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旭|施米特论敌人(下)
编者按
我们已经连续两天推送张旭老师的长文“施米特论敌人”,今天是最后部分。相关介绍请参看前两天的内容。借对施米特的讨论,保马编辑部想表达一些对近期广泛讨论的雾霾问题的看法。
我们都深恨这无边的浓雾,它侵犯了我们最基本的健康权。施米特说政治就是划分敌友,但雾霾能称得上一个严格政治意义上的敌人吗?这是一场灾难,灾难本身不是政治的中心,消弭灾难的权力才是,在争夺这个权力的战场上才有敌友。现在的各种声音里,雾霾已经变成了政治隐喻,甚至是狂欢,浓稠的末世感的确能带来狂欢,成了“公知”自我繁殖的温床。请想一想,究竟什么样的变革才能破除这千里迷雾?没有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层面的集体努力,这灾难能停止吗?如果您关心健康,想要做些什么,是不断诅咒无所不在的雾霾,还是把自己平时的所做所为也当作审视的对象?是要更放任的经济行为,还是要更严格的监管,更有效的国家机器呢?
在雾霾面前,首先应该反思的,正是三十年来被许多国人奉为圭臬的资本主义发展模式。鼓吹这种模式的人不会不知道资本主义的全部发家史就是建立在对自然生态的残酷破坏之上的,不会不知道,今天发达国家洁净的天空只是由于把根本不可能消除的“低端产业”驱逐到了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已。今天中国的雾霾,不正是三十年前那些鼓吹中国“要补三百年资本主义的课”的人想要的吗?因为它不正是前一、二百年的资本主义必然要造的孽吗?凭什么只要资本主义的好不要资本主义的恶?凭什么就可以自我洗白资本那“每一个毛孔都带着血和肮脏东西”的诞生史?面对雾霾,我们首先应该得出的结论就是,中国不能走那种自私自利的资本主义发展之路。因此,那些随时随刻想要在对雾霾或者其他一切现状的“反思”中塞进“私有化”私货的人,其心可诛。
重读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
张旭
七、决断战争与敌人的是政治统一体,
而自由主义拒不承认它的政治意义
……(承接上文)
施米特说:
“战争法权,即在特定情况下决定谁是敌人的现实可能性,以及运用来自政治的力量与敌人作战的能力,属于在本质上作为政治统一体的国家。……国家作为决定性的政治统一体拥有巨大的力量,即发动战争和以国家名义安排人民生活的可能性。战争法权便包括这种安排。它意味着双重的可能性:即要求国民随时准备赴死的权利和毫不犹豫地消灭敌人的权利。一个正常国家的首要问题就是努力确保国家和疆域之内的彻底和平。创造‘安宁、安全和秩序’并进而确立正常处境,这是各种法律规范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每一种规范都以‘正常’处境为条件,在一种完全不正常的情况下,任何规范都无法生效。”(页54-5)自由主义所追求的“安宁、安全和秩序”的正常状态、法律秩序和规范以及和平,需要由它所无力保护的政治统一体来保障,而“一旦国家遭到攻击,则必须从宪法和法律之外来发动战争,所以,战争‘仍然由武器的力量来决定’(施泰因)。”(页55)
唯有主权国家才拥有宣布敌人、发动战争的战争法权,决断战争和敌人也是政治统一体的国家得以区别于所有其他组织和社团的根本。施米特说:
“只要政治统一体尚在而且拥有战争法权,那么非政治的阶层就没有宣告谁是敌人的权利。只要政治统一体尚在,那么家族或血亲间相互仇杀的权利至少在战争期间就必须暂时搁置起来。一个人类群体若放弃了政治统一体的这些成果,就不再是一个政治群体,因为它由此也放弃了决定谁是敌人以及如何对付敌人的可能性。正是借助于这种支配人的肉体生命的权力,政治团体才超越了所有其他的组织和社团。”(页55-7)
一个国家能否决断自己的敌人,决定了一个政治民族的生存与毁灭、自由与奴役、强大与弱小。施米特说:
“只要一个民族尚存在于这个政治世界中,当在最极端的情况下,这个民族就必须自己决断谁是朋友,谁是敌人;并且是否到了最极端的情况,也仍须由它自己来决定。这乃是一个民族政治生存的本质所在。一旦它不再拥有做出这种划分的力量或意志,它将在政治上不复存在。如果它容许其他民族来替自己做出这种决断,那么,它就不再是一个政治上自由的民族,而是已经被纳入另一个政治体系当中。战争的意义并不取决于它为了正义的理想或准则而战,而是取决于它与真正的敌人作战。可以说,朋友和敌人的范畴之所以混淆不清完全是混淆某些概念和准则的结果。一个存在于这个政治世界中的民族必然根本无法放弃由自己来决断谁是朋友,谁是敌人的权利。”(页59)
以此,施米特建立了他的“决断论国家”的国家理论。[1]
施米特的“决断论国家”的政治概念,深深扎根于他毕生捍卫的现代早期的主权国家和欧洲公法的传统。迄今为止,欧洲现代早期所产生的主权国家是人类有史以来最为致密、最为强大、当然也最有强制性的政治统一体:无论是城邦、帝国、教会,都远远没有达到现代主权国家那种垄断决断战争和敌人的权威与权力。决断内外战争和敌人的主权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在现代早期的欧洲国际体系中,通过残酷的军事竞争而实现主权国家建构,每个国家都要走过一段极其艰难的历程。[2]在现代主权国家诞生三百年后的今天问题是,它是否会永远存在。施米特相信国家是人类学上的必要性,也就是说,基于一种将人视为一种“危险的动物”的性恶论的人类学,唯有作为阻挡者的国家能够抑制人与人之间的狼性(也即兽性),以保护换取服从。国家的谱系学考察改变不了国家作为人类学常数的本质,也无法证明国家必然会消亡,除非政治之事在人类事务中日渐消亡,或者像卢梭和康德所说,人类变成像天使一样良善。
