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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意”判决,“法意”何在?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2016-12-17 判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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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浪微博上一篇“诗意判决书”走红网络,其中的裁判理由部分措辞感性、文艺,并且使用“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人生如梦”等诗句。据悉,这份判决书来自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审判员是一名叫王云的80后法官。判决书中如此行文,对此褒贬不一,针对此判决书的“诗意”性究竟是否可行,本期“大家说”邀请郑州大学法学院张嘉军教授、四川大学刘海蓉副教授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王少禹副主任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判决书回顾

针对这份“诗意”判决的行文风格是否具有“法意”,“中国判例”特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展开讨论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河南省特聘教授

张嘉军

法院判决书是法院庭审后对整个案件的最终认定,这一文书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为此法院判决书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要全面、对法律的适用要准确、对裁判的结果要公正公平。法院判决代表了国家公权力对案件纠纷解决的态度,裁判文书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法律性。这客观上要求判决书的语言要规范,要用“法言法语”。而判决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决定了判决书的语言要具有准确性和严谨性,遣词造句要认真推敲,不要出现易于产生歧义的语言;用词要客观,不要使用夸张性的语言,用词上尽量避免使用形容词;语言还要精炼简洁,不要出现赘语病句,更不能在判决书中出现俚语方言甚至攻击性词语。正是因为判决书的遣词造句较为严谨、“生硬”,缺少“温情脉脉”的一面,在判决书中偶尔融入“感情化”的语言,似乎给“生硬”的判决书语言风格带来一股暖意、吹进一股春风。但是这样的判决书并不应提倡,特别是不能为了追求“创新”而刻意为之。因为裁判文书代表了公权力对案件纠纷的一种解决态度,判决书应具有权威性。


纵观这一“诗意判决书”发现,这一判决书并非是在认定案件事实,并没有认定原被告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是否达到离婚的要求、法律对此如何规定等等,相反却是在渲染性地娓娓道来应当如何如何对待婚姻、如何如何对待生活……。


这样的判决尽管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其违背了判决书写作应当注意的规范性要求,以及判决书应当包括的内容。为此,我个人认为这种随性的“诗意”判决书不应大力提倡。毕竟,判决书不是法官感情任意驰骋的自由空间,判决书不是法官随性指点江山、激扬文字的舞台,而是法官代表国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决定的最终结果。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理事

刘海蓉

这份判决书能够在网络广泛流传,可以看出,这份判决书的社会效果可能是好的。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认为在判决书正文里面这样写不妥,过于感性,并不符合法律文书的语言特点和要求。我认为这种表达方式可以存在,以取得相应的社会效果,但是不应当放在说理部分,相比而言,还是放在法官后语里面更合适一些。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王少禹

我不太赞同。首先,判决书还是要理性一点,既然是说理部分,就是要说明案件判决结果的产生理由,其注重的是理性。其次,离婚案件主要看双方是否感情确已破裂,在这份判决中,能看出来吗?总之,判决就是判决,其对说理和语言均有要求,不可任性。

那么,国外的判决书究竟又是什么样子的呢?小编查找相关资料发现,在国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判决书的严肃性上的态度是存在差异的,总体而言,英美法系比较开放自由,而大陆法系则比较古板严肃。我国也是秉持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对判决书的内容是采取的比较严肃理性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关于裁判理由的相关规定

1.理由部分的核心内容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明确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阐述原告请求权是否成立,依法应当如何处理。裁判文书说理要做到论理透彻,逻辑严密,精炼易懂,用语准确。

2.理由部分以“本院认为”作为开头,其后直接写明具体意见。

3.理由部分应当明确纠纷的性质、案由。原审确定案由错误,二审或者再审予以改正的,应在此部分首先进行叙述并阐明理由。

4.说理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展开,逐一进行分析论证,层次明确。对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争议的法律关系、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分析,作出认定,阐明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理由。

5.争议焦点之外,涉及当事人诉讼请求能否成立或者与本案裁判结果有关的问题,也应在说理部分一并进行分析论证。

6.理由部分需要援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时,应当准确、完整地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项序号和条文内容,不得只引用法律条款项序号,在裁判文书后附相关条文。引用法律条款中的项的,一律使用汉字不加括号,例如:“第一项”。

7.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并写明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8.司法指导性文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在理由部分予以阐述或者援引。

9.在说理最后,可以另起一段,以“综上所述”引出,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评述。


图文 | 武文浩

编辑 | 付翔宇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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