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我市出台《关于干事创业容错免责的实施意见 (试行)》

2016-10-08 林邑清风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大力营造鼓励担当有为、宽容改革失误、关心爱护干部的良好氛围,引导和推进全市干部放下包袱、锐意进取、大胆工作,努力开创郴州改革发展新局面,9月23日,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印发《关于干事创业容错免责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原文如下: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干事创业容错免责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各单位: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干事创业容错免责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3日

关于干事创业容错免责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大力营造鼓励担当有为、宽容改革失误、关心爱护干部的良好氛围,引导和推进全市干部放下包袱、锐意进取、大胆工作,努力开创郴州改革发展新局面,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干事创业容错免责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容错免责的基本原则
  容错免责是指单位或个人在干净高效干事、履职担当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和过错,本应给予问责追究,但因达到尽职要求,且符合本实施意见容错免责情形的,依纪依法对其从轻、减轻甚至免予责任追究。主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鼓励担当,支持创新。鼓励干部敢于担当、大胆履职、高效干事,进一步增强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力和各级各部门的执行力;支持干部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改革创新,不断推出符合本地实际、符合政策法规、经济社会发展效果好的创新思路和改革举措。


  (二)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正确认识改革创新过程中工作失误和干部个人腐败行为的本质区别,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划清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徇私的界限。


  (三)客观公正,注重效果。在处理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发生的问题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全面了解事由,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科学认定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做到客观公正,力求最佳效果。


容错免责的情形条件
  单位或干部在守住惠及群众、集体决策、不违法规、不谋私利“四条底线”的前提下,对先行先试、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纪依法免予责任追究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1.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禁止,或因法律法规修改、国家政策调整造成损失的;    2.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主观上为公为民,客观上尽职尽责,加速推进工作中出现过失的;    3.因缺乏经验或特殊情况,先行先试、干事创业中出现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4.积极参与突发应急事件处置,主动承担急难险重工作任务,因情形紧迫临机处置出现失误的;    5.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可予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的情形。


  对履职不力、工作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容错免责”为由免予责任追究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1.引发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责任事故的;    2.引发较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3.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


容错免责的实施程序
  (一)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将受到问责时,认为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实施问责的机关单位提出容错免责书面申请。


  (二)调查核实。实施问责的机关单位受理容错免责申请后,应当严格按照纪律规定和有关政策,对照容错免责的情形,全面收集证据,查明是否属实。单位或个人没有主动提出容错免责申请,但实施问责的机关单位在责任追究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可能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也应及时启动容错免责程序,主动实施容错免责。


  (三)提出意见。实施问责的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过调查核实,对认为可以给予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的,应根据本实施意见规定的适用情形,在调查报告中作出专门说明,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开公示。实施问责的机关单位在启动容错免责程序后,对拟容错免责的对象、事件、原因等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示,让干部群众知情,广泛接受监督。


  (五)作出决定。根据实施问责机关单位提出的处理建议,经同级党委、政府研究后,作出认定决定,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宣布。


容错免责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以宽松的政策支持干事创业者,以宽厚的胸怀理解干事创业者,以宽容的态度善待干事创业者,鼓励和支持干部勇于担当、敢闯敢试。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从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角度把握问责尺度,客观看待和正确处理干部在干事创业中出现的问题,为敢想的人“开绿灯”,为敢干的人“兜住底”。宣传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大力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干事、宽容失误、有错则改的良好氛围。广大干部要积极作为、敢于担当、不惧风险、勇于创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干事创业上,把责任和使命落实到改革发展上,全力推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强化执纪导向。坚持严格执纪与宽容失误相结合,鼓励敢为与惩治不为相结合,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要旗帜鲜明地支持和保护作风正派、锐意进取的干部。对改革探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坚持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教育、早纠正,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错误,违纪演变成违法;对一心为公偶有失误的干部,要给予全面评价;对查无实据或经认定可以容错免责的问题,要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对诬告陷害、恶意中伤甚至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要从严处理;对容错免责的单位或干部要加强跟踪管理,进行谈心谈话,帮助其纠正错误,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严守法纪底线。在鼓励改革干事的同时,必须坚持原则和底线,在法纪框架、职责职权内实施容错免责。坚持把严格管理干部与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处理好全面从严治党和支持保护干部的关系,既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又防止纪律“松绑”、作风“减压”。坚持挺纪在前,坚决防止消极腐败,防止容错变纵容、免责变庇护,防止出现将错就错的“错试”行为。严禁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对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坚决予以惩治。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推荐阅读

中央纪委法规室:5种党纪处分对党员各有什么影响?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下发《关于严肃干部调整期间有关纪律的通知》

市纪委下发《关于做好节俭办会有关工作的通知》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