是老板们在境外直接从自己公司分红所获得的收入。


那这下问题就大了,因为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另外,还有著名的中国税务总局698号文 、82号文等等,都将中国老板在境外设立的部分企业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


意思是说你们的企业虽然开在海外,但按规定也应该中国政府缴纳25%企业所得税,可我们这些老板大多都没有主动申报,可见,这次CRS全球同步执行,对福建、广东、山东、上海、深圳等从事国际贸易的老板真是最大的危机了,因为一旦查询到他们在境外的巨额收入,不仅面临的是个人所得税补缴的问题,更重要的他们在境外设立公司还有25%企业所得税问题,过去可能长达十年都没交过内地的企业所得税,合计税务总成本可是40%呀,想想都头大了!


第八类:金融财富机构从业人员


如果您是金融机构与私人财富管理相关的从业人员,CRS可能带来您事业的新挑战。这次CRS实施要影响到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银行客户经理、保险公司代理人、信托机构财富顾问、境外投资理财人员、从事家族办公室人员、境内外税务师等等。


一方面,由于CRS实施显然会带来客户资产配置地域及类型的改变,对有些行业有所冲击,客户一定要考虑将原来既有金融资产要不要改换财产类型,而且还会对将来的海外资产配置有所顾虑,最起码客户是需要对资金收入合法化、换汇出境合法化、纳税义务完成合法化都做好准备才敢作境外资产配置的;


另一方面,按照CRS落地执行细则,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可能面临被机构询问其服务客户的情况,同时也有一定的职业风险(因为CRS标准规定,如果金融从业人员诱导客户作虚假陈述或是欺骗所任职的金融机构未如实陈述,不仅面临罚款,还有可能被刑事起诉坐牢)。

 

4.今年1月开始执行CRS,外储跌破3万亿大关,有何深意?


今年1月中国外储跌破了“3万亿”美元这样一个关键水平,在这个节点上中国开始执行CRS,一切难道只是巧合吗?让我们来看下面的数据图:



如上面的数据图所示,根据权威金融研究机构国际金融研究所(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finance)最新数据,2016年,中国资金外逃总额高达7250亿美元。也许看惯了不靠谱的标题党的诸位,认为这资金外逃都是外国人热钱回流美国造成的,其实并不全是。


如下面的数据图所示,根据权威中国数据咨询公司CEIC的数据,外国人热钱流出的速度一直在减慢,而中国人自己的钱外流的速度却越来越快。眼下,资金外逃的不是外国人热钱,而主要是中国人自己的钱。


明白了吗?所以这时候执行CRS可以最大程度上降低中国人自己的钱外流出去的速度。而且这样做,又不是关闭资本账户,而是执行国际通行的税务申报准则,通过这种方式稳定人民币汇率让欧美国家难以指责。



站住,别跑,举起手来,缴枪不杀。CRS超级大风暴来了,你准备好了


CRS火了!今年起这类人投资大受影响!信息量巨大...


来源 经济日报(id:jjrbwx)综合中国青年报、央视新闻


CRS自今年1月起就进入了“实操期”,这意味着今后中国税收居民在境外101个国家和地区的账户信息将被税务机关清楚掌握,而外国税收居民在中国的账户信息也将由我国税务机关掌握。


甚至有报道称,个人和企业的境外账户将“祼奔”,想在境外逃税、避税,或隐藏资产从此就没那么容易了。CRS到底是什么?为何有这么大威力?谁会受到影响?


从2014年的一纸承诺到去年10月《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CRS自今年1月1日起就进入“实操期”。其实,针对绝大多数中国居民而言,这项新政是“无所谓的”,但对在海外有金融资产配置、在海外持有壳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等行为的富豪来说,其影响却不可小视。 

CRS自今年1月1日起就进入“实操期”。这意味着,从今年开始,人们除了在银行换外汇时要多填写一张申请书进行自我声明,在开立新账户时也多了一道手续,即填写一份声明自己税收居民身份的文件。虽然对于绝大多数百姓来说,这份文件只是在表格中的“中国税收居民”一栏后画个勾,但这份声明背后则大有文章。这是为我国税务机关即将定期与全球上百个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相互交换居民账户信息而做的铺垫。这意味着今后中国税收居民在国外的账户信息情况将由中国税务机关清楚掌握;相应的,外国税收居民在中国的账户信息也将由其本国税务机关掌握。

神秘的CRS究竟是什么?

