瞧他们在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上如何反映百姓心声
2016年12月25日,为期7天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京落幕。
这次会议议程颇多,除了审议通过中医药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环境保护税法等3部法律外,还审议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十二届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的议案、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香港和澳门特区选举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等4件议案,做出在北京、山西、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邯郸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军官制度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召开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决定、批准中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决定等6个决定,以及通过有关报告和人事任免事项等。
会议期间,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作关于中医药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九三学社中央常委刘政奎、姒健敏,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侯义斌,九三学社四川省委委员王明雯,九三学社湖北省委委员秦顺全积极建言。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中共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关于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了试点工作涉及的最主要、最基本制度,为试点提供了法治保障。
丛斌说,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成就,顺应历史,深得民心。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一项重要措施,是党内、人大和法律三大监督体系的科学有机整合。体制改革科学合理性决定机制和制度的科学合理性。这一决定有利于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更好地实现程序公正、认定事实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公正司法的价值目标。建议,一是注意加强监督委员会内部有效监督机制、人民代表大会外部有效监督机制的探索和研究;二是注意加强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机制与监察体制改革相关理论和制度研究。
姒健敏认为,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能够为全国人大制定国家监察法提供建设性意见。此次试点没有涉及预防职能,试点地区除了按照方案改革之外,还可以在预防腐败做一些探索。
王明雯建议,加快反腐败立法进程,尽快出台国家监察法,并修改宪法及相关法律,从而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以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秦顺全认为,监察体制改革是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十分必要。设立监察委员会,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使党的自我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相统一,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制定中医药法,对于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谢小军建议,对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除了实践技能和效果外,还应增加中医药理论知识的考核,“中药师更重视经验和技能,但是作为治病救人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要具备基本的中医药理论知识。特别是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师承方式或者多年实践方式学习中医药的年轻一代,应该有条件、有能力通过自学方式学到中医药理论知识。”
长期以来,“中西医结合”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如何加以扶持和规范?丛斌认为,草案规定,国家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在其他相应条款中应当体现中西医结合方面的内容。例如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国家鼓励开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可以修改为“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建议增加“中西医结合科学研究内容”,以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关于中医药处方和工艺的保护,丛斌建议,将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改为“国家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此建议已被采纳。
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内容为“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文中“应当”一词表明该条款为强制性规范。对此,姒健敏认为,由法律来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科室设置是不合适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提供全科服务,基本不设专科,如果单设中医药科室,将会造成资源浪费,建议与该条第二款内容合并,改为“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王明雯对此持有相似看法。她通过调研发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人手很少,要求专门设置一个中医药科室是很不现实的,修改为“提供中医药服务”即可。
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于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具有重要作用。经过三次审议,草案已经比较完善,在充分肯定基础上,丛斌、刘政奎等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
丛斌认为,文化内容一定要注意安全和可控,防止借机传播不健康的东西。建议在草案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条限制性条款,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文化服务传播低俗、迷信、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以保证公共文化发展的安全性和可控性。此建议已被采纳。
刘政奎说,草案第四条和第五条要求各地制定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和标准,故经费安排必须明确满足各地实施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和标准的要求,因此,在第四十四条中,只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和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是不够的,建议增加 “保障各地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和标准的实施”的表述,以便于考核各地是否真正承担起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职责。
与二审稿相比,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增加了 “特别法人”一节。其中规定,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分类之外的机关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等归入其中。对这些法人单独设立一种法人类别,有利于其更好地参与民事活动,也有利于保护其成员和与其进行民事活动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王明雯认为设置“特别法人”一节,比二审稿有所进步,是一个亮点。但仍需要作进一步研究,一是应明确“特别法人”与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的关系;二是内容还需进一步细化。
姒健敏表示,不同意“特别法人”的设定。“因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已经讲得很清楚,非法人组织也把法人之外的组织讲得很清楚。如果要作修正的话,就应该把非法人组织分成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
谢小军建议,将 “特别法人”的表述改为“其他法人”。
今年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第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全国31个省区市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并通过各大网站进行了参与人数超过30万人的问卷调查。
在审议报告草案时,刘政奎说,由5位副委员长带队检查,体现了人大常委会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检查重点突出、方式创新,广泛深入、边查边改,取得了很好监督效果,所提意见建议针对性强、要求明确。建议,一是从源头治理超标车辆。超标车辆上路行驶,是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必须实行严格管理,对生产、销售和改装企业要严肃查处,对超标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追究生产、销售和改装企业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查处不力的政府职能部门和个人也要追究责任。二是重视农村公路安全。这些年大力建设农村公路,但由于标准低,交通安全设施不足,已成为交通安全新问题,对农村公路安全需要进行全面检查,完善相关标准,加大资金投入,集中进行整治。三是城市规划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现在城市规划和大型项目建设交通影响评价常常流于形式,要加强检查监督,对未落实这项制度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四是积极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随着机动车数量急速增长,停车难已是城市通病,也成为城市交通安全隐患,要制定有关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停车设施建设,缓解停车难。五是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目前很多城市公交出行率仍然较低,成为城市交通拥堵的一个重要因素。应将城市公交出行率作为城市管理一个重要指标,督促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落实责任。六是加大对交通违法屡犯处罚力度。一些机动车驾驶人员屡次交通违法,不能一罚了之,要建立有关管理系统,对屡犯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守法教育,尤其对运输企业要加强管理,必要时注销其执业资格。
我国目前水污染的形势严峻,修改水污染防治法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
丛斌建议取消排污许可证制度。他说,法律不能再授权企业可以向水体排放污水,我们对环境的治理付出了这么大的代价,现在还保留着排污许可制度,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不符。所有工业废水都必须经过处理后才能排放;农业规模化养殖产生的污水也要经集中处理才能排放;取消“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实行“污水集中处理排放制度”。
谢小军认为,第八十七条关于饮用水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只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程度不足以震慑。饮用水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应该加大处罚力度。
侯义斌建议,对污水排放标准作出调整。他说,目前国外的做法是针对城镇人口多少制订不同排放标准,而我国目前规定的全国性排放标准,其中一级A排放标准规定TN限值是15mg/L。在此标准下,即使我国污水处理厂都能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水体富营养问题将依然越来越严重。因此,这增加按照城镇人口规模,制定不同排放标准的条款。(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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