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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搞“抽凳子”恶作剧致同学重伤!法院判了
近期
广东某中学发生了
一起“抽凳子”恶作剧
导致同学重伤
引发民事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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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倒后的思思出现了呕吐,脖子疼等症状,思思家长赶到学校后,带思思去了校外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只是表面的挫伤。
原告诉讼代理人 刘继:事故造成思思视神经挫伤,视力急剧下降,最初下降到0.04。后面有所恢复,但是无法完全恢复。同时伴有头痛,眼睛痛,手痛的症状,写字都写不了,导致她休学了一年。
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校方是否担责?思思父母因与小杰父母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便以思思名义将小杰及其父母、学校一并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时候,要看学校和教育机构有没有尽到管理教育的职责。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法官 谭海云:本案中,学校已经提供了新生的班主任的工作内容的表格,还有就是新生的学生规则,以及他们学校张贴的中学生守则等等,都能够说明学校已经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同时在事发之后,班主任立马通知了双方的家长,并且及时把思思送去医院就医,这些也说明学校尽到了它的管理和教育的职责。
因此,法院认为学校方面在这次安全事故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孩子闯祸家长担责被判赔偿10万余元此后,事情争议焦点聚焦到了小杰的行为和思思的伤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摔倒后的第一天,思思的检查报告中并没有如此严重的伤情诊断,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思思的伤情越发严重。从医院后续的检测报告来看,思思被诊断为颅脑外伤、功能性神经障碍以及视神经挫伤。
原告诉讼代理人 刘继:医生以及一些教授专家都有会诊,他们分析这种仰倒和碰撞会对中枢神经系统,还有供血系统产生震荡挤压和冲击,会引起神经病变,供血不足,从而引发一系列的头痛、眼睛痛、手痛等症状。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旦造成他人损害的,就由监护人来承担侵权责任。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就是“熊孩子闯祸,家长担责。”小杰12岁,就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小杰父母向思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小杰父母不服,提出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小杰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