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旭|施米特论敌人(中)
编者按:
德国思想家卡尔・施米特被称为最后一位欧洲公法学家,他的学说以敌我之分的政治概念贯彻始终,强调在政治的现实意义上去理解战争、敌人、敌对性,并提出相应的政治决断对主权者的决定关系,代表了欧洲思想的保守主义传统。阅读他的作品有助于为我们从“左右之争”的意识形态对立之外,全面地理解法国大革命之后所形成的,由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三种现代性政治话语模式所构成的西方现代知识场域。施米特的政治概念,对于今天存在于左右双方在政治问题,特别是国家问题上的轻率,有其积极意义——它回到了作为常态的生存论意义上的政治,而非代之以想象性的政治消亡。张旭老师在本文中对施米特的名著《政治的概念》进行了批判性地解读,既肯定了作为重要理论资源的施米特思想中的积极因素,也注意到了施米特主义中蕴含的危险后果,望读者在阅读中予以甄别。
本文原发表于《历史法学》第十一卷《敌人》(法律出版社,2016年),感谢作者张旭老师授权“保马”推送!由于原文篇幅较大,故将分为三期推送,此为中篇。
重读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
作者:张旭
四、战争的现实的可能性
揭示了敌友之分
敌友之分或政治生存的敌对状态的“强度”概念体现在何处?施米特说:“战争是敌对性的显现形式”。敌友之分或敌对状态作为对立冲突的最高“强度”就体现在具体的生存意义上的现实的可能性的斗争或战争之中。换言之,战争的现实的可能性揭示了对立冲突已达到了最高强度,于是敌友之分或敌对性将可能或现实地以战争的方式显现出来。在此,战争的现实的可能性就是敌友之分的表现形态,因此,也是构成政治现象的“先天性”。施米特说:“战争既非政治的目标,也非政治的目的,甚至也不是政治的真正内容。但是,作为一种始终存在的可能性,战争乃是典型地决定着人类活动与思想并造成特定政治行动的首要‘前提’。”(页41)
战争的现实的可能性而非实际的战争本身,能充分揭示了敌友之分的最极端、最剧烈的强度,即敌友阵营的对立上升到政治统一体之间或之内的刀兵相见。作为现实的极端的可能性,作为极限处境和例外状态,战争对于揭示政治的本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若对立冲突还没有达到最高强度的敌友之分和战争之可能,若没有最极端、最剧烈程度的敌对状态和敌友之分,若没有消灭敌人肉体上的生存并捍卫我们自己的生活方式的战争,在施米特看来,也就没有了政治的可能性和意义。没有了政治生活的意义,也即政治统一体生存的现实性的严酷性,我们的生活方式也失去了值得以生命去捍卫它的严肃性。[1]
施米特说过,任何宗教、道德、经济、种族或其他领域的对立,当其尖锐到足以有效地把人类按照敌友划分成阵营时,便转化成了政治对立;而任何宗教、道德、经济、种族或其他领域的斗争,当其尖锐到足以有效地把人类按照敌友划分成阵营时,便转化成了国家间战争或内战。无论是宗教战争,还是阶级斗争,当它们将敌对的对方视为真正的敌人时,战争就会转化为国家间战争或内战。施米特说:
“如果一个宗教群体发动了反对其他宗教群体成员的战争,或参与其他战争,那么它显然不再仅仅是一个宗教群体,而是成为一个政治统一体。……同样,当马克思意义上的‘阶级’走到了那决定性的地步,比如,当马克思主义者严厉对待阶级‘斗争’,把对立阶级当作真正的敌人,不是以国与国之间的战争就是以内战的形式与之斗争时,阶级就不再是纯粹的经济组织,而是变成一种政治因素。……不论与民族国家相比,还是与教士国家、商人国家、军人国家,抑或其他类型的政治统一体相比,无产阶级国家的政权丝毫不会逊色。”(页45-6)
施米特在《论专政》中曾强调无产阶级专政类型的独特性,以与其所支持的主权专政相对照;在《政治的概念》中他也特别强调阶级斗争及其以阶级区分敌友的类型的独特性,以与其所支持的政治统一体的战争与敌人相对照。在施米特看来,马克思主义由于以自由主义的资产阶级为自己的死敌,因此,其敌人的基本政治视野和观念成为特洛伊木马深深地植入它的政治的概念之中,导致它在与敌人进行惨烈斗争时陷入到与其纠缠的陷阱之中而无法自拔。在施米特看来,自十八世纪以来,“自由主义运用某种特定的系统方式改变了所有的政治概念”(页86),“自由主义以相当系统的方式逃避或忽略国家和政治,并且总是摇摆于两个不同领域的两极之间,即伦理与经济……”(页87-8),“伦理或道德以及物质性的经济现实在所有典型的自由主义理论中都混杂在一起,并且赋予所有政治概念双重面孔”(页88)。而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概念也将道德与经济的两极引入其中,形成了一种与自由主义针锋相对的极端类型。
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概念中道德与经济的两极占据核心位置:一方面,马克思主义以“阶级”(不同于韦伯的定义,马克思的阶级概念首先是个经济范畴)区分敌友阵营并将资产阶级视为道德上最邪恶的敌人,因而对其发动阶级斗争作为解放全人类最后的殊死一战;另一当面,马克思主义从政治经济学观念出发将所有的经济斗争都视为为政治斗争,并追求最终在经济斗争上一劳永逸地消除剥削阶级,进而消灭阶级斗争。施米特说:
“马克思所阐述的对立面是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这一对立面把世界历史上所有的对抗归结成与人类最后敌人的最后一战。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它一方面把世界上众多的资产阶级政党化归一派,另一方面则把无产阶级化归一派。这样以来,便形成了强大的朋友与敌人阵营。在十九世纪,这种做法的力量首先寓于下面的事实之中:它跟随自由主义的资产阶级敌人进入了自己的领域,即经济领域,并在自己的领地上用自己的武器向它发出挑战。这是必然的,因为转向经济取决于‘工业社会’的胜利。这场胜利发生于1814年,那也是英国战胜拿破仑军事帝国主义的一年。”(页91)
