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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2 林邑清风

亲爱的小伙伴们

昨天小编跟大家一起学习了市纪委编印的

《处分(问责)决定执行操作手册》

第一章的内容

当党员干部被处分处理后

处分处理决定执行相关部门

分别要履行不同的职责

不是很记得的小伙伴可以

点击链接:处分处理决定执行职责分工

今天

我们学习第二章

《处分(问责)决定执行的纪律责任》

即相关部门

如果不履行各自的

处分处理决定执行职责

将会有什么后果

处分(问责)决定执行的纪律责任

相关单位及部门在执行处分(问责)决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湘组发〔2007〕11号、湘组发〔2013〕10号、湘纪发〔2004〕5号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

处分(问责)决定未按规定时间送达受处分(处理)人员和受处分(处理)人员所在单位,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的;

2

处分(问责)决定未按规定时间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执行的;

3

未按规定将处分(问责)决定归入受处分人员的人事档案的;

4

未按规定降低受处分人员职务、级别、工资(退休金),停发奖金,收缴违纪所得,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取消因违纪取得的其他非经济利益的;

5

相关单位在执行处分(问责)决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6

相关单位在执行处分(问责)决定工作中违反规定,在处分影响期内为受处分人员晋升职务的;

7

相关单位在执行处分(问责)决定工作中,未按规定对受处分人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的;

8

相关单位在执行处分(问责)决定工作中违反规定,在处分影响期内为受处分人员晋升工资的或为受处分人员谋取其他利益的;

9

其他妨碍处分(问责)决定及时、准确执行的;

10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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