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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人兼职取酬被“算总账”...汝城县通报四起典型案件

2016-08-01 郴纪轩 林邑清风

通   报

为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近日,汝城县通报了四起“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典型案件。


县马桥镇山店江电站会计曹永顺侵吞公款案。

2012年5月至2014年6月,曹永顺在担任马桥镇山店江电站会计期间,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在他人报账粘贴单上增加虚假发票或在本人报账的粘贴单上增加虚假发票、涂改金额的方式侵吞公款118975元。2016年5月25日,曹永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县环保局原副局长朱芳云收受他人好处费案。

2012年11月至2015年2月,朱芳云在担任汝城县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利用分管财务及监测站工作的职务之便,在环保监测设备采购等方面分三次收受他人好处费共3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2016年4月29日,朱芳云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2016年6月24日,朱芳云因受贿罪被汝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县国家公职人员在麻仔潭联营电站兼职取酬窝案。

2007年2月至2014年6月,先后任南洞乡党委书记的李新民、朱永孝、肖意萍和此段时间在南洞乡任公职的朱小明、谢军德、范忠志、叶雄军、范有志、何贵雄、李伟光、欧国东、朱小智、朱志武,以及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何海辉、邓华灯、林晓玲、席琳、朱小雄等人,违反廉洁纪律,以兼任麻仔潭联营电站董事会董事等名义兼职取酬,李新民领取70640元、朱永孝领取49700元、肖意萍领取63100元、朱小明领取110480元、谢军德领取37900元、范忠志领取9900元、叶雄军领取9300元、范有志领取69780元、何贵雄领取40200元、李伟光领取89120元、欧国东领取64860元、朱小智领取53100元、朱志武领取39450元、何海辉领取152280、邓华灯领取37450元、林晓玲领取157150元、席琳领取9300元、朱小雄领取136020元。同时,李新民、朱永孝、肖意萍分别参加研究决定董事会对麻仔潭联营电站董事会薪酬补助的发放事宜,分别对此事负重要领导责任;谢军德在担任麻仔潭联营电站会计期间,对董事会补助薪酬的虚开发票、报账、发放等财务工作负直接责任;何海辉在兼任麻仔潭联营电站监事、出纳期间,对董事会补助薪酬的虚开发票、报账、发放等财务工作负直接责任;2009年至2013年,何海辉作为财务经办人员,对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财政财源奖”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资产699950元(何海辉个人分得8500元)负有直接责任。2016年6月28日,何海辉受到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并依程序撤销其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财务部主任职务;李新民、朱永孝、肖意萍、朱小明、谢军德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依程序免去李新民、肖意萍、朱小明、谢军德相关职务;范忠志、叶雄军、范有志、何贵雄、李伟光、欧国东、朱小智、朱志武、邓华灯、林晓玲、席琳、朱小雄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县卢阳镇曾家村党支部原书记曾细进等人骗取青苗补偿款案。

2013年至2014年,曾细进在担任卢阳镇曾家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利用协助卢阳镇人民政府从事青苗补偿款管理职务之便,伙同村委会主任曾国林等人共同骗取青苗补偿款85278.6元,其中曾细进个人分得30178.6元、曾国林个人分得20000元。2016年6月28日,曾细进、曾国林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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