施米特认为,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共享经济主义和道德主义两种强烈的去政治化立场,彻底改变了“政治的概念”,要么导致政治斗争的极端化,要么导致政治统一体的极度虚弱。在魏玛民国国家脆弱的处境中,《政治的概念》及其同时期的著作主要集中于自由主义批判;另一方面,施米特也时刻不忘将马克思主义纳入自己的批判视野,花费不少篇幅批判马克思主义的阶级阵营之分、阶级斗争观和国家消亡观。
施米特着力批判自由主义也是出于自由主义在西方仍未被任何反对者所取代的主流地位。施米特说:“在此,我们看到了一个完整的非军事化、非政治化的概念体系。……尽管曾经出现过各种逆流,自由主义思想在今日欧洲仍然没有被取代。这些自由主义概念典型地摇摆于伦理(精神)与经济(贸易)之间”(页88)。施米特批判自由主义系统性地否定敌友之分、否定战争状态、否定主权者决断、否定国家的首要性,是一种“非政治化的政治”。但是,作为自由主义死敌的马克思主义并不否认上述的政治的概念,与此同时,它又像自由主义那样将道德主义和经济主义的两极引入其中,可以说在政治、经济和道德等领域全面地与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形成尖锐的对峙:它将阶级敌人作为公敌、绝对的敌人和人类最后的敌人,它以阶级属性而非民族国家来界定同质性的人民,它将阶级斗争与阶级革命作为针对所有反革命的正义战争,作为对绝对敌人最后的总决战因而也是最残酷的歼灭战。在自由主义的死敌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的概念中,它将道德和经济的意识形态引入到政治之中但又并不否认政治斗争的必要性,系统建构了前所未有的革命政治的思想体系。相对于马克思主义的革命政治而言,施米特显得不仅顽固保守,而且十足地“反革命”。
作为“反革命的国家理论家”,施米特坚守政治之于其他社会领域(也包括法律)的独立性和首要性,坚守主权者决断例外状态的必要性,坚守政治统一体决断战争和敌人,坚守政治统一体消除内战,坚守主权国家和国家间非歧视战争的必要性;而在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概念中,敌我阶级阵营的区分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以吸纳与排斥的方式进行阶级建构的阶级区分,阶级斗争不是国家间的敌我之争而是正义的人民与所有不正义的敌人之间的总体动员和总体战争,因而它不仅批判国家主义与民族主义,而且也会利用国家机器对内从事无产阶级专政、利用民族主义对外从事反帝国主义斗争。[2]在马克思主义的激进的政治概念这里,施米特所捍卫的“政治的概念”的种种理念通盘失效。自由主义因其缺乏国家理论似乎并不足以令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失效,但马克思主义的革命政治概念,包括无产阶级专政、阶级斗争、阶级敌人、人民、革命战争、国际主义、国家的消亡、解放人类的总决战等等,足以令施米特的以国家及其主权为中心的“政治的概念”暴露出其限度和保守性来。
列宁著作《国家与革命: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学说与无产阶级在革命中的任务》,此为英译。
实际上,“国家与革命”(列宁一本著作的标题)不仅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政治概念,也是西方现代政治的基本主题。正如阿伦特在《论革命》(1963)中写道:“革命是唯一让我们直接地、不可避免地面对开端问题的政治事件。”[3]从现代政治诞生的“马基雅维利时刻”开始,政治就意味着非常态政治、极端状态政治、必要性政治,或者说革命政治;而霍布斯式的主权国家、常态政治、法律秩序以及正义,都是从极端状态的政治中创生出来的。从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可以看到,从“人与人之间是狼”的战争状态走向消除内战和相互的敌意的永久和平状态的主权国家之建立,实际上就是从非常态政治中创建常态政治秩序的革命过程:革命创建了主权国家,主权者创建了法律和秩序,法律创建了正义。霍布斯的契约论和主权者的法人化将这一革命过程最终转化为一个合法化的准宪政秩序。可见,革命政治、主权国家政治和宪政政治的概念在霍布斯这里都能找到其源头。
然而,在施米特的保守性的政治的概念中,革命概念从开端时刻和极端状态中彻底消失了,它要么被视为内战,要么被视为骚乱。尽管他晚年十分关注游击战和革命战争,但是他仍然坚持将其视为国家间正规战争的国际法规则的摧毁者。于是,国家间战争成了唯一对政治的本质具有揭示性的极端状态。在这一极端状态下,主权者垄断了决断战争的权利,开端时刻或极端状态下的革命政治的可能性就被先天地排除了。
在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中,最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例外状态就是战争的“现实的可能性”,它揭示了敌友之分和敌对状态的强度并让敌人或敌对性得以显现,因而,是确保政治的独立性、至高性和总体性的前提。战争对于揭示和界定政治的本质在认识论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就像是例外状态比规则在揭示问题时更具有优越性一样。施米特说:
“尽管这种极端处境似乎是一种例外,但是这并不能否定战争的决定性,反倒更加确证了战争的决定性。虽然今天战争的数量和频率都有所下降,但是其残忍程度却成倍增长。战争在今天仍然是一种‘最极端的可能性’。我们可以说,战争这种例外情况具有一种特殊的决定意义,它揭示了问题的实质。因为,只有在真正的战斗中,敌友的政治划分所产生的最极端后果才得以暴露出来。人类从这种最极端的可能性中发展出特定的政治紧张局面。”(页42)
