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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关于商标权利人授权他人鉴定注册商标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7年4月4日《关于商标权利人授权他人鉴定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效力问题的请示》(津工商标字〔200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商标注册人依法委托他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商标侵权案件,并且明确授权被授权人可对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进行鉴定的,商标注册人和被授权人须对被授权人的书面鉴定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对该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其商品系真品的证据或者取得该证据的线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