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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北方 | 最大的法是天理人心

2015-11-30 李北方 行走与歌唱

2006年11月20日,南京的徐寿兰老人在公交车站摔倒,一个叫彭宇的年轻人过去将其扶起并送往医院,在其家属到来之后,还为徐垫付了200元的医药费。后来,徐及家人指彭宇将其撞倒,起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13万元赔偿。法院一审判决彭宇承担原告要求赔偿额的40%。彭宇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3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对外透露,案件最终以和解告终,但具体情况保密。

这就是著名的“彭宇案”。这件事的真实情况到底是什么,成了一个谜,因为事情不大,真相显得也没那么重要。将被记入历史的是一审判决书。法院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推定:如果老太太不是彭宇撞倒的,彭宇应该去抓住撞人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如果人不是彭宇撞倒,彭宇不会将人送往医院;如果人不是彭宇撞倒,他不会贸然借钱给素不相识的老太太,所以这200元应认定为赔偿款。

判决书大量使用了“依社会常理”、“依常理推断”等字样,但这个“常理”却寒气逼人,它假定人都是冷血的动物,正常的人不会无缘无故地向素不相识的人伸出援手,帮助人一定是因为做了亏心事。如此判决令人出离愤怒、无话可说,遭遇了从传统媒体到网络的围攻。而其负面社会效应也随即显露:2008年2月15日,一位92岁的老太太摔倒在南京解放南路人行道上,过往行人无一理睬。市民魏永玲看到后,先是拉住9名路人证明老人摔倒与她无关,才敢打电话报警。

舆论的反弹影响了“彭宇案”的走向。此类在舆论的重压之下不得不改判的案件并不鲜见,比如“许霆案”,许霆利用银行ATM机故障,先后取款171笔,合17.5万元,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比如“刘涌案”,沈阳黑社会头目刘涌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被辽宁省高院改判为死缓。

此类判决可以用人神共愤来形容,实在难以服人心。原建行行长王雪冰生活腐化,受贿115.14万元,仅获刑12年;而一个穷打工仔不过是贪图一时的小便宜,就被处以无期徒刑,凭什么?在众目睽睽之下,许霆二审改判为5年。而“刘涌案”更加荒谬,从犯被二审维持死刑判决,立即掉了脑袋,何以主犯保住了性命?最终是最高人民法院介入,恢复并执行了对刘涌的死刑判决。

建设法治社会的口号喊得震天响,就目标本身而言,无可非议。法治社会尊重舆论不得干预司法的原则,目的是维护司法的权威,但在当下的中国,这实在是做不到,也不该做到。倘若不是舆论的巨大压力抵制了这些荒唐的判决,社会的道德底线就被彻底击穿了。

一些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竭力将法律维护的正义限定在程序正义上,将“法”限定为成文法。这是片面而错误的。在讨论法治时,我们必须要明确,法不仅仅是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法上有法,那就是道德,是自然法,是天理人心。陪审团制度实质就是将是否有罪的裁断权交给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人,不懂法的人对有罪与否的判断,靠的是直觉、是良心,这就使司法判决与天理人心相一致而不是相违背,同时也就赋予了司法令人信服的权威。

只有符合道德的法、不违背天理人心的法才能服人,才能为全社会所接受。如果法律违背了天理人心却仍要以法的面目出现,并强制人民接受,这就是解体社会的恶法,会让“逼上梁山”的故事在21世纪重演。司法的权威也不是凭空来的,也不能靠国家暴力长久地维持,靠的是以理服人、以德服人,靠的是对天理人心的维护和完善。

看看某些丧失良知的法学家、法官和法律工作者,就知道我们离真正的法治还很远,其最大的障碍不是普通百姓,正是这些缺乏基本的道德良知的法律人。幸好还有舆论的压力,幸好还有网络这个民意汹涌的平台,可以校正刺痛了人的良心的判决。

天理人心是法律的根基,是最大的法。法不过是对道德的量化,它从来都活在人民的心中。任何反道德的法,都将被抛弃,即便用程序正义、人权这些鲜亮的包装裹得再严实,也将会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2008年)


本文收入《北大南门朝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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