在魏玛民国时期,施米特与同时代的国家学与法学大师斯门德(Rudolf Smend)、凯尔森(Hans Kelsen)、赫勒(Hermann Heller)相互论战、彼此抗衡(页26-9注),他以主权决断论的方法和例外状态学说捍卫国家及其主权者的政治意义,批判实证主义、形式主义、法团主义、整合主义等法哲学和国家理论。因其毫不妥协的战斗的国家主义立场,他被称为“二十世纪的霍布斯”。作为“德国国家观”的最后一个重要的代表,施米特迎着潮流却力不从心地捍卫着欧洲公法和主权国家那段业已逝去的辉煌的传统。
施米特在《政治的概念》1963年版的前言中有一大段堪称“国家颂”的长篇论述,是他毕生坚持的国家主义理念的精华,在此值得大幅引用。施米特说:
“人类的欧洲版图不久前还滞留在某个时期:其时,法学概念完全是国家塑造出来的,国是家设定政治统一体模式的前提。如今,这一国家性(Staatlichkeit)时期走向终结。这一点无庸赘述。那些与国家相关的概念也随之走向终结;而为了获得这些概念,欧洲国家法和国际法科学付出了四个世纪的思想探索。将国家看作政治统一体的模式,看作最为奇特的垄断的载体,即垄断政治决断的载体,看作欧洲的形式和西方理性主义的光辉篇章,凡此种种国家观,都已经被废黜。但是,国家的概念仍然保留下来,甚至变成古典概念。诚然,今天即便不说古典一词具有讽刺意味,在大多数情况下听起来也歧义丛生,模棱两可。
的确,曾经有过那么一个时期,其时,区分国家与政治还很有意义。因为古典欧洲国家成功地实现了某种完全难以置信的东西:在国家自身范围内营造和平,并且排除作为法律概念的敌人。它成功地消除了自卫权利,消除了中世纪的法律机构,结束了16、17世纪双方都视其为正义战争的教派战争,并在国家范围内创造了安宁、安全与秩序。众所周知,‘安宁、安全与秩序’的格言充当了治安的定义。这种国家内部实际上只有治安,却不再有政治;原因在于,宫廷阴谋、对抗、心怀不满的反对派别和暴动企图,简言之‘骚乱’,都被看成是政治。当然,政治一词的这种用法没有什么不可,讨论其对错纯属语词之争。需要注意的仅仅是,同治安(Polizei)一样,政治(Politik)也派生于同一个希腊词Polis(城邦)。具有伟大意义的政治,崇高的政治,当时仅仅意味着对外政治(Aussenpolik)。这种政治以主权国家承认其他与其对立的主权国家为基础,在这种承认的同时,一个主权国家决断了对与其对立的其他主权国家友好、敌对还是中立。
这样一种政治统一体对内追求完全和平,对外则完全作为与其他主权相对的主权而出现,这种国家的古典模式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清晰、明了的区分的可能性。内政与外交、战争与和平、战争期间的武力与文明、中立或不中立,所有这些都判然有别,不能有意混淆。即便在战争中,所有敌对双方都拥有其明确位置。在遵循国家之间国际法的战争中,即使是敌人,也同样作为主权国家得到承认。在这种国家之间的国际法范围内,作为主权国家获得承认假如还有什么内容,就已经包含承认战争的权利,由此也包含承认正当的敌人。即使敌人也拥有合法地位;敌人不是罪犯。战争能够被限定,并受国际法的悉心巡察。顺理成章的是,战争也必将以和平条约告终;在正常情况下,和平条约包含着一个附加条款。惟有能够清晰区分战争与和平,一种清白、明确的中立性才有可能。
对战争的限制和明确限定包含着将敌对性相对化。在人道意义上,任何这种相对化都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当然,实现这种相对化并非易事,因为,不将其敌人视为罪犯,对于人类来说相当困难。毋庸置疑,应付国家之间领土战争的欧洲国际法成功地实现了这种罕见的进步。其他民族在其历史中所看到的仅仅是殖民战争和内战,他们如何才能实现这种相对化,仍然杳杳无期。把受到欧洲国际法监督的战争看成反动战争和犯罪性战争,认为取代这种战争的方式就是以正义战争的名义解脱革命意义上的阶级敌对性或种族敌对性,这绝对不是一种人道意义上的进步,因为这种战争方式不可能也不愿区分敌人和罪犯。
说到从国际法上限定战争与敌对性,国家和主权是迄今为止所达到的基础。为了从道德和肉体上消灭敌人,现代的权力拥有者们导演了公开审判。同公开审判相比,一场以欧洲国际法为具体根据的战争,自身包含着更多的权利与相互性意义——但这种意义更着眼于法律程序,包含着更多人们过去所谓的‘法律行为’……”(页9-12)
施米特以那种典型的政治现实主义口吻嘲讽所有认为在我们的时代国家、主权、战争、敌人已不复存在的各种论调。施米特那段全书最富修辞色彩的雄辩如下:
