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乌拉盖管理区关于2017年实施禁牧休牧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促进草原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2017年管理区继续实行草原禁牧休牧制度。
一、禁休牧时间
(一)禁牧区实施全年禁牧。
(二)春季休牧时间从4月25日至5月20日,共25天。
二、禁牧、休牧要求
(一)全年禁牧区:全年不允许牲畜放牧,实施“零放牧”制度;
(二)春季休牧区:牛不实行季节性休牧,在春季休牧期内,牧户必须自行设立牲畜活动圈,标准为每只羊15平方米(可以将确定保留的耕地和人工草场作为活动圈),牛以外的其它牲畜一律不得在牲畜活动圈外草场放牧。
三、奖惩办法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对拒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移交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无视政策法规、无理取闹及暴力抗法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在禁休牧区偷牧被发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禁休牧补贴,不安排当年的各项生态项目及惠农惠牧项目,同时取消当年生态建设项目补贴。
(三)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对于违反禁休牧规定的违法行为,积极鼓励群众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0479—3353456
0479—335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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