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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周知!南川发布森林禁火令,严禁这些行为!

南川融媒体中心 南川发布 2024-01-01



南川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关于发布森林防火区禁火的

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针对当前高温伏旱期间严峻形势,现就森林防火区禁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止。


二、禁火区域

全区林业用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所有区域。


三、禁火要求

(一)在森林禁火区内,严禁吸烟、烧烤、野炊、烧火取暖、点放孔明灯、烧纸钱、点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烧田埂(坎)、烧秸秆、烧迹地、烧火灰、烧制木炭、烧灰积肥、炕药材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二)严禁在森林禁火区举行旅游、宗教、祭祀、节庆等活动时户外使用火源。

(三)严禁实施烧除、烧山造林,严格审批勘查、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行为,并落实监管措施,发布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息后,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四)发布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息后,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五)严禁携带火种火源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禁火区。

(六)进入森林禁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并自觉接受防火检查,拒不接受登记、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禁火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责任。

(七)森林禁火区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严格管理生活用火,严防火源进山入林。


四、处罚措施

(一)凡违反以上规定擅自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由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严格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拘留等处罚。

(二)公职人员违反以上规定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三)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或森林火情火灾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林业局等部门报告,举报(报警)电话:110(公安机关)、71646119(区应急管理局)、71647699(区林业局)



南川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3年7月20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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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区应急局 区融媒体中心

编辑:汪叙含

责任编辑:金大洪

值班总编:任北川

总编辑:李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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