“如果这种划分消失了,政治生活也将随之彻底消失。一个处于政治世界中的民族无法逃脱做出这种命运攸关的划分,即使它求助于某些相反的声明,也是如此。如果一部分人宣布他们不再承认以前的敌人,那么,他们就会根据情况加入到敌人那边并帮助敌人。此类声明并不能消除敌友划分这一现实。另外一个问题则涉及那种宣称其个人没有敌人的国家公民。一个私人没有政治敌人。此类声明顶多是在说,一个人乐于置身于他所属的政治群体之外,并且只作为一个私人性个体生活于世。进而言之,相信一个民族通过宣告它与全世界友好相处或自愿解除武装就能排除敌友的划分,完全是一种错误。世界并不会因此而非政治化,也不会因此而进入一种纯道德、纯正义或纯经济的状况。如果一个民族害怕生活于政治世界所带来的考验和风险,那么,另一个民族就会站出来,通过保护它免受外敌入侵并进而接管政治统治来担负起这种考验。随之,保护者便根据那种永恒的‘保护与服从’的关系来决断谁是敌人。
以为一个不设防的民族便只有朋友,是极其愚蠢的,设想敌人或许能因没有遇到抵抗而大受感动,则无异于精神错乱。比如说,没有人会相信,如果放弃所有的艺术和经济生产,世界就能够进入一种纯道德的境界。人们更无从希望,如果逃避所有的政治抉择,人类就能创造出一种纯道德或纯经济的状况。即使一个民族不再拥有生存于政治领域的能力或意志,政治领域也不会因此而从世界上消亡。只有弱小的民族才会消亡。”(页61-3)
在最后这句话里无疑回响着我们所熟悉的韦伯的声音:外向性民族国家的观念、民族国家政治生存的必然性的政治现实主义、追求政治威望的大国、拒斥拒不树敌的国际和平主义……
施米特不仅拒斥国家的消亡,同样以主权国家对抗普世国家或世界公民社会的神话,因为“无论如何,普世性必然意味着彻底的非政治化,尤其是随之而来的‘国家的消亡”(页67)。施米特说:
“若就其无法囊括全人类和全世界而言,政治统一体在本质上不可能具有普世性。如果世界上存在的不同国家、宗教、阶级以及其他人类团体间能够相互一致到不可能甚至根本无法想像会发生冲突的世界,如果在一个囊括了全世界的国度中始终能够预防内战爆发,那么,敌友之分也将不复存在。世界上将不再有政治,也不再有国家,只剩下文化、文明、经济、道德、法律、艺术、闲扯[/游戏]等等。至于这种状况是否能出现,何时出现,我一无所知。目前,事情却远非如此。以为现代战争的结束便会导致‘世界和平’,从而加快实现彻底的、最后的非政治化的美好目标,这完全是自欺欺人,之所以如此,不过是因为在今天,大国之间的战争极容易转化成‘世界大战’。”(页65)[3]
如果不存在着普世国家,也不存在着具有惩罚效力的国际法,所谓“国际”指得就是“国家间”。退一步讲,即使真的出现了所谓的“普世国家”,仍要追问一个根本的问题:“这样一个囊括了全世界的经济和技术组织所具有的令人惊恐的权力会落在‘哪些人’的手中”(页69)。因此,像“人道主义干涉”或“国际主义援助”以及各种打着“人类”名义的行动多半是帝国主义带有政治目的的挪用。施米特说:“‘人类’本身并无法发动战争,因为人类没有敌人,至少在这个星球上是这样。……‘人类’这个概念尤其是帝国主义用以扩张的得力的意识形态工具,在其伦理—人道主义形态中,它则成为经济帝国主义的特殊工具。这不禁让我们想起普鲁东稍微温和的说法:谁讲人类,谁就是在欺骗。独占‘人类’一词,征用或垄断这个概念,可能会造成某些无法估量的后果,比如说,否认敌人具有人类的品质,宣布敌人为‘人类的罪犯’;借此,一场战争就会变得极端非人道。”(页65-6)
施米特说:
“世界上总是存在着某些人类群体以‘权利’、‘人类’、‘秩序’和‘和平’的名义与另外一些人类群体进行斗争。当某些群体被斥为不道德和犬儒主义时,明眼的政治现象观察家总是能从这种斥责中辨认出实际斗争中所运用的政治武器。政治思想和政治本能通过在理论和实践中划分朋友和敌人的能力来证明自己。政治的极致也就是那些明晰无误地把敌人确认为敌人的时刻。”(页83-4)
显然,施米特本人就是具有如此罕见的政治本能的思想家,他的辨识敌友的魔眼总能够穿透各种打着“人类”、“普世”、“正义”、“和平”等旗号的道德主义话语的迷雾直抵政治现象的实质,并且作为所有那些“没有敌人”者的敌人,将自己的敌人清晰无误地辨识和区分出来。即使在今天,辨识敌人、区分敌友(它似乎不能归入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审慎”的德性与能力),依然是一项高超的政治技艺和罕见的政治本能。
八、敌友之分的政治概念有其性恶论的人类学基础
施米特因其强烈的国家主义被称为“二十世纪的霍布斯”。霍布斯与施米特可以说是西方现代国家理论的两个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一个是现代国家理论的奠基人,一个是在二十世纪最后一个捍卫国家主义的德国国家理论家。[4]在施米特自己看来,至少有一点他们二人极为相似:他们都将政治的概念或国家的概念建立在一种人性恶的政治人类学基础之上。施米特说:“所有的国家理论和政治观念均可按照它们所依据的人类学来检验之,并由此分为两类,即那些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假定人在本性上是恶的,以及那些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假定人在本性上是善的。这是一种相当笼统的划分,而不是在特定的道德或伦理意义上的划分。对人的看法是否存在疑问,对任何进一步的政治思考所涉及的前提至关重要,也就是要回答下面的问题:人是否是一种危险的存在,他到底是一种危险的生物,还是一种无害的生物?”(页70)
《利维坦》英文书影
全名为《利维坦,或教会国家和市民国家的实质、形式和权力》
“利维坦”原为《旧约圣经》中记载的一种怪兽,在本书中用来比喻强势的国家。该书系统阐述了国家学说,探讨了社会的结构,其中的人性论、社会契约论,以及国家的本质和作用等思想在西方产生了深远影响。
