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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反思一下了!中国首创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我们到底在怎么运用?!

2018-02-10 相晓冬 北京论坛 网海观澜

我们都知道,新中国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首创者和首倡者。

1953年12月,中国政府同印度政府就两国在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进行谈判,周恩来总理在会见印度代表团时第一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这五项原则是在建立各国间正常关系及进行交流合作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得到中国、印度和缅甸政府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础和完整体现,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成为规范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

而对于这五项原则,存在着一种机械的形而上学的思维倾向,那就是“不管你怎样对待我,我就按照这五项原则对待你”。

按照这种思维,他国不尊重我们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我们却要去尊重他们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他国侵犯我们的利益,我们却要去尊重他们的利益;他国干涉我们的内政,我们却不去干涉他国的内政;他国对我们中国不平等、不尊重我们的利益,我们却要对他们平等、去尊重他们的利益;他国不与我们和平共处,我们却要上赶着与他们和平共处。

笔者总感觉,我们中国似乎一直在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来约束自己,表现的很自律,以至于不管其他国家是否严格对我们恪守这五项原则,反正我们总是以这五项原则要求自己,譬如,曾经的领导人胡耀邦就以不干涉他国内政为由,中断了毛主席时代的输出革命。

相信很多爱国网友大都有同样的感觉。但这是一种什么感觉呢?不是民族自豪感,而是民族憋屈感。

难道不是吗?出尔反尔的世贸组织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是平等互利的吗?那些世贸组织的核心成员国不都是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了吗?

中美建交的联合声明中,也有这样的黑纸白字:

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根据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相互侵犯、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国际争端应在此基础上予以解决,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美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准备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中实行这些原则。

但是,美国众议院通过所谓“台湾旅行法案”草案(HR 535),为台美高层“互访”打开阀门,取消限制,鼓噪应该允许台湾地区领导人、副领导人、行政部门负责人等高层官员访美,这是尊重中国主权吗?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与中国建交之后还极力支持港独、藏独、疆独势力,这是尊重中国主权与领土完整吗?

建议有心的网友仔细捋一捋,这种不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事件还有一大筐。

可见,在与中国的国际交往中,很多国家似乎都没有对中国恪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如果有,也是写在纸上、挂在嘴上,而不是行动上的,他们说一套做一套,是国际舞台上的“两面人”。

可是我们呢?除了外交部发言人的抗议、奉劝和谴责之外,却几乎看不到任何的直接反制措施。

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我们在对外交往和国际关系中似乎已经被机械的僵化的形而上学的思维倾向所支配,我们首创并首倡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只是落在纸面上和口头上,而没有落地到他们的心中和行为上。

如果只是中国单方面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结果必然就是这些原则对其他国家产生不了任何行为上的约束力和反制力,结果就是我们单方面遵守,这不是自缚手脚、作茧自缚吗?

事实上,对待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正确的态度是辩证的动态的互动思维,要使得这五项原则不但能约束自己,也能对其他国家产生反约束,既能自制,又能制人。

看看这五项原则,前三个都是“互”,相互的互;而平等互利这一条,也有个互;最后一条的“和平共处”,虽然没有互,但却有个“共”,与“相”是同一个意思,和平共处就是和平相处。

我们的老一辈革命家深谙辩证法的道理,在这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完全贯彻了对立统一相互作用相反相成的辩证法思想,按照这样的思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完全可以在对外交往中产生反制力、反约束,从而形成外交威慑力:

你不尊重我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就别怪我不尊重你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你既然侵犯我的利益,也别怪我侵犯你的利益;

你既然干涉我的内政,就别怪我干涉你的内政;

你既然对我不利、对我不平等,就别怪我对你不利、对你不平等;

你既然不能与我和平共处,就别怪我也不与你和平共处。


来源:新民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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