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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直击|桂林自行车男拳打交警!这回可不是拘留就能了结!

2017-08-06 桂林生活网

【现场直击】带你来到你关心的第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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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因影响行人正常通行且不服协警纠正,并挥拳打伤协警的张某,在被行政拘留5日期间,经充分采集证据后,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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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当日监控视频↓

执法记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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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日下午15时许,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百梓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赶赴市区观漪桥事发现场,经现场调查了解,骑行自行车的男子张某涉嫌阻碍执行公务,遂将张某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图为执法记录仪截图:张某挥拳打向交警)


经查明,张某骑自行车在桂林市观漪桥路口等红灯时,越过斑马线停车,影响行人正常通行,旁边两名执勤协警上前,劝告其将车退回非机动车等候区,张某不听劝导,欲趁绿灯亮时欲强行离开,被协警拦停,并被告知其要等民警前来进行教育处罚,张某挥拳击打协警面部,协警与增援的警力一同将张某制服,在此过程中,两名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多处软组织挫伤。


百梓派出所于8月3日凌晨3时,在对张某先行行政拘留5日后,同时继续开展相关侦查工作,固定有关证据,并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协警王某进行伤情司法鉴定。8月4日19时许,司法鉴定中心向百梓派出所出具了对协警王某伤情属于轻微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8月5日上午,张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蜀黍有话说!



“8.2”拳打交警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暴力袭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定性为妨害公务罪。桂林警方将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刑事案件程序,办理这起涉嫌妨害公务的刑事案件。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之规定。处罚结果是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不服执法,女子大喊:他摸我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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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交警部门按创城整体部署,将对交通秩序进行大整顿。对不服管理且殴打、谩骂执法人员的,将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清楚了点个zan!



来源:桂林交警,桂林生活网整理编辑,转载需授权

编辑:汤小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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