施米特认为,霍布斯的“人对人是狼”的自然状态学说就是这种人性恶的政治人类学(很多人往往将其降低为“政治心理学”),而“权威而非真理制定法律”则是其具有决断论色彩的主权国家观念,霍布斯最终将政治秩序落实在“保护与服从”的国家正当性和政治义务论之上,这也是施米特所认同的基本原理。施米特认为,由于霍布斯的政治学说仍然坚持“耶稣是基督”的信仰,仍然在哲学上(也即在永恒的人性论上)坚持人性恶的“悲观主义”,因此,他的利维坦尚不可能达到启蒙运动之后那种中立化的程度(页81)。[5]
对于霍布斯以及其他政治思想家的人性恶的政治人类学,施米特首先要澄清其政治意义而去除其神学和道德的意义。为此他解释道:
“引人注目的是某些动物寓言的政治意义。它们几乎全部能运用到实际的政治状况中去:狼和羊的寓言中的‘侵犯’问题;拉封丹寓言中瘟疫的罪行问题,这种罪行自然落到猴子们身上;动物联盟中国家间的正义;邱吉尔在1928年10月的竞选演说中讲到裁军时曾经描绘,每一种动物都相信,他们只把自己的牙、爪、角作为维护和平的工具;还有大鱼吃小鱼等等。这种奇怪的类比可以从政治人类学和那些17世纪的政治哲学家霍布斯、斯宾诺莎、普芬道夫所谓的‘自然状态’的直接联系中得到解释。在自然状态,人类始终处于危险之中,他们活动的内容就是完全与动物一样受到饥饿、贪婪、恐惧、疾妒各种冲动的驱使而作‘恶’。”(页70-1)由此可见,在政治人类学或政治人性论上而非神学或道德上去理解的“人性恶”,指的是“人是一种危险的动物”。
所有的现实主义的政治哲学家都肯定了这种意义上的“人性恶”,它为敌友之分的可能性和必然性提供了人类学的根据。而“人性恶”的人类学无疑深深根植于基督教神学传统之中。在《政治的概念》这本书中,施米特有意剔除了“人性恶”的神学负担,只留下其政治人类学作为其敌友之分的政治哲学的基础。施米特说:
“神学前提与政治学前提的系统联系显而易见。但是,神学的介入一般会混淆政治概念,因为它把敌友划分转移到道德神学领域。马基雅维利、霍布斯这样的政治思想家均从‘悲观主义’出发,假定敌友划分的现实性和可能性,费希特也经常如此。对霍布斯这位真正有力而系统的政治思想家而言,‘悲观主义’的人观乃是具体政治思想体系的根本前提。他同样正确地认为,每一方均称自己拥有真理、至善和正义的做法,将导致最恶劣的敌意,最终则导致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这一事实不是哪一种可怕的令人不安的幻想的产物,也不是滕尼斯所说的早期资产阶级社会的自由‘竞争’学说的产物,而是具体政治哲学的基本假定。……这些政治思想家始终意识到敌人存在的现实可能性。他们的现实主义态度可能会令那些需要安全的人惊恐不安。”(页78,82)
施米特认为,所有的现实主义的政治哲学家都肯定了“人性恶”,也即敌人或敌意普遍存在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而以人性善为基础的自由主义则彻底否定了敌友之分和战争的现实的可能性,从而否定国家和政府的必要性,其极端形态就是“无神论的无政府主义”。施米特说:
“我曾经[在《政治神学》(1922)和《论专政》(1921)中]反复指出,所谓的威权主义与无政府主义理论的对立可以追溯到此类规则。一部分推测人性为善的理论和假说属于自由主义。尽管它们实际上没有变成无政府主义,它们却激烈地倾向于反对国家干预。天真的无政府主义表明,相信‘人性本善’与对国家和政府的激进否定密切相关。有前者必有后者,它们相互鼓动。另一方面,对于自由主义者而言,人性本善无非表示借此可以证明国家应当服务于‘社会’。这意味着,‘社会’决定自己的秩序,国家和政府从属于社会,它们必须因不值得信任而受到制约。按照潘恩的经典表述:社会乃是我们由理性调节的需要的产物,而政府则是我们的邪恶的产物。针对国家和政府的激进主义随着人性本善的激进信念而日甚一日。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在政治方面从来都不激进。不过显而易见的是,自由主义对国家和政治的否定,它的中立性、非政治性以及对自由的主张,同样具有某种政治含义,在具体情况下,这一切便会导致激烈地反对特定的国家及其政治权力。但是,这既非一种政治理论,也非一种政治观念。尽管自由主义并没有激进到否定国家,但从另一方面看,它既没有提出一种实际的国家理论,也没有靠自己找到改革国家的途径,它只是试图把政治限制在伦理领域并使之服从于经济。自由主义创造了一套‘权力’分割和制衡的学说,即一套监督和制约国家与政府的体制。这既不能被看作一套国家理论,也不能被看作一套基本的政治原理。
剩下来的便是那种引人注目的,对许多人来说,当然是令人不安的论断,即所有真正的政治理论均假定人性‘邪恶’,也就是说,人决不是一种没有任何问题的生物,而是一种‘危险的’动态生物。每一位具体政治思想家的著作均能轻易证明这一点。尽管他们在历史上的地位和成就差别极大,但是就他们所揭示的现象来看,他们均赞同‘人性充满问题’这种观点。在此,我们只需提到马基雅维利、霍布斯(一旦他忘记自己的人道主义理想)、费希特、德·迈斯特(Joseph de Maistre)、柯特(Juan Donoso Cortés)、丹纳(Hippolyte Taine)、黑格尔(事实上,他经常表现出自己的两面性)等,就足以说明这一点。”(页72-4)
