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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桥说法——流浪猫狗惹事端,侵权责任谁来担?

长桥视线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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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处置流浪猫狗,一直是各大城市治理中需要面临的疑难问题。新闻媒体上流浪猫狗伤人的消息屡见不鲜,那么当发生流浪猫狗伤人事件时,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呢?


小桥梳理了几种常见情形,一起来看看吧!

一、 能够找到流浪猫狗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

少数情况下,流浪猫狗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被找到,那么原饲养人或管理人需要对其抛弃或遗失的饲养动物所造成损害承担责任。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抛弃其饲养动物时,应当意识到该动物在脱离主人控制的情况下可能会对他人造成损害。此时,抛弃动物的行为会对社会上的不特定主体产生危险。

即便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并非故意丢弃,而是意外丢失饲养动物的,也属于未尽到对其饲养动物的管理义务。因此,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对其饲养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 无法找到流浪猫狗原主人,但存在投喂人

通常情况下,难以找到流浪猫狗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但有时可以找到其投喂人。考虑到此种情况下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流浪猫狗伤人的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一时难以明确。

对此,需要针对不同情况进一步讨论:

情况一:形成长期较为固定的喂养事实,投喂行为增加特定区域、特定人群的风险。

案例

一日,张先生买菜回家途中,被一条狗撞倒。入院后,被鉴定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十级伤残。经警方调查,该狗系附近一理发门店老板林先生经常喂养。林先生则辩称,虽然自己有喂养行为,但这是流浪狗,不应担责。对此,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判决林先生赔偿张先生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林先生不服上诉至中院,后经中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当庭兑现了4万元赔偿。

 

小桥说法

林先生的喂养行为不可避免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使得动物长期生活在附近,形成了长期比较固定的喂养事实。林先生作为喂养人,没有将流浪动物约束或者送到其他公益机构等,最终导致被侵权人在经过时被该流浪狗撞到,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情况二:偶尔对流浪动物投喂,控制力较低

一般而言,投喂者的投喂行为是出于对流浪猫狗的怜悯之心,并不能推定其有饲养或管理的意思表示,投喂行为也不能改变流浪猫狗的无主物属性。

流浪动物虽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被人饲养或管理(如定期投放食物),但人们对它的控制力较低,不能认为是“饲养的动物”,自然也不需要对流浪猫狗伤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三、流浪猫狗长期在特定范围内活动

这些流浪猫狗虽然没有固定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但通常出现和停留在某些特定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寻找食物和藏身之地。如果这些区域较为特殊,属于学校、小区、宾馆、商场、车站等一类场所,处于特定主体管理下,而管理人又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此时发生的流浪猫狗伤人事件,管理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此类特定场所,具有一定封闭性,具备对场所进行控制管理的可能,如果对出现的流浪动物未加以积极的干涉、必要的警示,则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对流浪猫狗伤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桥提示

许多人看到流浪动物,都会触及恻隐之心,施以援助,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值得赞赏。但是流浪动物可能携带大量病菌且具有一定的伤人属性,而投喂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又较低,势必会增大社区公共环境的危险性。

对于流浪动物,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将它们送往专门收容机构,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收养,通过圈养、栓链等方式防止其对他人造成损害。

此外,如果居民朋友们不幸被流浪猫狗伤害,除了及时去医院就诊外还应当迅速报警、及时取证,即便侵害发生地有监控可以调取,但监控保存期限往往有限,因此遇到上述情况应当保留好证据,以便后期依法维权。

法律小贴士

今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经正式施行了,规定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居民朋友们出门遛狗要系好犬绳,做到文明遛狗。


清和法治 平安长桥

供稿:长桥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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