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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规定:权责边界清晰才能独立办好案

2016-08-08 检察日报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大代表热议《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

权责边界清晰才能独立办好案

图解《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

  

  

  

  

制图:宋书敏

  “几年前,我就提出过要对法官、检察官(下称‘两官’)的职责范围进行清晰界定,促进其独立办案。这次中央的发文说得特别清楚,就是要保护司法人员在法定职责内行使权力。这等于是明确了‘两官’的权力边界。”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律师》杂志主编陈舒在机场候机间隙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特别强调了“法定职责”四字。

  她所说的“中央的发文”,是指几天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下称《规定》)。被媒体称为“首个全面加强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的《规定》,到底有哪些亮点?对司法人员进行内部“松绑”和外部保护方面,还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地方?《规定》对于推进司法人员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权将起到多大作用?近日,本报记者围绕这些话题采访了多位全国人大代表。

  明确“法定职责”是最大亮点

  在陈舒看来,《规定》的出台是非常好的事儿。“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来就是司法改革应有之义。我们讲建立司法责任制,既然有责任追究,就要先界定、明晰司法人员的职责范围。”

  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法官、检察官在招商引资、征地拆迁、挂职下乡、行风评议等活动中被摊派任务的情况并不鲜见,这给“两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权带来很大影响,也一直为社会广泛诟病。

  针对这种情况,《规定》明确提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

  陈舒对此给予特别肯定,“第3条、第4条、第14条是最大亮点,都强调了法官、检察官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职,不仅不能受到干预,而且受到保护;非以法定程序、法定事由,不可以对检察官、法官履行法定职责进行干预。这些规定就像是孙悟空用金箍棒给唐僧画了个圈,对法官检察官的要求、奖惩边界一下子变得清晰。”她强调,只有权责边界清晰了,法官检察官才可能敢于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权。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认为,《规定》在法定范围内“放开了司法人员的手脚”,同时明确了追责程序和救济程序,既做到依法问责,又保障科学免责,避免了司法责任制只强调司法人员责任而忽视对司法人员权益保障。“我们常说有权必有责,用权要负责,司法公正必然要求权责分明,而《规定》很好地划分了司法人员权责的界限。”

  他对《规定》中提出的“法定职责”四字同样给予高度好评,认为既肯定了法官、检察官的权力范围,又明确表明法官、检察官仅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明确司法工作人员的权责地位,意义自不待言。”

  惩戒委员会应有第三方参与

  每年都提涉法议案建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高度关注《规定》的出台,在他看来,《规定》虽然只有27条,但“很有内容”“亮点突出”,从制度层面将法官、检察官履职保护落到实处,并以具体条文细化到各个责任主体,与当前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司法责任追究制等司法改革遥相呼应。从事前防范与事后救济、内部“松绑”与外部“保护”两条主线,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制度,“非常有利于确保‘两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有利于司法改革向纵深推进。”

  不过他提醒,《规定》扩大了干预司法活动追究责任的适用范围,明确提出不仅领导干部不能干预司法,而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但对于除领导干部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何种形式干预司法活动,尤其是以何种形式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形,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这将导致“除领导干部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无法界定,实际操作难度较大,容易变成“空文”。

  他还提出,《规定》明确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而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成员大部分是法检系统内部人员,独立性、公正性需要制度保障。

  陈舒也非常关注惩戒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情况,她建议借鉴香港做法,吸纳第三方参与,“社会贤达人士,或懂法律的律师等,都可以吸纳进来,让他们从普通老百姓的角度,来评估法官、检察官的行为,这对应不应该启动错案责任追究是有好处的。”

  “两官”自由裁量权要受监督

  采访中,多位全国人大代表表示,《规定》的出台,无疑给广大司法人员注入一针强心剂,让法官、检察官专心办案,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尤其是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将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但在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同时,也应该重视对法官、检察官的制约和监督。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强调,“如何处理好二者关系,这是特别值得注意的地方。”

  秦希燕也认为,应当制定与规范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相配套的细则。“不能为了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而使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失之过宽。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样会对司法公正造成不利影响。”

  陈舒则提醒法官、检察官爱惜羽毛,引领全社会形成尊崇司法、尊崇法律监督的氛围。

  “内部松绑意味着法官和检察官不用再担心因内部末位淘汰制度和信访案件的处理等问题被调离或降职,但我认为松绑并不意味着放弃对司法人员的约束,正如《规定》所强调的那样,司法人员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并承担责任。”杨伟程表达了类似观点。

  顶层设计“很有针对性,也很科学”,那么《规定》实施起来会有难度吗?朱列玉认为,《规定》落地肯定不是一帆风顺的,但从目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力度来看,《规定》将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力助推器,这是毫无疑问的。

  “《规定》从身份保障、安全保障、责任追究、物质保障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规定,使得优秀的法官检察官‘招得进、留得住、干得好’不再成为一句空话。”秦希燕认为,《规定》内容贴近司法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应当予以严格执行。

代表观点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律师》杂志主编陈舒:《规定》强调了法官、检察官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职;非以法定程序、法定事由,不可以对检察官、法官履行法定职责进行干预。这些规定就像是孙悟空用金箍棒给唐僧画了个圈,对法官检察官的要求、奖惩边界一下子变得清晰。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我们常说有权必有责,用权要负责,司法公正必然要求权责分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很好地划分了司法人员权责的界限。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对于除领导干部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何种形式干预司法活动,尤其是以何种形式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形,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这将导致实际操作难度较大,容易变成“空文”。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无疑让法官、检察官专心办案。但在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同时,也应该重视对法官、检察官的制约和监督。如何处理好二者关系,是特别值得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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