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震文:民法典视野下的数据财产权续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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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震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业和信息化法治研究院(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研究员。
本文原载《中国应用法学》2021年第1期,转载对注释和参考文献进行了省略。本文系中国科协2020年“高端科技创新智库项目”——“国际数据治理规则研究”(编号:60200KX2020120003)和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个人信息保护视阈下欧盟数据可携权研究”(编号:18CFX078)的研究成果。
数据确权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民法典》在对数据与信息作出区分的同时,以引致条款的方式对数据保护作出原则性规定,为数据权利的构建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在此基础上,以满足当前大数据应用实践需要和合理平衡数据各方利益为着眼,结合《民法典》现有的规范体系,展开以数据为客体的新型财产权利续造,进一步明确其权利内涵、性质和归属,对于完善数据权利体系构建和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
民法典 数据 个人信息 财产权
一、作为权利客体的数据
(一)数据与信息的区分
(二)以数据作为权利客体的意义
(三)数据权利客体的范围
二、数据权利的私法属性
(一)新型财产权的路径预设
(二)数据财产权的排他性
(三)数据财产权的支配性
三、数据财产权利的归属
(一)当前理论分歧及其辨析
(二)数据确权依据的应然选择
(三)新型数据确权依据的内涵
结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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