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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出真知!超哥这篇文章在中央纪委机关报发表

2016-06-23 郴纪轩 林邑清风

 6月22日,《中国纪检监察报》业务研讨版刊登了郴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李超撰写的文章《构建完整监督执纪链条——对落实“四种形态”推动监督执纪实践的思考》。同日,此文章被影响广泛的“我们都是纪检人”微信公众号转载。 

构建完整监督执纪链条

——对落实“四种形态”推动监督执纪实践的思考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应当看到,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种监督执纪形态的论述,既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

“四种形态”是一条完整的监督执纪链条,对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正确掌握、善于运用,只有一级一级对违纪行为进行“分段立尺”、层层防治,才能达到用纪律管住大多数、让严重违纪行为成为“少数”“极极少数”的最终目标。这不仅是工作任务,更是工作方法。

正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是一种监督执纪的工作方法,每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运用“四种形态”,必须在从严执纪、分类执纪、精准执纪上下功夫,按照不同的违纪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用好谈话函询 做到关口前移

规范使用标准。明确“三个可以谈”,反映问题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的可以谈;反映个人勤政方面的问题可以谈;反映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落实的可以谈。属于反映权钱交易问题的不能谈;反映问题具体、可查性强的不能谈;信访举报多、反映问题多的不能谈。

规范适用方式。明确谈话函询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对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采取发函的方式要求作出情况说明;答复函未说清问题的,再采取谈话等形式深度了解核实。

规范后续处置。谈话函询后,认定反映问题不实的,提出了结处理意见;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的,建议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涉及严重违纪的,提出初核或者立案调查的处理意见;反映问题不能确定存在的,提出暂存或了结的处理意见。


善用组织处理 做到治病救人

狭义的组织处理主要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五种。为了扩大惩戒面,中央纪委案管系统还列举了组织处理的33种形式,较常用的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等。

组织处理作为一种与纪律处分优势互补的执纪手段,要做到综合权衡、体现政策、从严把握,既可以在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可采取组织处理方式;认为仅给予纪律处分还不足以发挥惩戒作用的,可建议对被审查人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按照规定可给予党纪上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如认为采取组织处理方式已达到惩戒目的的,可不再给予纪律处分。


强化纪律审查 做到挺纪在前

纪律审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最重要的职能,目前纪律审查工作在工作思路、方式方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必须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进行调整。

在审查原则上,要体现把纪律挺在前面、越往后执纪越严,绝不能因为问题小、程度轻或初次犯,就不闻不问、不查不纠。在审查对象上,要重点审查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尤其是要突出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

在审查内容上,要突出政治性,将违反“六大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

在审查策略上,要改变“贪大求全”的纪律审查模式,在确保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快查快结、快进快出,腾出更多的时间和力量遏制腐败增量。在尺度把握上,要严格对照“六大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条例为准绳,严肃、审慎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坚决防止畸重畸轻。“六大纪律”是纪律处分新的划分方式,需要加强案例指导,对违纪行为的证据标准、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和法纪不衔接等问题进行规范。


注重形态转化 做到宽严相济

“四种形态”环环相扣、科学有效,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监督执纪实践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预防党员干部从前一种形态向后一种形态转变,又要帮助犯错误的党员干部尽早认识错误,对其加以挽救。

要探索制定主动坦白党员干部管理处置办法,对愿意悔改、主动交代、彻底整改、重建忠诚的要给出路、给机会,拓宽减少腐败存量途径。比如:对党员干部问题性质轻微、又主动改过的,本来属于轻处分的,可以放在红红脸、出出汗里面去解决;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的党员,也要给他讲清楚的机会,如果态度好,能向组织讲清问题,也能从轻处理;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人,在严肃惩戒的同时,如果其认错深刻、态度诚恳、积极主动,而且纠正错误迅速彻底,也可以继续给予信任、加以挽救。尽管这种转化取决于当事人的态度、努力,但是纪检监察机关也需要把握政策、主动作为,为实现这种转化创造环境、提供条件,促使这种转化实现。


对落实"四种形态"工作目标的思考 

“四种形态”是一个工作目标,监督执纪各项工作都要奔着“四种形态”去。这个目标的实现有一个过程,需要强化措施、合理布局,通过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工作推进目标落实。

推进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工作常态化

在“四种形态”中,大家对后三种形态研究比较多、理解比较深刻、操作比较熟练,运用效果也比较好。第一种形态虽然最能体现防微杜渐,但往往最容易忽视,实现起来也最难。谈话函询是当前第一种形态中最基础、量最大的日常工作,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专业的队伍进行深入研究、组织实施。可以探索设立一个谈话函询办公室,负责所有问题线索谈话函询的组织协调与成果运用,制定谈话函询工作的有关制度,研究“四种形态”如何转化,对“四种形态”转化进行分析、把关。这样,有利于加强对问题线索谈话函询工作的统一管理,有利于各级党委廉政谈话、约谈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有利于推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具体化、常态化。

健全与"四种形态"相配套的工作机制

实现四种形态工作目标,必须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工作平台和制度机制。

建立纪委书记与党委书记的沟通平台、党委班子成员谈话提醒任务分配平台,健全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机制。通过制定落实责任清单等方式,督促各责任主体把“四种形态”落实到日常监督管理的全过程。

建立纪委与组织部门的沟通平台,健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协调机制。深化与组织部门的监督信息互通,全面掌握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表现、作风状况、个人重大事项变化等情况。明确组织处理的程序、标准、方法、形式、适用范围以及协调机制,更好地发挥组织处理在惩戒方面的作用。

建立纪委与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平台,健全重大违纪涉法案件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整合各成员单位的信息资源和技术手段,形成办案合力。完善重大违纪涉法案件移送机制,明确移送、移送后跟踪了解案件处理情况、第四种形态向第三种形态转化等的界线及操作规程。

建立纪委内部沟通平台,健全各业务科室协作配合机制。加强谈话函询办公室与各纪检监察室、信访室、党风政风监督室等信息互通和密切配合,形成落实“四种形态”的工作合力。

建立运用“四种形态”考评机制。改变过去单纯以大案要案查办数量、涉案金额大小论英雄的做法,加大日常纠正违纪违规等“抓早抓小”内容的考评权重,为实现纪在法前提供制度保障。“四种形态”的价值不仅体现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上,还要体现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上。要把对运用“四种形态”的考评延伸落实到管党治党、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成效上,要强化考评结果的运用,加大对“四种形态”工作失责行为的监督问责,以严格问责倒逼“四种形态”落地生根。

(李超  作者系湖南省郴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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