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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十四:管好身边人(一)——不得为身边人谋利

2016-06-06 郴纪轩 林邑清风

全面从严治党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在当前执纪越来越严的新常态下,党员干部只有知纪明纪才能遵纪守纪,做到不踩红线、不越底线。郴州市纪委与郴州日报社、郴州电视台联合推出“以案释纪”栏目,从2月4日起,定期通过对本地或外地的典型案例进行解读,就党员干部关注的纪律规定释疑解惑。


案 例

刘某,中共党员,某市财政局副局长。2016年2月,刘某将其妻子何某元旦期间旅游的高铁车票3100元在该市辖区内的某县住建局予以报销。同年3月,刘某又将其女儿春节期间旅游的交通费用4700元在该市辖区内的某县财政局报销。2016年4月,该市纪委对刘某立案审查,并给予刘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纪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延伸解读

“身边人”主要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其中“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诚然,党员干部也是普通人,对“身边人”有着不一般的感情,驱使自己在工作、生活上对他们有所照顾。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关照,究竟是私事私办,还是私事公办?是花一己之费,还是慷他人之慨?在此,我们再次提醒,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身边人”谋取私利。


1、不得“投桃报李”。 

《诗经》有言:投我以桃,报之以李。本喻相互赠答,礼尚往来。然而,在为“身边人”谋利的违纪行为中,投桃报李却体现为:党员领导干部先施惠于他人,再要求其“照顾”自己的亲属,以职务权力为交换砝码,获取不正当利益。因此,这种行为的本质实为利益交换,必须严厉禁止。首先,不得“权钱交易”。即禁止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下级、商人等谋取利益后,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其次,不得“权权交易”。即禁止相互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配偶、子女谋利。例如,甲有审批权,他把项目批给了某国企,国企领导乙十分感谢,便为甲的儿子经营的企业提供了便利。这个过程就是典型的“权权交易”。


3不能“近水楼台”。

近水楼台先得月,比喻因地处近便而获得优先的机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因自己职权或职务影响有近水之便,而使其“身边人”获得利益。首先,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在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其次,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


3、

不搞“特殊待遇”。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强调坚决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


恋亲不为亲徇私,念旧不为旧谋利,济亲不为亲撑腰。党员领导干部对待“身边人”应当在感情与纪律间找到平衡,切不可因情而破纪,违纪而毁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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