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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灯收电费,谁来管管?

2016-09-29 高扬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于检察日报   


      四川省金阳县贫困村依达乡嘎格达村收电费不按村民实际使用度数收费,而是按村民家有多少个照明灯为单位计费,每个灯每月收费高达40元。一些村民不堪这“天价电”,自己断了自家的电线。该县政府相关负责人也坦言,“不合理,乱收费”(9月28日《京华时报》)。

  “按灯收费”,这样的电费收取方式,实属罕见。究竟是谁想出此招,报道未提及,但该供电企业的电费收取方式显然违反了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电力法的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报道指出,“该村只有一个总电表,但一些村民偷电严重,导致村里总用电度数增加,于是按照每家每户灯的数量收取电费。”该理由站得住脚吗?有村民违法偷电,供电企业应该提供确凿证据,依法处理,而不该擅自改变计费方式让全体村民为违法者买单。

  从现状看,依达乡嘎格达村作为一个行政村,全村只有一个总电表,即使按灯数量收费,谁家用电多少依然无法区分,各家各灯的灯泡瓦数还不一样呢。统一均摊,有失公允,也难以服人。从精确计量方式看,每家每户安装独立电表最合理。

  为什么该村只有一个电表呢?是因为贫困村在经济上难以支撑每家一户电表,还是在各户装配电表存在技术困难?如果是前者,供电企业存在责任,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计量电能表的安装由供电企业负责,这和是不是贫困村、经济条件无关,因为是供电企业职责所在。如果是后者,供电企业应提供技术上的支援。依据上述条例第75条规定,“自行分算电费的,供电企业应在技术上予以指导”。

  面对不合理的“天价电”,村民的自救方法是切断自家电线。这样的方式直接、粗暴,这是与相关部门反映无果后的选择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显然反映的结果不尽如人意。对此,有关责任部门可能存在不作为的嫌疑。根据电力法的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供电企业和村民之间的较量,孰强孰弱,一目了然,在供电企业的“无理之举”面前,村民们更多的是无奈和无助。所幸“荒诞”面前,该县政府相关负责人站在了村民一边。但仅仅表态还不够,尽快解决问题,追责并追讨村民经济损失,才是当务之急。此事是在纪委主办的电视栏目中曝光后才引起重视,如果多想一下,在那些纪委的触角一时难以触碰到的地方,会不会也有类似的事情?

  有人说,电力企业具有天然垄断性,在用电已是居民基本生活所需情况下,如何切实保障居民用电,有关部门要做的恐怕不止一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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