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高级法院:关于婚内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若干裁判规则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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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补充规定使得“二十四条”在内容结构上更为合理:原有第一款强调对债权担保范围等债权人利益保护,在此基础上,新增的第二款对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企图多分财产的行为予以否认,新增的第三款也表明了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举债不应以作为家庭生活物质基础的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的裁判观点。
与此同时,对于补充规定,舆论热点还是多数集中在“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签字”这一形式要件上,编者认为值得商榷:上述观点忽略了夫妻双方互相享有“钥匙权”——只要是用于家庭生活的正常开支,夫妻一方即可为另一方做主,这也是夫妻关系的精华——相互信任之所在。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共同签字的话,不仅程序上冗余繁琐,而且性质上无异于一般自然人共同举债。因此,补充规定实际上是《合同法》第52条、《婚姻法》第41、47条在婚内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上的具体体现,更为细化、直观的规定不仅减少了对一些显而易见的事实冗余论证的讼累,更能帮助群众对“二十四条”有更为全面、客观、清晰的了解,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导读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因虚假债务、非法犯罪活动中所欠之债等问题。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 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本期,通过梳理高级法院在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中的裁判规则,结合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归纳出夫妻共同债务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的裁判规则。
一、婚内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1、婚内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1)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2)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均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最高法的最新补充规定
(1)【2017年2月28日最新发布】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第二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体现了对夫妻当事人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平衡。
(2)【2017年2月28日最新发布】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第三款,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高级法院关于关于婚内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
夫妻一方举债数额之巨明显超出夫妻家庭生活之需,且无法证明夫妻有举债合意,可以作为认定个人债务的参考因素之一。
曹永根与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民再16号】
高级法院认为
夫妻一方对外负债,如负债数额明显超出夫妻家庭生活需要的,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所涉借款数额巨大,已明显超出夫妻家庭生活之需,且无直接的证据证明刘丽华与曹永根夫妻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再结合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尽审慎注意义务、案涉借款划入刘丽华账户后即划出等情形,可以认定案涉债务为刘丽华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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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
夫妻一方因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闵庆岱与山东岱祺物资有限公司、冀金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鲁民终544号】
高级法院认为
夫妻双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但本案张文军对外担保所付的债务并非因日常生活进行的财产处理,也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规定:“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张文军因对外担保所产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赵淑华不应当与张文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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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
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恶习而举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陈启旺与林雪梅、黄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民申2712号】
高级法院认为
本案中,林雪梅二审中提供的苍南县公安局龙港分局出具的人员概要情况、人身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黄颖与案外人林张霞、付庆访的微信聊天记录,黄颖与林雪梅之间的往来信件,(2015)温龙苍商初字第1480号、1492号民事判决书,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龙港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黄颖、林雪梅的起诉状、宁波银行个人信用授信申请书、个人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信用卡柜面账单查询回单、各大银行及拍拍贷催款短信,住宿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黄颖存在长期赌博恶习,且因赌博行为于2013年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4年被公安机关行政传唤。再结合黄颖2013年—2015年期间举债已超百万、无证据证明案涉借款发生期间有购置家庭大额资产或投资行为等情况,二审据此认定黄颖单方恶意举债具有高度可能性,从而认定案涉借款为黄颖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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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
债权人对债务人与其配偶的财产状况是否知情应结合个案分析。
裴艳与魏学斌、苗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甘民申933号】
高级法院认为
苗军平向魏学斌借款时,出具的欠条不仅列明了担保人,还注明“提供父亲土地证、房屋产权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等作保,并承诺了“每天壹仟元违约金”,该欠条上苗军平书写的担保义务如此繁重,亦说明魏学斌对苗军平还款能力的担忧。另,裴艳在二审庭审中陈述:“我有个印象,当时借钱时魏学斌给我打过电话,我跟他说过我与苗军平之间的关系,并告知魏学斌如果将钱借给苗军平,苗军平不会将钱给我和孩子花,魏学斌还坚持给苗军平借钱”。从上述欠条具立的情况及当事人陈述分析,作为第三人的魏学斌对裴艳与苗军平分居的事实及双方财产是否独立的情形应当是知情的。
附
法释〔2017〕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2017〕4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家事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事关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关婚姻家庭稳定和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事关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的推进。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对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增加规定了第二款和第三款。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依法妥善审理好夫妻债务案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除应当依照婚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结合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理念,增强法律和司法解释适用的社会效果,以达到真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交易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三、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对夫妻一方主动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四、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在案件审理中,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五、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债务偿还原则以及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处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问题。
六、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七、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等,要加强罚款、拘留等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除依法制裁外,还应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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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
文:敬梓源
审编:武文浩、付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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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心主办或成员参加的研讨会以及实践调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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