尽管施米特试图从“人性恶”的人类学中去除神学与道德的含义而只保留其纯粹的政治含义,但他也并不否认他在《政治神学》中所表达过的政治神学的基本信念,即政治与神学之间具有充分的类比性。施米特说:
“政治理论与神学中原罪教义的联系尤其表现在波舒哀、德·迈斯特、伯纳德、柯特、施达尔等人的著作中, 这种联系由这些必然前提的关系得到说明。世界和人是邪恶的基本神学教义,正如朋友与敌人的划分一样,导致了对人的分类,并使得那种普遍的人的概念所表现的毫无差别的乐观主义无法成立。”(页77)
众所周知,对于托克维尔之后的另一些历史观察者和叙述者来说,基督教的原罪教义和人性恶的传统,不仅培育了现代的政治现实主义,也培育了现代自由主义及其权力批判理论;而人性恶学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国家作为遏制人的邪恶与危险的必要工具,但基督教也从没在最高的意义上肯定国家的正义性和善好性。在现实政治中,基督教遵循“适应”的策略可以采取各种政治立场。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基督教既可以支持各种现存体制的政府,也可以和自由主义或工会结盟。施米特对基督教神学的解释完全基于其政治神学,而他的政治神学所偏重的仍然是政治而非神学,至少在《政治的概念》中,他的“强化天主教”的信念主要仍体现在政治而非神学的意义之上。[6]
可以说,施米特的“神学—政治论”的核心乃是政治。虽然“神学前提与政治学前提的系统联系显而易见。但是,神学的介入一般会混淆政治概念,因为它把敌友划分转移到道德神学领域”(页78)。施米特将“人性恶”的人类学观点追溯到基督教的原罪教义之上,并非为了重申基督教的神学原理或道德立场,而是旨在强调敌友之分、敌对性、战争的现实的可能性以及主权国家的存在有其人性论前提和基础。政治哲学及其人类学前提之争,在此涉及的不是信仰的、神学的、教派的斗争,更不是上帝与魔鬼、信仰者与无神论者、信仰基督者与其他宗教信仰之间的斗争,而是是否承认人性险恶、敌意存在、因而必须在政治上区分敌友的两种政治思想立场之间的斗争,也就是在所谓的威权主义与无政府主义两个极端之间的斗争;在比较不那么极端的情况下,就是国家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的斗争。自由主义如果不是否定国家的必要性,也是以社会、道德、经济等最大程度地限制其存在的空间、削弱其存在的理由。如果这个自由主义的政治统一体是个弱小的国家的话,它的政治理念(如果得到全面的贯彻)将会给其自身的生存带来巨大的危险;如果这个自由主义的政治统一体是个强权的话,它的政治理念将会成为掩盖其帝国主义行径最美妙迷人的招牌。
九、从主权国家到欧洲公法
《政治的概念》的开篇“国家的概念以政治的概念为前提”大有深意,它揭示出《政治的概念》的论旨,即从敌友之分的必要性论证政治的必要性,进而论证国家的必要性;也就是说,从政治的本质为欧洲公法传统中的主权国家辩护。因此,我们可以将《政治的概念》视为“国家理性/理由”学说在二十世纪最强有力的一次推进。《政治的概念》并不是一部关于政治的本质或政治本体论的理论著作,而是一本带有强烈论战性质的捍卫德国国家学说以及欧洲公法传统的论著。
由于介入纳粹(1933-36)所招致的麻烦,施米特在1936年之后的研究便不再涉足国家和宪法的领域而转向了国际法领域。二战后出版的《大地的法》(Der Nomos der Erde im Völkerrecht des Jus Publicum Europaeum,1950)一书,标志着施米特的国家辩护从主权学说和政治的本质转向欧洲公法传统和国际空间秩序学说。[7]这一转折与其说是思想突变,不如说是论域的拓展,它在保持了《政治的概念》的国家理论的基本理念的情况下向欧洲公法的国家间政治论域拓展。在施米特这里,欧洲现代主权国家与欧洲公法是一体两面,一个完整的国家学说不仅要包括主权社会学、决断敌友之分的政治的概念、关于制宪权的宪法学说,还要包括主权国家间的非歧视战争、欧洲公法、以及大空间的空间秩序学说。因此可以说,《大地的法》这部除了《政治的概念》之外最重要的著作,乃是《政治的概念》的国家学说不可或缺的补充。
施米特说:
“体系的时代已成为过去。三个世纪前,欧洲国家性时期达到了光辉的顶峰,富丽堂皇的思想体系也随之形成。今天已绝无可能再建这样的体系。如今惟一可能的是做历史回顾,以系统的意识反思欧洲公法的伟大时代及其概念:国家、战争和正当的敌人。在我的《大地的法》一书中,我已经尝试这种反思。”(页17)
由于现代欧洲的主权国家与欧洲公法密不可分,因此,对欧洲公法的空间秩序以及国家间的非歧视战争和非歧视性敌人的论述,是对现代国家学说必不可少的补充。自1947年“从囹圄获救”以来,晚年施米特在《大地的法》(1950)中将其三十年代末、四十年代初的“大空间”学说和“陆地与海洋”论重新熔铸成一套新的“大地的法”学说,以解释欧洲公法(Jus Publicum Europaeum)和主权国家是如何在瓜分现代新世界的空间革命中形成的。
