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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剖析】老法官办假案,想坑国家却坑了自己

2016-06-01 郴纪轩 林邑清风

案情

2012年5月至10月,张某(住深圳市,因同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人介绍与资兴市法院原立案庭庭长李辉盛(副科级)认识后,告知李辉盛可通过异地诉讼方式为深圳市购买房屋的当事人进行房屋过户,以规避深圳市住房限购政策,并且可以偷逃税费。李辉盛将此情况告知时任资兴市法院东江法庭负责人宋平安(后任东江法庭庭长、副科级),并为宋平安提供了张某转交的类似案例的法律文书模板和虚假诉讼当事人的相关材料。此后,宋平安根据张某提供的房屋买卖虚假材料,在买卖双方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判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之后,宋平安向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制发、送达了其虚构的《民事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根据这些虚构的法律文书为23起案件当事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致使国家税收流失250余万元。2015年7月23日,随着北湖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槌落下,李辉盛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宋平安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剖析
法纪观念

李辉盛、宋平安两人均系资兴市法院中层骨干,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两人明知是虚假诉讼,仍违反管辖权规定受理案件、违反职业操守给他人修改诉讼材料、违反审理程序不开庭审理、不要原被告到庭、法律文书让一个人代签。该案件被刑事立案调查后,办案人员找两人谈话时,两名老法官竟然以为自己的行为仅仅是违反一般的办案纪律。


侥幸心理

李辉盛、宋平安分别在资兴市法院从事审判工作长达20余年时间,两人都清楚资兴市法院根本就没有这些案件的管辖权,对虚假诉讼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也应该心知肚明。但两人却心怀侥幸,认为这些虚假案件只有三人知情,没有对当事人造成损害,不会发生“意外”。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却没想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到头来坑害了自己。


管理制度

此次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也暴露了资兴市法院管理制度上的缺失。如资兴市法院当时的管理方式为基层法庭政务由一名院领导分管,而业务则按案件类型分别由不同的院领导分管,存在多头管理、推诿扯皮现象。基层法庭办案立、审、执不分,调解案件的审批权由庭长审批,院领导不知情,存在庭长办事无人监管现象。法官外出办案时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院领导对宋平安等人多次到深圳执行案件不知情,调解书结案后协助执行等法律文书的盖章也不需要院领导签字同意,财务报账实行大包干制度,院领导对相关报账内容不进行实质审查。这些管理上的漏洞,客观上为违纪违法办案提供了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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