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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又现奇葩证明,恩施市法院怒怼

2017-03-27 本土恩施

近日,恩施市法院开出了一张特别的证明:



漆芳芳(化名)为购买房产向某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出示了恩施市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以证明现为单身,但却被告知应提交一份“文书附件”用以证明该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她再三向该局解释调解书早在2015年就已生效,当时与男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但该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坚持要漆芳芳提交“文书附件”,漆无奈只得从外地赶回恩施到法院要求领取“文书附件”。漆将要求说出后,恩施市法院工作人员颇感无奈,问清缘由后解释民事调解书没有所谓的“文书附件”,为方便漆办事只得开具了一份生效“证明”。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就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且当事人领取的调解书上已注明“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以民事调解书的签收为生效要件。”因此,民事调解书在当事人签字或捺印的那一刻就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根本无需法院再开具证明来证实其已生效。


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取消“奇葩证明”、“无聊证明”,各部门都在“列目录”、“砍证明”,积极“瘦身”。各基层部门更应多为群众着想,减少不必要的手续,少让老百姓跑冤枉路,真正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来源:恩施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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