早在1937年施米特刚开始转向欧洲公法时,他就在《以大空间对抗普世主义》(1937)和《国际法中的帝国概念》(1937)中提出了“大空间”和“帝国”两个重要的概念,奠定了它对世界秩序新思考的基础。施米特的欧洲公法秩序的概念深深地扎根于整个欧洲的罗马帝国和基督教神圣罗马帝国的政治记忆之中,“大空间”的“欧洲门罗主义”就是他用以反对美苏干预(西方的民主与东方的布尔什维克)下的所谓的“泛欧日耳曼帝国”的理论武器。施米特的“大空间”概念看起来是利用了当时希特勒所提出的德国的“生存空间”的口号,日后在纽伦堡国际法庭上他要向大法官肯普纳(Robert Kempner)艰难地澄清他的“大空间”概念是否为纳粹的军事扩张提供了某种正当性或国际法依据。不论如何,“大空间”概念是施米特早晚期的“国家”与“大地的法”这两个主题之间的中介。在国家性衰微的时代,施米特先后尝试用“大空间”与“大地的法”取代国家作为新的具体秩序的概念。
《大地的法》一书表明,自葡萄牙与西班牙十五世纪的海外殖民以来,欧洲公法的政治秩序就是建立于欧洲帝国主义与殖民主义的逻辑之上的。而在其《陆地与海洋》(Land und Meer. Eine weltgeschichtliche Betrachtung,1942)中,施米特又将这种扩张性的国际法秩序与欧洲大空间内部的门罗主义的双重逻辑用一种独特的方式表述出来,即从“大地的法”的空间秩序上的对抗也是海洋文明与陆地文明两种不同政治文化类型之间的对抗。
陆地与海洋分别代表了两种对空间秩序的征服与安排的国际法空间观念:海洋作为那种领土封闭的国家性的空间观念的对立面,摆脱了国家空间秩序的束缚而向“自由的海洋”敞开,日渐成为了国际政治和国际法最权威的空间观念。按照海洋性的国际法观念,自由的海洋没有领土疆域,也无须考虑地理情势和邻里关系,这个统一的空间对于和平的贸易或国家间战争都一视同仁地开放。而按照陆地性的国际法观念,国家乃是国际法唯一规范的主体,也是秩序和战争的唯一规范的载体。陆地上的国家间战争,是以国家组织的军队为主的、不伤及平民和私人财产的国家间的正当战争,其理性化和人性化的尺度就在于国家作为战争与和平的唯一主体。相比之下,海洋上的战争参战者并非仅仅是军事人员,海战建立在一种整体的敌对概念之上,它把任何一个敌对国家的国民以及与敌人通商、加强敌人的经济实力的人都看作敌人,敌人的私人财产都是海上战利品的对象。显然,陆地与海洋的国际法秩序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战争与敌人概念,两种国际法秩序的对立又与不同的国家概念、不同的政治概念、不同的人性概念相对应。当欧洲公法传统分裂为陆地和海洋者两个对立的立场观念之后,现代欧洲三百年的主权国家间非歧视性战争的欧洲公法秩序就已经崩溃了。
在施米特的“世界历史”的考察中,海陆之争不仅仅是主宰世界空间秩序的利维坦与比希莫特之争,也是扎根于海洋的英美文明与扎根于大地的德国文明之争。而美国继英国之后征服了“自由的海洋”,也征服了大地以及老欧洲扎根于大地的文明,最后还征服了广袤的外太空,前所未有地扩张了技术崇拜的大众宗教和历史进步论的全球化统治。从施米特的视角来看,“美帝国治下的和平”乃是由美国的作为国际法的门罗主义来配置的“新的大地之法”,一种新普世主义的、全球干涉的、自由主义的国际主义。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罗伯特·库珀的“自由的帝国主义”、罗伯特·卡根的“后现代国家论”等等美国统治下的世界空间秩序的种种表述,是否已从本质上改变了海洋的国际法秩序与陆地的国际法秩序之间的对抗而建构了新的全球性的“大地的法”呢?
十、游击战深刻地改变了战争的形态、敌人的性质以及政治的本质
在二战后的头十年里,施米特考察了国际法空间秩序以及国家间政治的敌对性,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他转而考察游击战和革命战争的新型战争类型以及新型的敌人观念,继续深化他的“政治的概念”的理论思考,继续毫不妥协地与各种反对者进行论战。施米特晚年之所以转向游击战,因为他未卜先知地洞察到这种战争方式早已深刻地改变了战争形态和敌人性质,它不仅预示了主权国家的观念走向衰落,而且也昭示了欧洲公法的秩序概念和国家间正规战争概念彻底终结。可以说,游击战彻底改变了与“政治的本质”或“政治的概念”息息相关的范畴领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施米特将《游击队理论》(Theorie des Partisanen. Zwischenbemerkung zum Begriff des Politischen,1963)标记为“《政治的概念》的续论”。在美国九一一事件之后的恐怖主义泛滥和全球内战的时代,施米特的《游击队理论》在时隔近半个世纪之后重新成为人们思考世界政治秩序绕不过去的经典文本。
施米特说:
“以1939年为开端的战争与敌人的发展,已经导向新的、更为紧张的战争类型,导向完全混乱的和平概念,导向现代游击战争和革命战争。要是人们出于科学意识排斥人类之间存在敌对性的事实,所有这些又何以从理论上来把握?我们在此无法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只能提醒人们,我们试图回应的挑战自那以来并没有消失,相反,其力量和紧迫性其在出人意料地增强。”(页15)
施米特决非游击战或恐怖主义的支持者,而是这种新型战争形式带来的政治的概念前所未有的混乱的深刻忧思者。随着恐怖主义或游击战的新型战争和新型敌人的出现,将会出现一种前所未有的敌友之分。然而,主权国家间的国际秩序已经陷入混乱状态,主权国家的力量已经前所未有地衰落,到底还有谁能阻止恐怖主义或游击战肆意发展的现实的可能性呢?