虽然对普通百姓来说,对这个细节并不很在意,但自从国家税务总局去年10月中旬公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提出了要打击跨境逃避税,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对此,国内很多特定人群还是相当敏感的,其中就包括通过各种渠道将资产或多或少转移到海外的中国人。这些人对CRS,即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也早有耳闻。

所谓CRS,是各国家和地区之间基于同一标准的一项共同申报准则。据了解,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AEOI(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其中就包括共同申报准则(CRS),其大致内容就是签署国或地区之间相互披露对方国家或地区公民在本国的经济财产情况,以提升税收透明度和打击跨境逃税。

已有101个国家地区参与信息交换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介绍,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各国对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意愿愈显迫切。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了一项“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并于2014年7月发布

这项“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在G20的大力推动下,截至去年底已有101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

我国是在2014年9月的G20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就承诺将实施这一“标准”的,其中确定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

今年先完成600万元以上账户调查题

根据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规定流程,调查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上述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实现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根据日程,从今年1月1日开始我国将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所谓高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在2018年12月31日前,我国将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海外存有巨款人群账户信息将被掌握

某外资银行的理财分析师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实针对绝大多数中国居民而言,这项新政是“无所谓的”,但有几类特殊人群应该是会受到影响的。他举例说,在海外有金融资产配置的人肯定首当其冲,比如某位中国公民在英国某银行存有巨款,一旦中国与英国达成了协议,那么这名中国公民在英国的哪家银行存有多少钱的信息将由英国银行报送到英国银行管理部门即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该局再报送到英国税务局,由英国税务局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信息交换,这位中国公民在英国银行的所有信息对中国税务总局来说将一览无余。

另外,在海外持有壳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以及已在海外设立家族信托的中国公民都会受到影响,尤其是中国早期富豪最喜欢在新加坡、中国香港、新西兰、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库克群岛、耿西岛等设立家族信托,目前这些国家和地区已都成为CRS签约方。当然,这些受影响人群都属于富豪级别,与普通百姓没什么关联。

购买香港保险也将被上报

与中国内地一样,香港属于已经承诺实施CRS的国家和地区中的“第二批”,这意味着香港金融机构也是从今年起实施CRS。

在海外购买超过一定金额的高额人寿保险的中国公民也将在交换信息之列,比如前一段很多内地居民热衷到香港买人寿保险显然就要受到影响了。有消息称,今年起凡内地居民购买香港保单7800港币以上,其保单信息会自动作为个人税务资产上报中国税务机关。此信息会作为多项调查的依据,包括资产来源的合法性、资产出境的合法性、缴税的合法性等。事实上,不仅是今年新购买香港保险的内地居民受到影响,由于香港是CRS签约地区,因此香港的保险公司有义务将历史上购买过大额保单的高净值客户的保单资产信息报告给国家税务总局。

美国为何不在CRS之列?

尽管目前已经有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CRS,但作为全球头号经济大国的美国并不在其列,这意味着中国税务机关对中国公民在美国的金融资产账户信息目前还无法通过CRS掌握。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美国排斥这种账户信息的交换,而是美国其实早有自己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而CRS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根据这项美国法案升级而成的。

根据美国2010年颁布的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税务部门报告美国人账户的信息,否则外国金融机构在接收来源于美国的付款时将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税。FATCA主要采用双边信息交换机制,美国与其他国家(地区)根据双边政府间协定开展信息交换。其实这意味着,虽然美国不在CRS的集体交换信息之列,但其可以与其他国家“一对一”签署协议,同样可以互换金融账户的涉税信息。

“中国税收居民”并非依据身份证件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大多数人今年起在银行新开立账户时在声明表格中会选择自己是“中国税收居民”,但其实“中国税收居民”的概念与我们身份证件上的“居民”概念并不完全相同。

那么如何确定自己的身份呢?根据我国税法,“中国税收居民”中的个人是指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即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值得强调的是,外籍华人、已经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者,或者在境外停留超过一定时间的华侨,如果根据所在国(地区)法律已经构成当地税收居民,即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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