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O案例分析--杰出人才“职业转型”:运动员到教练员的蜕变
在我们代理过的众多杰出人才案件中:对于体育行业中的杰出运动员们来说,面临一个共同的难题——“职业转型”。30岁以前在国家队,参加过很多比赛,获奖无数,辉煌期没有申请美国绿卡的意愿,临近30岁,很难再在各类国际、国家级比赛中获奖甚至很难获得参赛资格的时候,转型做教练。这个时期申请美国杰出人才绿卡又会出现哪些问题,该如何应对呢? 这里我们与大家分享一下:运动员在向教练员职业转型期间,如何证明自己符合杰出人才(Eb-1a)。
今天的主人翁艾瑞辛格是一位即将迈入30岁年关的印度柔道运动员。作为一名获奖无数的运动员他有绝对的自信证明自己是杰出人才。不料,移民局却以“作为运动员很优秀;作为教练,并没那么优秀”拒绝了艾瑞辛格的杰出人才(EB-1A)申请。
艾瑞辛格顿觉迷惑:“EB-1A不是只要证明自己是领域牛人就可以吗?如果是这样,我是当之无愧的柔道顶尖运动员。”为了帮助艾瑞辛格解决疑惑,我们需要在这里对EB-1A的相关法律知识稍作科普,美国移民法第203(b)(1)(A)规定,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外国申请人才会获得EB-1A的批准:
i.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等领域中具有特殊才能,取得很高成就,并且享有国家级或国际级的声誉与成就,其成就和贡献在该领域得到广泛认可;
ii. 希望进入美国后继续在自己具有特殊专长的领域从事工作;
iii. 申请人进入美国后将给美国带来极大利益。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艾瑞辛格除了要表明其具有特殊才能(杰出性),还必须以明确的证据证明其在进入美国后会“继续从事这一领域的工作”。但是,像艾瑞辛格这样年龄的运动员未来在美国不会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工作,他实质上是从一个职业转换成另一种职业,因此我们在材料准备中,对其特殊才能或专业知识领域的准确界定不仅仅是异常关键和重要,而且还是非常复杂和不可轻视的。
在艾瑞辛格提交给移民局的I-140申请表中,艾瑞辛格在“希望到美国后从事的工作”问题栏里填写的是担任柔道教练,在他的美国工作计划书中,艾瑞辛格表示他计划在美国开办一所柔道学院,而自己将作为教练来培养有前途的年轻人,最终为美国培训出一支能够参加奥运会的柔道队。那么问题来了:艾瑞辛格所在的其“具有特殊才能的领域或专业知识领域”是否能够既包括其作为运动员的比赛工作又包括作为教练指导其他运动员或学员的工作?
美国移民局判案手册(Adjudicator’s Field Manual,AFM)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分析论证方法,通过这种方法,可以论证申请人可以从运动员转换为教练,并且其仍然在专业领域范围内:
一般来说,作为运动员,如果申请人近期内仍明确享有国家级或国际级的声誉,并在教练/管理方面持续获得国家级声誉,移民官就可以认为整个证据都是在良好声誉和特殊才能的总体范畴内,因此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教练行业是在申请人的专业领域内。
另外,根据美国移民局判案手册(AFM)CH 22.2(I)(1)(C),更简单来说,如果要使艾瑞辛格符合“教练行业是处在其运动员的专业领域内”,他必须证明以下两点:(1)作为运动员其在近期内仍然享有国家级或国际级的声誉;(2)其在教练/管理方面持续获得国家级声誉。
于是为了说服AAO的审案官,艾瑞辛格补充了在近期内获得的全国性奖项,这个奖项是距离艾瑞辛格递交申请只有仅仅不到7个月的时间。这份获奖证书表明他作为运动员参加国家级比赛与担任教练之间并没有很长的时间跨度,而且在他退役后,立即与印度体育局签署了一份合同,训练印度柔道运动员备战2014年亚运会和英联邦运动会,2016年奥运会及其他国际比赛。
另外,为了证明自己在教练方面具有专业知识,艾瑞辛格提交了他于2003年获得的体育训练专业的体育学学士学位以及2005年获得的体育硕士学位。并且,在2003年到2006年间,艾瑞辛格兼职执教了大学柔道队,其中的几个成员在全国大学生比赛中获得了第一,第二名的好成绩。艾瑞辛格还提交了他于2008年获得的二级柔道教练资格证书以及2011年获得的一级柔道教练资格证书。上述材料可以充分的证明其在作为运动员的整个职业生涯中,为成为一名优秀的教练所做的准备工作,从而进一步证明教练工作是在他的专业领域内。
有惊无险,AAO最终批准了艾瑞辛格的申请,他终于实现了在美国成为一名柔道教练的梦想。
艾瑞辛格的故事结局完满。但是移民局审案手册(AFM)只明确地讲述了运动员和教练之间的职业转换。实际办案过程中,运动员到教练职业的转换并非是唯一一种职业转换现象,对于其他类型的职业转换(例如运动员-播音员的转换或音乐家-教官的转换)是否可以进行类似的分析还有待讨论。
另外,当前并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运动员从参加比赛到从事教练工作之间间隔时间的具体范围,但是根据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文件,如果一个运动员在高校担任教练之前参加的最后一次比赛是在20年前,那么教练行业不属于这个运动员公认的专业范畴内。(参看 Integrity Gymnastics&Pure Power Cheerleading,LLC v USCIS,No. 2:10-CV-440,2015 WL 5380643(S.D. Ohio Sep. 14,2015)。
小贴士
201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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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是基于移民局上诉办公室公布的案例结合元臣律所的办案经验后期编辑而成。主要是对美国移民法律法规感兴趣的读者进行一般性知识普及,对文中提到的人或国家皆隐去真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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