游击战不是一种简单的战争形式,它在我们时代具有全新的发展形态和轰动性的政治效应,它搅乱了现代人那些习以为常的基本政治观念。游击队不是主权国家的正规军队,游击战不是国际公法所界定的传统战争,也即两个国家的正规军军队之间的常规战争。游击队具有机动性,不是传统的阵地战。游击战是典型的陆上战争,它保卫家乡乡土,抗击外来侵略者。因而,游击队的敌人是不确定的,战争不再以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为敌人了,游击队的敌友之分是一种革命战争的敌对性。战争与和平、士兵与平民、敌人与罪犯、国家间战争与内战,所有这些欧洲现代主权国家和欧洲公法传统的古典政治概念,都不再可能做出清晰的区分了。传统意义上的战争形式的崩溃,打破了现代欧洲建立起来的国际法传统和国际政治体系,也让古典意义上的国家间的政治失去了正当性,因而前所未有地冲击了施米特所捍卫的“政治的概念”。
施米特在1963年再版《政治的概念》的“前言”中对《政治的概念》到《游击队理论——<政治的概念>附识》(1963)的思想关联有一个总结性的表述,深刻地表达了他对二战后国际政治中战争观念的混乱状况的忧虑,并重申反思“政治的概念”在我们时代仍然具有十足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施米特说:
“[《政治的概念》]1932年的文本……的主要缺陷是,没有足够清晰、准确地划分和区分不同类型的敌人——传统意义上的、实际的或绝对的敌人。一位法国人斯特拉斯堡大学的弗洛因德(Julien Freund)和一位美国人哥伦比亚大学的施瓦布(George Schwab)指出了这一缺陷,为此我非常感谢。问题的讨论无可抗拒地还在继续,也使我们意识到一个真正的进步。因为新的具有时代特征的战争类型和方法,迫使我们反思敌对性现象。与重印《政治的概念》同时问世但单独发表的论著《游击队理论》,已经用一个极富现实意义、极为紧迫的例子指出了这一点。所谓的冷战则提供了第二个但同样迫在眉睫的例子。
当今的游击战争最初发轫于1932年以来的中日战争,随后在‘二战’中,最后在1945年以后最近的印度支那和其他地区获得进一步发展。在这类游击战争中,两种对立的事件、两种完全不同类型的战争和敌对性交织在一起:首先是当地人民出于天性抵抗外来入侵国的战争,然后是利益性的第三方、有侵略世界野心的力量对这种抵抗战争的援助与操纵。对于古典战争的指挥来说,游击战争仅仅是‘非正规战争’,一种单纯的边缘战争;然而,游击战争尽管没有成为核心战争,但却仍然成为世界革命的战争潮流的关键战争。人们想到的仅仅是古典的准则:武装部队同敌人战斗。普鲁士德国的陆军指望用这一准则来打败游击队,因此,警察对沿途抢劫的士兵格杀勿论。在当今其他现代类型的战争中,在所谓的冷战中,迄今为止建构起来的所有限制和监督战争的传统体系的概念口袋都被捅破了。冷战是对战争与和平和中立、政治与经济、武力与文明、作战人员与非作战人员的一切古典区分的嘲讽,尽管敌友区分的逻辑一贯性构成了冷战的源头与本质。
毫不奇怪,本世纪二十年代以来,除了enemy之外,古老的英文词语foe从四个世纪漫长的睡梦中苏醒过来,重新被人们使用。这个时代在抹去战争与和平之区分的同时,却又在制造核杀伤武器:在这样一个时代,怎么可能停止对敌友之分的反思?最大的问题仍然在于限制战争;但是,如果战争在两方面都与敌对性的相对化脱不开干系,那么,限制战争不是一种玩世不恭的游戏,就是发动一场场狗咬狗的战争,再不然就是自欺欺人的空谈。”(页18-9)
写于法国尼斯恐袭事件与土
耳其未遂政变之际
张旭 2016年7月中旬于北京
[1] Rüdiger Voigt (Hg.), Der Staat des Dezisionismus. Carl Schmitt in der internationalen Debatte. Baden-Baden, Nomos, 2007.
