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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有奖啦!环保君带你了解举报违法行为的正确姿势…

2017-06-30 绿色肇庆


近几年来,我市环境保护工作

面临较为严峻的形势

环境违法行为丛生

市民对此也颇有微词


连赖书记也多次强调

要加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

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赖泽华强调:

肇庆要坚定“绿富同兴”不动摇,要强化绿色发展理念,强化大环保意识,强化攻坚克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更大的决心和更有力的措施,坚决打好环境综合治理这场攻坚战。要打好环境综合治理这场攻坚战,必需要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力量,构建“大环保、大监管”环境监管体系;必须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保障和落实广大群众的环保监督权。


 

是时候要做些改变了!

关于肇庆的环境,你有意见吗?

如果看到环境违法行为,

你知道如何正确举报吗?

这份新出炉的法规将告诉你答案!


 

经过近半年的努力

《肇庆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即将正式与大家见面!

▼▼▼

据悉,《奖励办法》内容共18条,分别对奖励范围、举报途径、奖励程序等做了明确要求。


接下来,一起来看看《奖励办法》的详细内容!环保君给您划重点!

肇庆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45 33999 45 15287 0 0 2008 0 0:00:16 0:00:07 0:00:09 304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以下简称有奖举报),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肇庆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本办法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奖励。

肇庆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肇庆市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举报除外。


第三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被举报者所在县(市、区)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肇庆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举报奖励经费年度预算计划,由同级地方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端州区、肇庆高新区按现行端州城区和肇庆高新区财政管理体制收入分成比例承担,由市级财政、区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可以得到奖励:

(一)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成石化化工、电镀、纺织印染、造纸、铝型材、陶瓷、平板玻璃、鞣革、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投入生产并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含自动监控设施),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四)肇庆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采取责令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五)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七)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一)拨打12345、12369热线进行举报;

(二)通过12369环保举报、肇庆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电子邮箱进行举报;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zqhjjbxx@163.com;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端州分局:dzhbfj@126.com;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hbfj2621809@163.com;

肇庆市高要区环境保护局:gy8366056@126.com;

四会市环境保护局:gdshhuanbao@163.com;

广宁县环境保护局:gnhbjcdd@163.com;

德庆县环境保护局:dqxhbj@163.com;

怀集县环境保护局:zqhjhbj@163.com;

封开县环境保护局:fkfkhbjjcss@163.com;

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gaoxinhb@163.com。

(三)来访或信函进行举报。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地址:肇庆市星湖东路76区,邮编:526060;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端州分局,地址:肇庆市星湖东路76区肇庆市环境保护局一楼端州分局,邮编:526060;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民乐大道南7号,邮编:526070;

肇庆市高要区环境保护局,地址: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街道湖西一路20号,邮编:526100;

四会市环境保护局,地址:四会市行政中心广场南路2号,邮编:526200;

广宁县环境保护局,地址:广宁县南街镇百盈大道生态二路1号,邮编:526300;

德庆县环境保护局,地址:德庆县人民政府大楼817室,邮编:526600;

封开县环境保护局,地址:封开县江口镇三元路燕塘尾封开县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综合楼(二楼),邮编:526500;

怀集县环境保护局,地址:怀集县坏城镇城北一路环保大楼,邮编:526400;

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地址:肇庆高新技术开发区知青路第二行政区环境保护局,邮编:526238。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环境违法行为主体;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详细位置等线索;

(三)反映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四)明确说明为有奖举报;

(五)举报者的身份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肇庆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举报时应详细登记上述情况。


第七条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对符合本办法的举报,应及时通知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前往查处。必要时,由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直接前往查处。

负责现场查办的环境执法人员在接到指令后应立即与举报者取得联系,及时到达现场调查处理。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赶往现场的,应向举报者说明情况。


第八条  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谎报;

(二)被举报者必须明确,举报者应提供被举报者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违法情况等;

(三)举报事项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实,必要时,举报者可以指认违法行为现场,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同一违法主体的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以肇庆市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登记的时间为准);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者自行协商分配。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对象不明或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

(二)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已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或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的;

(四)举报者不提供身份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条  经肇庆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举报者举报情况属实,对被举报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被举报者行政处罚金额20%(最低100元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按日连续计罚按照第1次处罚金额计算)的标准奖励;被举报者被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被举报者刑事罚金数额的10%(最低500元最高不超过50000元)给予奖励,没有被处以刑事罚金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金。举报者就同一举报内容分别向肇庆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的,只奖励1次。


第十一条  肇庆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奖金核定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举报者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者领取奖金。举报者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的,代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举报者身份证以及代领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签字确认。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者领取奖金时,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肇庆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举报奖励审批表、举报者资料等,将举报记录、调查处理情况、奖励申请、举报者资料、奖励审批和资金发放情况等逐一建档造册。


第十三条  肇庆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每季度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有奖举报奖金发放、案件查处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肇庆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者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十五条  举报者弄虚作假骗取奖金,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奖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举报者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肇庆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出台本地特色的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至2019年6月30日止。


奖励如此丰厚!

老铁们,举报走起!


绿色肇庆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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