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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十七:管好身边的人(三)——不得给领导干部身边人送礼

2016-07-19 郴纪轩 林邑清风

全面从严治党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在当前执纪越来越严的新常态下,党员干部只有知纪明纪才能遵纪守纪,做到不踩红线、不越底线。郴州市纪委与郴州日报社、郴州电视台联合推出“以案释纪”栏目,从2月4日起,定期通过对本地或外地的典型案例进行解读,就党员干部关注的纪律规定释疑解惑。


 案例

王某,某市规划局一名科长,中共党员。2016年4月,该局局长李某的爱人赵某遭遇车祸,受伤住院。王某得知消息后,想去慰问一下,却为拿什么礼品犯了难。朋友提醒,不送礼品,可以直接给现金,一般来说按照本地标准送去200元即可,如果是领导的话需要500元。王某觉得有道理,但又认为500元太少,最终给赵某送去5000元。2016年5月,该市市直纪工委给予王某党内警告处分。


纪律政策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延伸解读

现实中,关于不能收礼,很多党员干部都有正确的是非观念和纪律认知。但是,对于能否送礼,却存在认识误区:“给人送点总没啥大错吧”“给领导身边的人送应该没事吧”。殊不知,不仅收礼不对,不合规矩的送礼,也是错的;不仅给领导干部送礼不对,给其身边人不合规矩的送礼也是不对的。不给领导干部身边人送礼,应当把握好以下几点:


1送礼构成违纪与是否为利益目的无关

向领导干部的身边人“送礼”构成违纪,并不需要“送礼人”主观上有谋取利益的想法,哪怕仅为了与领导及其身边人融洽关系,只要所送礼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水平即可能构成违纪。去年11月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向领导身边人行贿”入刑,一旦“送礼人”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且向身边人送礼金额超过3万元,则可能构成行贿犯罪。


2送礼金额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标准则构成违纪。

向身边人“送礼”构成违纪,必须是所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如果是在正常礼尚往来范围内,则不构成违纪。正常礼尚往来的认定标准,要结合当地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送收礼双方的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一方面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另一方面,不能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如上述案例中,当地看望病人的标准为500元左右,王某所送5000元则明显超出了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


3不得赠送的财物包括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随着科技的发展,向领导干部身边人“送礼”纪律规定所约束的违纪情形,已不限于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也包括赠送能代币消费的一切新型消费卡,如各种电子支付券、电子红包等。


“一个巴掌拍不响,送礼和收礼是一枚硬币的正反面。”向公务人员及其身边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送礼”行为,是滋生和助长社会不良风气的重要因素,侵犯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每一名党员都应提高思想认识,自觉遵守纪律,做到既不违规收礼,也不违规送礼;既不向领导干部违规送礼,也不向领导干部的身边人违规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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