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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婚外情”证据?︱HAIHAN

2017-05-12 欧扬 海涵律师事务所

  文   ▎欧扬

    责编 ▎周丽金



在聊天软件层出不穷的年代,很多人早已经不再满足于用手机或者QQ聊天,微信、陌陌等交友软件的出现,聊天交友更加方便,也更加私密。本文当然不是要讨论聊天软件如何盛行,而是要讨论在离婚案件中,“聊天记录”是否能成为“婚外情”证据。


案情简介:原告(女)在起诉离婚中提交的其中一组拟证明被告(男)存在“婚外情”的证据,由几份QQ聊天记录组成,聊天记录是通过截图打印出来,原告称是被告与多名女同学和女网友通过QQ暧昧聊天,所有的聊天记录双方名称均显示为网名。


最终法院并未采信这组证据,原因如下:首先,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无法证明双方身份;其次,在网上聊天调情、暧昧的人,在现实生活中不一定会发生暧昧;最后,原告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综上,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证据,但由于聊天记录具有保存比较困难和很难直接证明聊天双方的身份,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所以,聊天记录既可以作为证明“婚外情”的直接证据,也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和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比如,将聊天记录存储在接收人的手机或者其他设备中,为原始记录;或者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将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固定。


在本案中,原告A提交的聊天记录,由于无法确认双方的身份,也没有其他作为辅助的证据,甚至在聊天记录中也没有出现能够证明其出轨的言辞,根本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有婚外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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