施米特并没有以老掉牙的自然状态学说或时髦的历史主义去论证,为什么战争的现实的可能性这种极端状态而非革命的极端状态或者宪政的正常状态,对于政治的本质具有揭示性的意义。施米特只是以简明扼要、直指事情核心的表现主义风格和不容置疑的现实主义姿态断定,战争作为一种现实可能性,直到今日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承认这一事实对于认识敌友之分以及政治的本质至关重要,而否认战争的现实的可能性则意味着基本的政治感知力和认知力的缺失。
施米特说:
“在一个彻底消除了战争可能性的世界上,在一个完全实现了和平的世界上,将不会存在敌友的划分,因而政治也将不复存在。可以想象这样一个世界照样包含许多令人感兴趣的对立和对抗,各种竞争和谋略,但是却不复存在那种富有意义的对立面,以要求人们去牺牲生命,准许人们去流血并屠杀其他人。至于这样一个没有政治的世界是否是人们梦寐以求的理想境界,则与此处政治的定义无关。政治现象只有在敌友阵营这种始终存在的可能性背景下,方能得到理解,而与这种可能性所包含的道德、审美以及经济等因素无关。
战争作为最极端的政治手段揭示了那种支撑着所有政治观念的可能性,即朋友和敌人的划分。只要这种划分在人类中实际存在或至少是潜在地可能存在,战争就具有意义。另一方面,如果出于‘纯粹’宗教、‘纯粹’道义、‘纯粹’法律或‘纯粹’经济的动机发动战争,则毫无意义。敌友划分以及战争均无法从人类文化的这些特殊对立面中发展出来。战争既不需要具有宗教意义,也不需要在道义上正确,更不需要有利可图。在今天,战争根本不再需要些东西。这一点显而易见,却极容易混淆,因为宗教、道义以及其他方面的对立能够强化政治上的对立,并导致产生决定性的敌友阵营的划分。事实上,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么,相关的对立就不再纯粹是宗教、道德或经济的对立,而是政治的对立。这样一来,剩下的唯一问题便永远是,这种敌友阵营的划分是否真的已经迫在眉睫,而与人类的哪一种动机已经强大到足以把它变成现实无关。”(页42-3)
五、否定性的敌人概念
对于敌友之分是决定性的
战争的现实的可能性揭示了政治作为政治统一体和人类生活不可回避、无可摆脱的命运的存在。施米特断言“没有什么东西可以逃脱政治的这种逻辑结论”,甚至和平主义也不能外。因为
“如果和平主义者对战争的憎恨强烈到使他们卷入反对非和平主义者的战争中,即‘以战争反对战争’,那么就恰恰证明了和平主义实际上拥有政治力量,因为它已经强大到足以按朋友和敌人划分不同阵营。事实上,如果消除战争的意愿强烈到它不再回避战争,那么,它就变成了一种政治动机,换言之,即使仅仅作为一种极端可能性也罢,它还是肯定了战争,甚至发动战争的理由。目前,这似乎是一种将战争正当化的独特方法。这样一来,战争就被认为构成了人类‘绝对的和最后的战争’。这种战争必然空前惨烈、毫无人性,因为一旦超出政治范围,它们必然在道德和其他方面贬低敌人,并且把他们变成非人的怪物。对这种怪物不仅要抵抗,而且必须予以坚决消灭。换言之,敌人就不再仅仅是被迫退回自己的疆界内而已。这种战争的可行性恰恰说明了,战争作为一种现实可能性直到今日仍然存在,这一事实对于认识敌友的对立以及政治本身都至关重要。”(页43-44)
在这里,对战争的现实的可能性的肯定意味着肯定了战争不可消除以及敌人在政治上不可歧视。如果战争不可消亡,如果战争作为政治的延续,如果战争作为政治框架之内的有限手段而存在,那么,就不存在着上帝与魔鬼之间(无论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还是自由民主国家与专制国家,无论是和平主义与好战主义,还是普世主义与特殊主义)的一场一劳永逸的最后的总决战。这种绝对的战争观念已将神学和道德的因素引入到政治之中,从而预设了道义上绝对正义的战争和绝对非人性的敌人,由此,这种战争会变得空前惨烈,毫无人性。
因此,施米特肯定战争的现实的可能性,完全与好战主义无关,而是肯定在政治上可以理性地对战争加以限制。施米特说:
“似乎政治仅仅意味着毁灭性的战争,似乎每一种政治行为都意味着军事行动,但是绝非如此;也绝不是说,似乎每个民族在面对其他民族时始终处于不是朋友就是敌人的抉择中。那么,难道政治的理性进程无法避免战争吗?我们在此提出的政治定义既不偏好战争,也不偏好军国主义,即不鼓吹帝国主义,也不鼓吹和平主义。它也并非企图把战争的胜利理想化,或者把革命的成功作为‘社会理想’,因为战争和革命均不是‘社会性的’,也不是‘观念性的’。”(页40)
在1963年的补注中,施米特继续澄清道:“在此作为基石的敌人概念的含义不在于消灭敌人,而在于抵抗敌人,权衡其力量,并且赢得一个共同的界限。当然也有一个绝对的敌人的概念,在这儿拒绝这一[绝对的敌人]概念乃是因为它是非人性的表达。”(页44)无疑,这些讲法与施米特一贯坚持“非歧视性战争”和“非歧视性敌人”的欧洲公法观念是一致的(页60)。在现代欧洲的国际法传统中,这种非歧视战争和非歧视性敌人的观念体现了国家间政治层面上的“政治理性”。
然而,施米特在《政治的概念》(1932)中还“没有足够清晰准确地划分和区分不同类型的敌人——传统意义上的敌人、实际的敌人或绝对的敌人”(页18),直到《游击队理论》(1963)他才处理到了“实际的敌人”问题。由于没有充分展开“现实的可能性”的含义,所以,他的敌人概念没有预先规避“假想敌人”或“制造敌人”的陷阱。他往往为了强调战争与敌人对于揭示和理解政治的本质的根本性意义,而使他的许多表述看起来就像是在强调“绝对的敌人”、“总体的敌人”或“天生的敌人”以及在肉体上消灭敌人的必要性。比如他说:“朋友、敌人、斗争这三个概念之所以能获得其现实意义,恰恰在于它们指的是肉体杀戮的现实的可能性。战争起于仇恨。战争就是否定敌人的生存。它是仇恨的最极端后果。它不必是某种普遍性的、正常的或令人向往的理想化的东西。但是,只要敌人这个概念仍然有效,战争便具有现实的可能性。”(页39-40)
对于施米特而言,若没有敌人,没有敌对性,便意味着不复再有战争的现实的可能性,敌友之分便不再有什么意义,严肃的政治也将不复存在。因此,他在捍卫敌人的概念时总是存在着修辞的过度。当自由主义者试图否定敌人和战争存在的必要性时,施米特总是以现实主义姿态和嘲讽不屑的语调回敬他们“没有敌人”或“不要战争”的论调:今天真的没有敌人了吗?!