[2] 莱茵哈德在《国家权力的历史》开篇就声称:“欧洲发明了国家。国家不是‘人类学的必要性’。国家既不是古老原始的,也不是黑格尔所说的‘自在自为的伦理整体,自由的实现,因而也是世界历史的目的’。”Wolfgang Reinhard, Geschichte der Staatsgewalt. Eine vergleichende Verfassungsgeschichte Europas von den Anfängen bis zur Gegenwart, München: C.H. Beck, 1999. S.15. 关于“战争催生民族国家,国家又发动战争”,参见,查尔斯·蒂利,《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公元990-1992年)》,魏洪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3] 科耶夫早年对“历史的终结”的描述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承袭了施米特对“政治的终结”的描述,他在《黑格尔导读》的讲座中说道:“在历史终结时人的消亡,不是一种宇宙的灾难,因为自然世界仍保持着其一贯的永恒性。因此,它也不是一种生物的灾难,因为人仍然作为动物与自然或存在物和谐一致地活着。消亡的是严格意义上的人,也即否定给定物的行动、错误、或一般意义上对立于客体的主体。事实上,人的时间或历史的终结,即严格意义上的人或自由的历史的个体的最终消亡,仅仅意味着在完整的意义上的行动的停止。在实践上这意味着,战争和流血革命的消亡。这也意味着哲学的消亡,因为人在本质上不再改造自己,不再有任何理由去改造作为人认识世界和自我的基础的那些(真正)原则。然而,其余的一切仍无限地保留下来了,艺术,爱情,游戏等等,等等,总之,一切能使人幸福的东西都保留下来了。”科耶夫,《黑格尔导读》,姜志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5年,页517注释。
[4] 霍布斯与施米特之间的关系是施米特研究中的焦点之一,参见,Helmut Rumpf, Carl Schmitt und Thomas Hobbes: Ideelle Beziehungen und aktuelle Bedeutung, Duncker & Humblot, 1972; Yves Charles Zarka, ed. Carl Schmitt ou le mythe du politique, Paris: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 2009; Johan Tralau, ed., Thomas Hobbes and Carl Schmitt: The Politics of Order and Myth, London & New York: Routledge, 2010.
[5] Carl Schmitt, Der Leviathan in der Staatslehre des Thomas Hobbes: Sinn und Fehlschlag eines politischen Symbols(1938), Klett-Cotta, Auflage 5, 2015. 我们将其简称为《霍布斯书》; “Die vollendete Reformation: Bemerkungen und Hinweise zu neuen LeviathanInterpretationen”, in: Der Staat, Vol. 4 (1965), 51-69. 我们将其简称为《霍布斯论》。施米特认为“主权社会学”与“国家的人类学”的基础是“政治神学”,而这一模式起源于霍布斯那里。在肯定霍布斯这些方面的同时,在其《霍布斯书》以及《霍布斯论》中施米特对霍布斯也有深刻的批判:他怀疑霍布斯将信仰和崇拜私人化实已埋下了利维坦自爆的种子。类似于笛卡尔的我思的个体主义,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给私人领域从公共领域中脱离出来奠定了基础,于是政治的公共领域成为一部空壳机器。此外,施米特拒斥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社会契约、永久和平等学说及其政治思想中的机械论、个人主义、人道主义和理想主义因素。在讨论所谓的“霍布斯的结晶体”时,施米特将霍布斯接受“耶稣是基督”的信仰作为其政治思想体系的第一条原理,即政治神学原则(页81),施米特相信,霍布斯还能坚持这一原则,能多多少少阻挡主权国家的中立化趋势。
[6] 施米特在他的1948年的日记(Glossarium,S.165)中写道:“我的全部精神生活和政治生存的隐秘的关键词就是:为强化天主教而战”(Das ist das geheime Schlüsselwort meiner gesamten geistigen und publizistischen Existenz: das Ringen um die eigentlich katholische Verschärfung (gegen die Neutralisierer, die ästhetischen Schlaraffen, gegen Fruchtabtreiber, Leichenverbrenner und Pazifisten))。参见,Bernd Wacker, Hg., Die eigentlich katholische Verschärfung. Konfession, Theologie und Politik im Werk Carl Schmitts, Wilhelm, Fink, 1997.
[7] 施米特早在三十年代就已经指出,非歧视性战争和非歧视性敌人在一系列的日内瓦条约之后就不复存在了:“在日内瓦战后政治条约体系中,进攻者被规定为敌人。进攻者和进攻被实际地描述为:谁宣布战争,谁逾越边界,谁不恪守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期限等等,谁就是进攻者,就是和平的破坏者。在这里,国际法的概念形成显然是犯罪对策学—刑法学的。在国际法中,进攻者就是今日刑法中的违法者、‘肇事者’,他本来不应当叫做肇事者,而是必须叫做‘罪犯’,因为他的所谓的行为就是一种犯罪。日内瓦战后政治的法学家们把进攻和进攻者的这种刑事化和事实化视为国际法在法学上的一种进步。但对‘进攻者’作出定义的所有这些努力和对‘进攻’的事实作出的精确表述都在于建构一个敌人,从而赋予一场通常无意义的战争以某种意义。战争越是变得自动、变得机械,这样的定义也就越是变得自动、变得机械。在真正的军人战争的时代,并不需要任何羞愧,不需要任何政治愚蠢,相反,如果人们有理由认为受到威胁和侮辱,那么,宣战可能是一件荣誉的事情(实例:皇帝弗兰茨·约瑟夫1859年对法国和意大利的宣战)。如今,在日内瓦战后国际法中,这应当是一个犯罪的事实,因为敌人应当被当作罪犯。”(页106)在《游击队理论》(1963)中他重申了自己的看法:“1949年8月12日的四个日内瓦公约,是值得景仰的人文思想和人道思想发展的产物。它们不仅给予敌人以人道待遇,甚至从表示认可的意义上公正对待敌人,因此,仍然基于古典国际法及其传统。没有此一基础,这一人道主义作品不可能完成。这些公约的基石始终是,清晰区分战争的国家性和基于这一国家性对战争的限制,区分战争与和平、军人与平民、敌人与罪犯、国家间的战争与内战。可是,由于这些公约松动甚至质疑这些基本区别,便给一种故意破坏上述清晰区别的战争敞开了大门。于是,便出现了某些以审慎行文表述的妥协准则,它只是一道单跨的桥,借以跨越一道深渊,其中包含战争、敌人和游击队员等概念的隐藏着多种后果的变化。”(页168-9)
PourMar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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