在施米特眼中,只有不能决断战争和敌人的政治统一体,却不存在没有敌人的政治统一体。一方面,敌人的存在不以我们自己的善良意愿为准;另一方面,没有敌人政治统一体就无法实现自我确认。这一点尤为重要。施米特说:
“政治思想和政治本能通过在理论和实践中划分朋友和敌人的能力来证明自己。政治的极致也就是那些明晰无误地把敌人确认为敌人的时刻。不过,反之亦然:在政治的历史上,无论是国际政治还是国内政治,一旦无力或不愿做出敌友的划分,便标志着政治的终结。”(页83-4)
归根结底,敌人的存在乃是我们自己的存在形态的问题。正如施米特最喜欢的多伯勒的诗所说:“敌人就是我们自己的存在形式的真正问题”(Der Feind ist unsre eigne Frage als Gestalt)。每一个熟悉黑格尔哲学的人都懂得“否定性”在哲学上的含义:否定性不仅建立了区分,建立了同一与差异,而且只有通过否定性,事物才能确认自身的存在或自身的同一性。经过科耶夫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著名的《黑格尔导读》(1947)的系列讲座,黑格尔的自我与他者之间的辩证法已被公认是一条后现代主义的基本原理:只有通过他者,我们才能确定自身的同一性或身份,或者说,正是通过对他者的吸纳与排斥,我们建构了我们自身的同一性、确认了我们自身的身份。不过,在施米特那里只有敌友之分、敌对性或敌人的绝对的否定性的存在,而没有黑格尔那种扬弃否定性的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也没有后现代主义那种他者、差异和无限的优先性。此外,或许还会有人指责施米特坚持敌友之分的二元论有太多“摩尼教”或“灵知派”的残余,这种二元论在后现代主义看来绝对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维,不过它对施米特本人并不构成根本性的困扰。
施米特坚持对于政治来说首要的事情就是决断敌友之分,即区分“谁是朋友,谁是敌人”。而敌友之分又依赖于敌友这对概念中“否定性”的“敌人”的存在,因为只有敌人的概念才能建立起敌友之间的同一与差异,建立起敌友之分,确认我们自身的存在。在敌友这对概念中,或者说在敌友之分中,敌人的概念具有认识论上的优先性。我们是从敌人这一否定性的概念而不是朋友这一肯定性的概念来区分敌友,建立起敌对性,并最终确定我们自身的同一性或同质性以及我们自身的存在形态。也就是说,否定性的敌人概念肯定的是认识论上敌友之分存在对于政治的本质的揭示性意义,而非肯定敌人本身或敌对状态,也不是在本体论上肯定“绝对敌人”。
施米特在《政治的概念》1963年版的前言中澄清道:
“对所谓敌人概念的首要性的指责虽广为流布,却陈腐不堪。这些指责不懂得,任何法律概念之运动都是以辨证的必然性从否定中浮现出来的。无论在法律理论中一样,还是在法律生活中,否定所涉及的根本不同于被否定者的‘首要性’。只有当一项权利遭到了否定,作为法律行动的程序才是可思议的。惩罚和刑法针对的不是一个行为(Tat),而是行为开始时的罪行(Untat)。这难道有可能意味着对罪行的某种‘肯定性’理解,意味着‘犯罪’的‘首要性’吗?”(页15)
因此,在施米特这里,与其说敌人具有本体论的地位不如说具有认识论的地位,敌人的否定性的概念确立了敌友之分,进而揭示了政治性的特质。
施米特也喜欢像海德格尔那样寻求词源学上的帮助,以确定一些概念在历史上的语义本原与变迁。施米特指出,在一些语言或语系的词源中,“敌人”意味着深仇大恨者、对之进行自卫者、视为殊死斗争中的死敌,它是敌对性达到了最强烈强度的词语,在今天依然具有强烈的政治性含义。而与之相反,“朋友”一词在今天则失去了强烈的政治性含义。由于基督教文化消解了希腊和罗马的共和主义政治友爱的含义,公共性的友爱已不复存在,或许马克思主义的“同志”概念还多少保留着这种共和主义的友爱观。施米特说:
“‘朋友和敌人’在不同的语言和语系中具有一种语言上和逻辑上的不同结构。按照德语的语义,和在其他语言中一样,朋友原初仅仅是氏族同伴。因此朋友原初仅仅是血缘朋友,是血缘亲属,或是通过婚姻、结拜、收养或通过相应的安排‘成为亲属的人’。很可能,只是因虔敬主义和沿着通向‘上帝之友’的途径找到‘灵魂之友’的类似活动,才出现了十九世纪典型的、但今日依然流行的对朋友概念的私人化和心理化。于是,友谊成为一件私人情投意合的事情,在莫泊桑式的氛围中带有一种情爱色彩。”(页106)
相比之下,“敌人”概念对于确定敌对性或敌对状态、区分敌友、揭示政治的本质更具有优越性,因为敌人的概念比朋友的概念更多地保留了公共性的政治性的含义。
恩斯特·云格尔(Ernst Jünger) & 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
六、敌人不是私敌而是公敌
在施米特的敌友之分的概念中,“敌人”指的是公共性的敌人或敌对阵营,而不是私人领域中的敌友关系,不是个体的私敌。“私敌是那种痛恨我们的人,公敌则是那种与我们战斗的人”(页35)。施米特说:
“敌人并不是指那些单纯的竞争对手或泛指任何冲突的对方。敌人也不是为某个人所痛恨的私敌。至少是在潜在的意义上,只有当一个斗争的群体遇到另一个类似的群体时,才有敌人存在。敌人只意味着公敌,因为任何与上述人类群体,尤其是与整个国家有关的东西,均会通过这种关系而变得具有公共性。广义地讲,敌人乃是公敌(hostis),而非仇人(inimicus);是polemios,而非eckelos。”(页35)
与此相反,基督教传统的“爱你的仇敌”则主要指的是“私人领域”意义上的敌人,这显示出基督教典型的非政治性:“政治上的敌人无须遭到个人的痛恨,只有在私人领域,去爱敌人,即爱仇敌才有意义。《圣经》中的篇章更少触及政治对立面,相比较而言,它更倾向于处理诸如善与恶、美与丑等对立面。”(页35-6)即便如此,“在基督徒与穆斯林历经千年的争斗中,基督徒也从未出于爱尔放弃保卫欧洲,向撒拉逊人或土耳其人投降”(页35)。
施米特还援引《理想国》第五卷中柏拉图对公敌(polemios)和私敌(eckelos)的区分,这一区分与针对外部敌人的战争(polemos)和针对内部敌人的内战或内讧(stasis)交织在一起。[4]“对于柏拉图而言,真正的战争只发生在希腊人与野蛮人(他们是‘天生的敌人’)之间,在他看来,希腊人中间的冲突则只是一些内讧而已。这里所表现的思想无非是说,一个民族无法发动反对自己的战争,内战只是一种内部分裂,它并不会创造出一个新国家甚或一个新民族。”(页35注)尽管施米特对柏拉图的解释有些时代错置之嫌,但公敌与私敌之分、战争与内战之分对于希腊人来说(更不用说罗马法了)的确是不陌生的。施米特还间接援引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亚里士多德说,友谊与战争分别是[政治体]建构与摧毁的原因”(页7)。用施米特的话就是说,从古至今各个民族大部分都是以敌友之分而分分合合。
敌友之分中“敌人”所指的“公敌”到底是何种意义上的“公敌”呢?按照博丹和霍布斯的古典时代的定义,在首要的意义上政治乃是国家间政治,在首要的意义上战争乃是国家间的对外战争,因此,在首要的意义上的公敌就是国家间的敌人;而国内的政治、内战、国家内部的敌人以及“政党政治”、“阶级斗争”或“治安”等等,都是次要意义上的政治。首要的意义上的敌人是国家的公敌,这意味着政治上的“公敌”排除了神权政治的宗教信仰上的异教徒、革命政治的人民与阶级敌人、种族冲突的种族仇敌、以及权力与反抗政治的社会敌人。在首要的意义上,政治统一体的那个有组织的无所不包的民族单位就是国家。任何宗教、社会社团、政党、阶级、种族,除非它掌握了国家,消除了所有其它类型的敌友阵营并能发动与他国的战争,成为教士国家、党国、阶级专政的国家、单一民族国家,否则就不具有首要的政治的意义,就没有首要的意义上的“公敌”。谁能够决断谁是公敌,决断敌友阵营之分,决断发动或停止战争,谁就主宰了政治统一体;否则的话,就只能是作为国内政治、内战或内部敌人的次要的意义上的政治而存在。这些次要的政治的概念,取决于首要的政治之事的存在,也就是说,从属于国家政治。
施米特说:
“真正按敌友划分阵营具有巨大的举足轻重的生存意义,一旦非政治性的对立变成政治性的对立,它就会令那些迄今为止仍然是‘纯’宗教、‘纯’经济以及‘纯’文化的准则和动机服从眼前政治局势非理性的条件和结论。无论如何,敌友之分总是属于使自己适应这种最极端的可能性的政治。所以,这种划分始终是决定性的阵营划分,即政治统一体。只要这种统一体尚存在着,它就始终是主权性的统一体,就占有主导性地位,因为关键时刻(尽管只是例外)的决断必然永远出于政治统一体。”(页47)
国家作为一个有机的政治统一体完全由自己决断敌友之分,而不容任何其他的社团越俎代庖。如果这种决断敌友之分与战争的主权者不存在,那么政治统一体也不复存在;如果这种决断敌友之分与战争的主权者犹豫不决无法做出决断,那么政治统一体就会变得十分脆弱危险。因此,决断敌友之分是政治统一体的首要之事。
国家垄断敌友之分这一首要的政治决断,这意味着,政治在首要的意义上是针对国家的公敌发动国家间的对外战争的现实的可能性。国家间战争以及国家的公敌在本质上完全不同于阶级斗争和阶级敌人,也不同于种族斗争和种族敌人,更不用说什么“文明的冲突”(因为并不存在着“文明的敌人”)。并不是说不存在阶级斗争、种族斗争以及文明的冲突,而是说它们并不具有至高的与决定性的政治意义,如果不借助和调动国家的力量,它们就无法成为政治之事。从个人私敌到各种共同体之间的敌对到国家公敌,这之间有个非常宽广的谱段,除了国家公敌之外,各类共同体之间的敌对都无法达到国家间战争的敌对状态所能达到的敌友阵营之分最极端的强度。而当内战达到了这种最极端的强度时,我们必得说这个国家已经分裂为两个国家了。总而言之,敌友阵营之分的标准所确立的政治的概念的核心就在于,拥有主权的政治统一体的国家才是敌友之分的决断者,最极端强度的敌友之分同时也是首要的意义上的敌友之分,就是针对国家公敌发动国家间对外战争的现实的可能性。
由此可见,施米特通过敌友之分、战争的现实的可能性、作为公敌的敌人以及决断敌友之分和战争状态等一系列命题所确立政治的概念,为主权国家的必要性重新做了奠基,即国家具有决断外部敌人和内部敌人的至高的权威和权力。施米特以决断论为主权国家的必要性所做的论断,完全不同于霍布斯以契约论为国家的建立所做的论证(见《利维坦》,xvii:13)。在施米特看来,主权者决断例外状态包含了主权者作为权威、统一意志、至高权力和代表的人格性,比以社会契约所建立的个人权利、规范义务和宪政秩序更富有政治性的意义,因为主权专政、主权者决断例外状态、主权者决断战争和敌人、主权者保护宪法,能够在国家动荡衰微的非常之际拯救国家,而后者则对此无能为力。施米特并不关心国家的诞生的法哲学论证,他更关注在具体的生存的意义上国家的存亡绝续。这是我们理解《政治的概念》所不能忽视的作者的意图。
施瓦布(George Schwab)的《例外的挑战:施米特1921-1936年政治观念导论》(1989)的“第二版导言”中有一段话对施米特的意图总结的精辟到位:
“由于施米特的关注点集中在近代欧洲主权国家以及围绕着国家的各种问题,因此,一种以国家为中心的政治理论可以根据他的法律著作或与法律有关的著作(尤其是自20世纪10年代末以来的著作)推断出来。对于施米特来说,‘国家是人民的政治统一体’。考虑到施米特将人的本性人类学地理解为是根本性地危险的,因此对他来说,国家的存在理由就在于遏制人的攻击性本性,确保一个在特定领土之内我们称之为‘国家’的组织机构中有序的和平的稳定的社会秩序。按照他的观点,这一点可以通过社会的去政治化得以实现。为什么?他认为,在社会中积聚的政治张力已经潜在地达到一个使得冲突成为现实的可能性的强度。施米特在十六、十七世纪以来的欧洲政治史的语境中来审视这一问题,他认为,一旦由于国内势力开始质疑和挑战国家垄断决断敌人的权利而国家垄断政治被打破,区分‘政治的’(political)与‘政治’(politics)就是不可避免的了。于是,施米特用一个敌友之分的标准来定义二者。国家有权在国际领域中区分敌友,这先于社会的政治化;而伴随社会的政治化,国家尽管足够强大有力,却也只能国际领域中进行敌友之分了。施米特说:‘一个正常国家的首要问题就是努力确保国家和疆域之内的彻底和平(页55)。战争法权,即在特定情况下决断谁是敌人的现实可能性,以及运用来自政治的力量与敌人作战的能力,属于在本质上作为政治统一体的国家(页54)’。” [5]
七、
决断战争与敌人的是政治统一体,
而自由主义拒不承认它的政治意义
继《政治神学》(1922)中“主权者决断例外状态”的定义,施米特在《政治的概念》(1932)中再次运用主权决断论的语汇重新定义了作为政治统一体的国家,即“国家决断战争和敌人”。在《宪法学说》(1928)中,施米特坚持国家作为政治统一体及其同质性人民之共同意志,拥有一次性地决断宪法的制宪权。在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中,主权者决断例外状态、决断战争与敌人、一次性地决断制宪,是政治统一体生死存亡的核心。施米特反复申说:“如果着眼于那种与现实敌人的真正战斗这种可能的极端情况,我们就会看到,政治统一体乃是关键,它是决定着敌友阵营划分的关键统一体;在这个意义上而不是在任何一种绝对主义的意义上,政治统一体即主权。否则的话,政治统一体将不复存在。”(页47-8)
主权就是政治统一体的存在理由。主权不在于对权力的垄断,也不在于作为同质性人民的意志的代表,而在于对决断敌友之分或战争的现实的可能性的垄断,因而政治统一体才能是决定性的统一体。施米特说:“政治统一体在本质上乃是具有决定性的统一体,这与它最终的精神动力来自何处无关。政治统一体要么存在,要么不存在。只要它存在,就是至高无上的,即在决定性的时刻,它是具有权威的统一体。”(页52)“政治统一体乃是一种独一无二、与众不同的统一体,与其它各种组织相比,它具有决定性。如果这种统一体消失了,哪怕是潜在地消失了,政治本身就将不复存在。”(页53)“只要这种统一体尚存在着,它就始终是至高无上的统一体,就占有主导性的地位,因为关键时刻(尽管只是例外)的决断必然永远出于政治统一体。这里有一种合法的含义依附于主权概念,同样也依附于统一体概念。这两个概念都不意味着,政治统一体必然决定着人生的每一个方面,也不意味着一个集权的制度应当摧毁其他所有的组织或团体。”(页47)
施米特一方面强调政治统一体的决定性,捍卫国家及其主权决断者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就要抵挡和反击自由主义与马克思主义以及其它历史久远的传统或形形色色的流行学说对这一政治概念的攻击。施米特在《政治的概念》中集中火力对自由主义,尤其是德国与法国的法团主义和英国的政治多元主义这些强烈质疑和挑战国家与主权的学说进行猛烈攻击。德国法团主义者基尔克(Otto von Gierke)、法国法团主义者狄骥( Leon Duguit)、英美政治多元主义者菲吉斯(J. Neville Figis)、科尔(G. D. H. Cole)、拉斯基(Harold Laski)等,他们是那个时代的伯林、哈耶克、哈贝马斯、罗尔斯,他们一致站在自由主义或准自由主义的立场上否定政治统一体的主权(页48注)。施米特说:
“他们的多元主义意在通过反复强调个体在无数不同社会统一体和组织中的生活,而否定政治统一体的主权。个体乃是宗教团体、民族、工会、家庭、运动俱乐部以及许多其他组织的成员。这些身份使一个人在不同的场合受到程度不同的制约,并赋予他一连串的义务,以使任何一个组织都无法拥有决定性的统治地位。反之,每个不同领域都想证明自己的力量最强,所以在忠诚问题上的冲突只能根据不同情况来解决。”(页49)
当然,对政治统一体之主权的怀疑、拒斥和挑战并非始于十八世纪以来的自由主义,那些法团主义或政治多元主义的思想其实在中世纪的政教冲突,即“国家与教会”之间的冲突那里可以找到发源:教会掌管权威(auctoritas),而君主掌管权力(potestas)(页50注)。中世纪以来天主教传统一直坚持在教会领地教会享有主权和自治,与国家分庭抗礼。十九世纪以来各种法团纷纷取代了教会的位置,声称自己是自成一体的“社会”,与国家这个最大的法团具有平等的地位,“国家不过是转化成一个与其他组织竞争的社团而已;它成为存在于国家内部或外部的众多社团中的一个”(页52)。在施米特看来,社团主义对政治的理解不得要领。归根结底问题仍在于“由哪一个社会统一体(如果我能被允许在此使用‘社会的’这个不确切的宽泛概念的话)决定那种极端情况并确定关键性的敌友之分?”(页51)无论是古老的教会,还是新兴的工会,都无法取代国家而决断敌友阵营和战争的现实的可能性。不管是来自神意、天意还是民意,国家的权威和权力就在于它作为决断敌友阵营和战争状态的政治统一体而存在,而社会中的各种社团均没有这种权威和权力。
法团主义或多元主义对国家及其主权的批判,其本质乃是对政治的厌弃和反动。施米特批驳道:
“这种国家理论的多元主义即使如此。它全部的独创性仅仅在于反对国家原先具有的那种浮夸、‘权威’和‘人格性’,以及国家队最高同一的垄断,但是按照这种多元化的国家理论,‘国家统一体应当为何’这个问题仍然模糊不清。它时而以老自由主义的面孔出现,为在本质上由经济决定的社会充当纯粹的仆人;它时而又以多元化的面目出现,成为一种独特的社团,即众多组织中的一个;它时而则成为社会组织联盟的产物或统摄所有组织的组织。至为关键的是,我们必须说明,为什么人类在宗教、文化、经济和其他各种组织之外还要建立‘政府组织’,而且还要说明这种组织独特的政治含义是什么。在此,并无清晰的思路可循。最终出现的则是一种无所不包的一元论的概念,绝对不是一个多元论的概念,换言之,既非柯尔所讲的‘社会’,也非拉斯基所讲的‘人类’。多元主义国家理论本身才是多元化的,即它没有一个统一的中心,而是从各种不同的文化领域(宗教、经济、自由拽出、社会主义等)汲取思想。它忽视了所有国家理论的核心概念——政治,甚至对组织的多元主义导致建立联邦制政治统一体的可能性只字不提。它完全是在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中兜圈子。结果无非是那种应当废除的国家服从于个人以及个人的自由组织。”(页52-3)
为了捍卫政治的概念,施米特具体地批驳了法团主义和多元主义,此外他也一般性地批驳了自由主义的基本教义:
“按照潘恩的经典表述:社会乃我们由理性调节的需要的产物,而政府则是我们的邪恶的产物。针对国家和政府的激进主义随着人性本善的激进信念而日甚一日。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在政治方面从来都不激进。不过,显而易见的是,自由主义对国家和政治的否定,它的中立性、非政治性以及对自由的主张,同样具有某种政治的含义,在具体的情况下,这一切便会导致激烈地反对特定的国家及其政治权力。但是,这既非一种政治理论,也非一种政治观念。尽管自由主义并没有激进到否定国家,但从另一方面看,它既没有提出一种实际的国家理论,也没有靠自己找到改革国家的途径,它只是试图把政治限制在伦理领域并使之服从经济。自由主义创造了一套‘权力’分割与制衡的学说,即一套监督和制约国家与政府的体制。这既不能被看作一套国家理论,也不能被看作一套基本的政治原理。”(页73)
施米特一针见血地指出,自由主义不过是一套权力制衡和政治批判的学说,它既没有国家理论,也没有一套政治哲学。
然而,自由主义以其启蒙运动以来的人道主义伦理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教义彻底地改变了“政治的概念”,而自由主义的人性论或人道主义以及市场经济和经济人的学说都基于一个更基本的原理之上,即彻底的个人主义。施米特说:
“自由主义运用某种特定的系统方式改变了所有的政治概念。就象人类其他任何重要的运动一样,自由主义作为一种历史力量也无法逃避政治。当然,它的中立化和非政治化(在教育、经济等领域中)具有政治意义。……问题在于,一种具体的政治理念能否从那种纯粹而又自以为是的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概念中发展出来?答案是否定的。
任何具有内在一致性的个人主义本来均具有政治性,所以,对政治的否定必然导致,在政治实践中,对任何可以想见的政治力量以及国家和政府形态均不予信任,但是又永远无法提出自己具体的国家、政府和政治理论。结果便出现了作为国家、教会或其他限制个人自由的组织之对立面的自由主义政策。尽管可以有自由主义的贸易、教会和教育政策,却绝对没有自由主义的政治,充其量只会有自由主义的政治批判。自由主义的系统理论几乎只关心国内反对国家权力的斗争。为了实现保护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的目的,自由主义提出了一套阻碍并限制国家和政府权力的方法。它把国家变成一种‘妥协’,把国家机构变成一种‘阀门’,从而使君主政体与民主政体相互平衡。在关键的时候,尤其是1848年,它造成了这样一种困局:所有眼光锐利的思想家,比如施泰因、马克思、施达尔、柯特等,均不再对在自由主义中能找到一种政治原则或在思想上一致的政治理念抱任何希望。
自由主义以相当系统的方式逃避或忽略国家和政治,并且总是摇摆于两个不同领域的两极之间,即伦理与经济、文化与贸易、教育与财产之间。对国家和政治的批判性不信任很容易在下面这种体系的原则中得到解释,即个人必须始终保持既是起点又是终点。如果需要,政治统一体必须要求牺牲生命。这样一种要求在自由主义思想的个人主义看来无论如何都毫无道理。彻头彻尾的个人主义者决不会赋予个体比安排肉体生命的权利更多的东西。任何不是由自由个体本身来决定自己自由的内容和范围的个人主义,都无非是一句空话。对这样的个体而言,如果他不希望去斗争的话,就不存在他必须与其进行生死搏斗的敌人。在私人性个体看来,强迫他与自己的意志斗争,就是缺少自由和施加压迫。所有的自由主义精神都反对压迫和缺少自由。任何对个体自由、私有财产和自由竞争的侵犯与威胁均被称为‘强制’,并因而是邪恶的。自由主义仍然承认的国家、政府和政治,被限定在保护自由状态并限制侵害自由的范围内。在此,我们看到了一个完整的非军事化、非政治化的概念体系。……把国家和政治一方面限制在私人权利的道德和个人主义领域内,另一方面则限制在经济观念之内。它们以此剥夺了国家和政治的特定含义。”(页87-9)
自由主义从彻头彻尾的个人主义出发,以道德和经济两极建立了去政治化的“政治批判”,限定并剥夺了国家和政治的含义;而施米特相信唯有在“决断战争和敌人”的问题上能够让国家和政治的意义重新显现出来,并揭示出自由主义的限度。一言以蔽之,决断战争与敌人的是政治统一体,而自由主义剥夺它的政治意义。[6]只有将敌友之分和战争的现实的可能性的问题提出来,才能让自由主义的限度显现出来:即自由主义的正常状态与和平秩序乃是由它所不信任且又不能保护的国家来保护的,在政治统一体需要决断的事情上自由主义无能为力,因而危及政治统一体的生存。由此可见,《政治的概念》的核心由两个相辅相成的命题构成:“政治统一体决断战争与敌人”与“敌友之分是政治的标准”,这也是施米特批判自由主义的两把利剑。
……
(未完待续)
注释:
[1] 施特劳斯指出,正是在这里,我们能看到施米特的“政治现实主义”或“斗争哲学”在德国当时脆弱的魏玛红河国时期的思想语境中所隐含的道德含义。然而,在政治现实主义以生存的严酷性批判政治浪漫主义的娱乐性时,它往往混淆了“生存的现实的严酷性”与“生活方式的严肃性”,就像是混淆了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活着”的必要性与“活得好”的充分性一样。施米特将技术化、理性化、中立化、浪漫化、自由化、世俗化、泛文化主义等等这些非政治化的情况都视为政治之维的衰微,而当人类生活中失去了敌友之分的政治之事时,一切生活的严肃性就不复存在了。难道我们所生活的后现代看起来不就是这样的一个时代吗?
[2] 毛泽东在1925年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甚至还早于施米特提出了敌友之分的问题:“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中国过去一切革命斗争成效甚少,其基本原因就是不能团结真正的朋友,以攻击真正的敌人。”毛泽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页106。施米特在《游击队理论》中分析了毛泽东的游击战理论(页191-7)的敌我观,他说:“一言以蔽之,毛泽东的革命比列宁的革命更植根于本土。……毛泽东的环境本身也有一个内在矛盾,这个矛盾将一个无空间限制的全球共同的世界性的‘绝对的敌人’(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敌人)与一个可划分地域的、中国和亚洲在抗击资本主义的殖民主义时的‘实际的敌人’结合起来。这是一个世界,即一个地球、一个人类与一个在其自身和相互间理性地达至平衡的多数大空间的对立。”(页193-5)
[3] 阿伦特,《论革命》,陈周旺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页10。
[4] 希腊人对希腊内战最悲凉深沉的洞见莫过于修昔底德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史》第三卷第五章对“科西拉革命”的描述:“这次革命这样残酷;因为这是第一批革命中间的一个,所以显得更加残酷些。当然,后来事实上整个希腊世界都受到波动,因为每个国家都有敌对的党派,民主党的领袖们设法求助于雅典人,而贵族党的领袖们则设法求助于斯巴达人。……在各城邦中,这种革命常常引起许多灾殃,只要人性不变,这种灾殃现在发生了,将来永远也会发生的,尽管残酷的程度或有不同;依照不同的情况而有大同小异之分。在和平与繁荣的时候,城邦与个人一样地遵守比较高尚的标准,因为他们没有为形势所迫而不得不去做那些他们不愿意去做的事。但是战争是一个最为严厉的教师,它使人们不易得到他们的日常需要,因此使大多数人的激情随机应变。这样,城邦接踵爆发革命,彼此攻击,残酷报复,手段不断翻新……”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1960 年版,页237。 对内战的谱系学考察,参见,Giorgio Agamben, Stasis: Civil War as a Political Paradigm (Homo Sacer II, 2),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5.
[5] George Schwab, The Challenge of the Exception: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olitical Ideas of Carl Schmitt between 1921 and 1936, New York: Greenwood Press, 1989. viii-xi.
[6] John P. McCormick, Carl Schmitt's Critique of Liberalism: Against Politics as Technolog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Günter Maschke, “Drei Motive im Anti-Liberalismus Carl Schmitts”. In: Carl Schmitt und die Liberalismuskritik. Klaus Hansen, Hans Lietzmann (Hrsg.), Leske & Budrich: Opladen,1988, S55-80. Renato Cristi, Carl Schmitt and Authoritarian Liberalism: Strong State, Free Economy, Cardiff: University of Wales Press, 1998. Stephen Holmes. The Anatomy of Antiliberalism,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保马
公号ID:PourMar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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